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整改中的重新招标问题


来自:高级PPP管理师     发表于:2019-06-20 23:37:25     浏览:402次

是否需要重新招标,是PPP项目整改中大量遇到的问题。政府、中标社会资本、咨询机构以及审计部门,对此均非常重视。本文从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出发,分析重新招标的可行性,并对未重新招标而签署与招标条件出现实质性变更的《PPP项目合同》的法律风险予以提示,以供探讨及参考。


(一)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政府采购法体系下的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下称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关于废标原因,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非因上述原因导致的废标,并不适用重新招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下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中标人中标后寻求更改投标报价,事实上是拒绝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报价签署合同,此种情况下是否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可由政府方决定。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下称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五条规定:“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有前款规定情形,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或者资格预审结果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一)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根据上述规定可知,重新招标有明确的适用条件。

招标投标法体系下的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下称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第六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下称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第五十五条规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第八十二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二)重新招标可行性分析

PPP项目中,社会资本方的选择应适用政府采购程序。无论是按照政府采购法体系还是招标投标法体系,在采购过程中,如果出现某些不可避免、不可弥补的情形时,重新招标都是政府方可做出的一项选择。但适用重新招标必须满足前述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而非可以任意选择。因而,在某些项目的整改中,政府方及已中标社会资本为达到“更改中标条件”而采用重新招标的方式,是不可取的。从经济、便利以及后续排序候选人的主观意愿出发,在第一候选中标人已经产生,但是其寻求变更投标报价而形成未与招标人签署合同的事实下,政府通常应选择下一位排名候选人为中标人并与之签署合同而非直接重新开展新一轮的政府采购活动。

重新招标应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重新招标,原中标人未必会再次中标,也未必会以其拟更改的条件再次中标;中标人要求更改投标条件的,并不能直接适用“重新招标”,招标人应顺序选择排名在后的其他候选人为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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