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合作模式,目前国家政策尚未对股权合作方式提出明确定义,我们参考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相关文件,结合国内实践探索,认为股权合作可视为狭义的PPP模式,即政府和社会资本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通过共同投资参股的方式,建立的一种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长期合作关系。股权合作模式多用于具有一定经营性,但经营性收费不足以覆盖投资成本,需要政府提供一定补贴的准经营性项目。按照发改委文件,该模式可采用的运作方式有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BOO)等。
(二)PPP模式在中国的发展
中国自上世纪80年代就开始探索利用外资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进行合作。从发展阶段来看,PPP模式在中国发展大致经历了五个阶段:
试点阶段(2002年之前):在此期间,PPP模式以外资参与的BOT模式为主。1995年法国电力公司及阿尔斯通公司联合体获得广西来宾B电厂18年的特许经营权,为国家批准的首个BOT试点项目。期间PPP项目均为利用外资项目,由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现“商务部”)主导。
发展阶段(2003~2008年):2002年原建设部发布《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建城[2002]272号),鼓励社会资本、外国资本以多种形式参与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2005年“非公经济36条”提出“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这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各地市政公用领域PPP模式的推进,期间外资和民营资本较大规模的参与市政公共用基础设施的投资。该阶段期间,法国威立雅环境集团、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中华煤气)、新奥燃气等境外资本以及其他社会资本以特许经营等BOT模式参与各地市政公用项目投资。
调整阶段(2009-2014):受金融危机影响,全球和中国经济增速下滑,中国中央政府推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刺激经济增长计划。该经济刺激计划的投资由政府主导,但鉴于地方政府无法以市场主体的身份参与投资,各地政府都充分利用所属融资平台进行投融资。2009年以来城市基础设施等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投融资职能主要由各地的融资平台公司承担,项目的运作方式以政府委托代建、BT模式为主。因此,期间社会资本在公共产品和服务领域的参与度有所下降,PPP模式的发展处于调整阶段。虽然2010年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即新“非公经济36条”),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等领域,但各方反应一般。
爆发阶段(2015-2017):财政部在2014年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中提出“推广运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的投资和运营”,这是中国官方首次提出PPP概念。2014年末财政部和发改委先后颁布PPP项目操作指南和指导意见,随着2014年财政部43号文和2015年新预算法的执行,政府的融资途径受阻,PPP模式的优越性显现。在2015年中旬关于PPP项目的顶层设计文件发布后,PPP项目正式进入爆发期。
规范阶段(2017年以来):随着地方政府大规模利用融资平台公司推动地方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导致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快速增长,引发了中央政府和社会各界对政府债务问题的高度重视。2017年以来,多部委出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依法依规加强PPP项目投资和建设管理的通知》等监管和指导意见来规范PPP项目,PPP项目入库速度开始放缓收紧,另外,财政部对PPP项目库进行整理,一些不符合规范或者不适合使用PPP方式的项目逐渐被清理出PPP项目库。后续联盟将深入开展智慧城市建设投融资运营模式研究,为我国智慧城市可持续发展献策献计,为联盟广大会员提供相关政策信息服务,为城市与企业的合作、探索PPP运作模式提供服务。版权声明:本文著作权归新newPPP平台所有,NewPPP小编欢迎分享本文,您的收藏是对我们的信任,newppp谢谢大家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