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出台PPP项目财政管理办法政府如违约将强制扣款


来自:中华招商引资网     发表于:2016-07-30 06:50:00     浏览:334次

7月17日,为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简称 PPP)项目财政管理行为,切实保障PPP项目合同政府履约能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防止公共资产和资源流失,财政部制定并发布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该办法对PPP项目实施管理、财政收支预算管理、项目资产负债管理及监督管理共四个方面的管理内容进行了规定。

在项目实施管理方面,项目实施机构应当综合评估项目潜在合作方的专业资质、技术能力、管理经验和财务实力等因素,依法择优选择合作伙伴。要积极鼓励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参与,依法允许外资企业参与。

在项目财政收支预算管理方面,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编报PPP项目收支预算。在每年7月底之前,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当年PPP项目合同约定,结合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支出绩效评价结构等,预算下一年度应纳入预算的PPP项目收支数额。

在项目资产负债管理方面,《办法》分别对土地入股、土地使用、国有资产入股、转让及特许经营权评估、国有资产管理及项目资产管理、资产移交管理及负债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政府以国有建设土地投入PPP项目时,一般应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作为出资或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参与PPP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额应当依法进行评估,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

特殊情况下,对于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可以采取划拨方式提供,但用于项目相关配套开发用地除外。

此外,在确保项目能够持续稳定提供公共服务的前提下,PPP项目经营权、收益权可以进行资产证券化。

最后,在对PPP项目的监督管理方面,对于社会资本全资或控股投资项目公司,严禁通过固定回报承诺、回购安排、明股实债以及借助抽屉协议将项目运营返包政府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

政府因按照PPP项目合同约定,在取得公共服务的同时立即进行足额支付。严禁采取延期支付方式变异为购买融资服务,严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进行变相融资,规避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和物有所值评价。

并且,严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通过建设-租赁-移交等运作方式,将原有融资平台建设项目包装成PPP项目,直接与政府签订PPP合同,规避政府债务管理规定。

此外,上级财政部门应当督促下级财政部门严格履行PPP合同。没有及时足额向社会资本支付政府付费或者提供补贴的,按照合同约定依法办理。经法院判决后仍不执行的,由上级财政直接从相关资金中代扣,并支付至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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