工业废水治理PPP或BOT模式不可持续的反思分析---本文呈现给广大业主、废水治理提供商和环保类基金投资者


来自:安赐节能环保水处理     发表于:2019-05-22 20:11:32     浏览:279次

题记:从发展的角度看,工业生产过程中单位产能产生的废水的量随着时间的推移应该越来越少,这既是必然也是各生产企业的期望;另一方面,采用PPP模式的工业园区废水治理或者采用BOT模式的环保公司,在合同执行期间,要求治理的废水的指标和水量是稳定的,甚至于期望废水的流量越多越好,水量越多就赚的越多;由此,这二者就是一对从根上就存在的矛盾,将贯穿于该类合作合同的整个周期,从而给园区管理方和废水产生的生产企业日常管理和经营带来无尽的烦恼与束缚。

过去的三年,国内环保水处理市场发展迅猛,尤其是政府为需求方的PPP模式和企业为需求方的BOT模式的兴起,通过第三方或废水治理提供商企业的投资,让众多的环保工程得以比预计更快的开始建设。而今,这两种新的模式直接导致一批第三方治理企业和知名的环保工程公司的日常经营亮起了红灯,既有环保项目投资过快带来的现金流问题,也有因技术或方案不成熟在资本的推动下匆忙上马带来的与投前预计差距较大的问题(如不能生产或生产不达标或生产成本比设计过高而无法实现回报等)。而今,即使这类模式的装置进入了正常运行阶段,等待他们的将是更大的挑战,尤其是废水排放问题突出的化工类工业园区PPP模式和化工生产企业BOT模式项目,等待他们的甚至于是双输的结局,为何???答案是可以预见的未来化工生产工艺技术的快速变化带来的结局!!!以下以化工类生产企业(化工类工业园区是若干化工企业的集合)废水治理为例作简明分析。

本文分析的化工生产主要包括石油化工、煤化工、氯碱化工、矿物化工和精细化工及其下游生产。在这类生产过程中,在各生产环节,往往会副产不同性质的流量不等的废水,这些分别来自不同生产环节的废水最终汇总到生产企业的污水处理单元进行集中处理,处理后要么回用、要么达标排放、要么排入企业所在的园区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后达标排放。

基于此,几乎所有的园区PPP项目或化工企业的BOT项目在招标时,其待处理的水质和水量都是一个定值(或作最大设计值),然后以此为基础由各参与投标的第三方治理投资企业或废水治理提供商提供解决方案和投资后以废水量为基准的长周期的运行收费报价,这就意味着第三方或废水治理提供商与园区或化工生产企业签订合同后,被处理的废水的水质和水量是双方利益分配的焦点。由此带来的挑战:

实际投资额取决于解决方案:为了能够满足废水治理装置投产后能够不间断的达标治理或回用的要求,解决方案必然要按最苛刻的废水指标和最大流量进行设计,而在实际运行时这二者是波动的,这必然带来实际投资额在很多时候是存在富余的(浪费的);

众多的第三方治理企业和环保公司积极参与,同质化竞争严重,导致投资回报率越来越低,甚至于部分企业为拿项目实际收益低于财务成本的情况,由此带来的结果是回报周期拉长,盈利周期很长,所以全行业通行的做法是将合同项目运行周期定在15年或以上;

过去的二十余年,是国内化工行业粗放式快速发展的阶段,存在大量的化工装置为了快速投产而带来的生产工艺比较落后的现状,这也是为何国内化工行业普遍存在产品品质不高、能耗高、三废排放多的不良现象,而今,一方面,在国内外竞争加剧、以及各行业环保升级的需要,企业为了实现品质提升、节能降耗减排为目标的主动进行生产工艺和装备改进的趋势在加快,另一方面,近年来,针对化工生产过程的以品质提升/节能降耗减排为主诉求的第三方原创技术和技术的跨界应用开发呈现较快增长的趋势,在这二者因素的积极作用下,可以预见的将来,各化工生产行业通过对现有的化工生产工艺与装备进行升级改造或替换,一方面提高化工生产装置的竞争力,如品质提升和更低的消耗,另一方面,也必然带来更少的废水排放甚至于无废水排放的结果。

那么问题来了,若干年后,当PPP或BOT合同服务的园区或化工生产企业,合同约定的废水指标或水量发生根本性减少的时候,怎么办???以BOT模式为例:若化工企业遵守BOT合同的水质与水量,不做工艺改进或替换,其在同业竞争中必将处于不利的位置,若化工企业与行业其它企业一样,也进行了工艺改进或替换,直接导致BOT模式下的水量大幅减少或没有了,BOT合同的投资人的回报从何获得???即使预先设有提前回购条款,能做到预期的回报吗?而实际上由于BOT合同谈判时的充分竞争(很多时候恶性竞争)使得中标单位无法获得预设的合理的回报条款,即使约定好了较好的此类回购条款,若干年后,当水量发生根本性减少后,谈判的地位也很难保证履行。这里还未考虑届时化工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是否具备及时履行回购兑现的能力。

再结合BOT模式本身对被投企业的长期支付能力和信用的基本需要,综上,真正符合BOT模式的化工类企业废水治理的项目应该很少。

PPP和BOT模式的实质是长周期固定收益的生产性质的投资行为,可以肯定的是当前国内的环保治理企业若采用该类模式推广业务,是一定需要融资的,而当前国内融资成本普遍都很高,若是上市公司,再结合其维持市值的较高的投资回报率的需要,理性的讲,其运行收费必然大幅高于化工企业自身建设需要承担的综合成本(投资折旧和装置直接运行费用),招标时若遇为拿订单不计成本的废水治理提供商,虽然签订合同时化工生产企业因很便宜而感到爽,但最终往往会失算的,没有人会对自身的长期无回报或亏损而无动于衷,因为这也不可持续。

由此,对于在本轮各行业转型升级的变革中生存下来的企业,应该克服困难,自身投资建设两类项目,一是生产工艺优化与改进,从源头上减少废水等废弃物的排放量,另一方面,建设匹配的废水治理环保装置,而不是采用更高成本且一定会在未来束缚手脚的BOT模式。

注:本文仅针对工业废水治理市场进行分析,可能并不适用于化工生产过程中的先进生产工艺装置采用BOT模式合作,也不适用于某些生产工艺长期不变的三废治理如燃煤电厂或钢厂烧结烟气治理的BOT模式合作。

以上为行业从业者的亲身经历后的深刻反思,望以此文为行业相关者的决策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若引起正在阅读的您的不适,敬请谅解。祝大家风雨过后见彩虹!生意兴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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