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税收政策


来自:格润视界     发表于:2016-07-30 16:30:00     浏览:444次

一直以来,PPP模式的发展牵动着一批人的心。不管是PPP项目流程的哪个阶段都是如此,特别是在项目建设完成后的运营阶段。既然作为与政府合作的项目,那么PPP项目究竟能享受到哪些税收优惠,也是行业内人士普遍关心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在文中为大家一指明。



主体思路


        据了解,这次制定PPP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针对资产转移交易环节的税收,同时为维护市场公平,应当在保持税收政策的中性与公平的前提下研究PPP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在主体税种方面,不宜对PPP项目的正常经营活动给予特殊的优惠政策,不会对PPP开特别大的口子,也就是不会对PPP项目实施特别大的税收优惠政策。


        从拿到的《建议》稿看,财政部认为完善支持PPP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思路政府在与社会资本签订合作协议前,要根据所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种类、数量和质量等就收费价格和政策补贴等关键条款进行磋商并达成一致。


        “这也就是因为在PPP项目中会涉及都价格补贴,或则说是财政可行性缺口补贴,而税收优惠也是财政补贴的一种形式。”PPP项目专家告诉我们。所以财税部门认为,政府单方面通过特殊税收优惠形式对PPP项目给予优惠,相当于变相给予PPP项目财政补贴。

        在《建议》稿中,财政部表示,社会资本和政府在商洽合作协议时,双方就应该就该税收优惠政策对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的影响进行测算并计入政府方的出资,相应地减少未来政府的财政补贴或降低收费价格,因此,通过税收优惠政策给予PPP项目特殊支持与直接财政补贴相比并无本质区别,而且还会增加前期PPP物有所值评价分析和PPP 合同磋商过程的复杂性。

        同时财政部认为PPP项目广泛应用于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所有领域,现行税收政策体系已经给予了大量优惠政策。


        在公共领域PPP项目主要集中应用于轨道交通、供水、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环境综合治理、体育、医疗等行业。这些行业已经存在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对公共基础设施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给予“三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给予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对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给予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等。

        此外,《建议》稿称,PPP项目从政府方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符合政策规定的还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缴纳所得税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建议》稿还对PPP税收优惠政策的对象做出了要求。也就是财政部PPP中心制定的PPP综合信息平台的项目库中的项目。


        财政部平台项目库是各地财政部门按照统一授权分级录入项目库信息。项目是由省级财政部门提交,而这些项目都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通过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还有的是通过中央或者升级财政部门评审并列为中央或者升级示范的项目,列为示范项目。截止2016年6月末,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平台入库项目9285个,总投资额10.6万亿元。《建议》认为考虑到PPP综合信息平台对入库PPP项目信息按照统一授权分级管理且对社会公开,为保障税收政策支持规范的PPP项目和执行中的便利,将PPP税收政策的适用范围确定为列入PPP综合信息平台示范项目库的PPP项目。




免税政策


        查看相关《建议》稿后了解到,《建议》稿认为,对于PPP项目应该主要是两个环节免税:
        一是免除PPP项目在项目公司成立阶段发生的有关资产转移所涉及的税收;
        二是免除PPP项目执行到期后发生的有关资产转移所涉及的税收。
        而在PPP项目公司成立阶段,免除政府方和社会资本合作方按照PPP项目合同约定向PPP项目公司转让有关资产设计的交易环节税收,避免因采取PPP模式而增加PPP项目的税收负担。《建议》稿还认为,在应该从税收政策中去鼓励化解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目前,财政部正在引导和鼓励地方融资平台存量项目转型为PPP项目。财政部认为,为了鼓励地方政府将存量项目资产转移给PPP项目公司,从社会资本合作方回收的资金主要将用于偿还项目建设中所欠债务,建议对政府方按照PPP项目合同从社会资本方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目前PPP享有哪些的税收优惠


        PPP模式作为一种促进国家基础设施建设与公共服务产品提供的新型模式,可以为社会提供更加优质的项目与服务,也能以此提高政府治理能力,转变政府职能。由于PPP模式还处在发展探索阶段,因此相关的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还比较简单,主要体现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这两个主要税种上。
      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里,主要包括股利分配、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及投资抵免三项。


股利分配
        居民企业间分配股利免征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一般适用10%的预提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的规定,经营期间项目公司股利分配享受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经营期间涉及 股利分配,如果项目公司是境内居民企业间分配股利,免征企业所得税;境内居民企业分配股利给自然人股东,需代扣代缴20%个人所得税;如果项目公司有境外 股东,跨境分配股息给境外非居民企业,一般适用10%的预提所得税,如果境外非居民企业与中方签订有双边税收协定,在符合一定条件下能够适用税收协定安排 下的优惠预提所得税税率。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三免三减半。所谓“三免三减半”,是指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投资经营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 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用一次核准、分批次(如码头、泊位、航站楼、跑道、路段、发电机组等)建设的,凡同时符合以下条 件的,可按每一批次为单位计算所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一)不同批次在空间上相互独立;(二)每一批次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 (三)以每一批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八条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第一条规定,对居民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 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明确,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第一条明确,企业从事《目 录》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于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 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 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七条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 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 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投资抵免
        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抵免当年应纳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 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所谓的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 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 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其中专用设备投资额,根据财税〔2008〕 48号)第二条的规定,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增值税优惠政策



       1.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第二条规定,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第四条规定,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 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利 用风力生产的电力。 
       3.销售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 知》(财税[2008]156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 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所称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杆、树皮 废渣、污泥、医疗垃圾。
        4.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1]115号),对农林剩余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完善,并增加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适用增值税优惠政策。其中,与垃圾处理 有关的PPP项目运营有关的税收优惠是: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
        5.销售自产的电力或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15号)的规定,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以餐 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含油污水、有机废水、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 (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电力、热力、燃料。   
        6.销售自产的再生水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第一条第 (一)项规定:销售自产的再生水免增值税。其中所谓的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 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应该值得注意的是,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要主要防范税收政策不完善、不明确、不配套等税政缺失性风险。
        第一,企业应对依据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签署的合同、协 议、备忘录等的法律风险给予高度重视。如果依据的税收优惠政策属于国发[2014]62号文中无效的政策,应及时与政府部门协商,根据合法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重新签订协议。
        第二,企业在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时,对于政府承诺的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合规性应予以把控,尽量以项目合作协议等的书面形式确立双方的 权利义务。审慎拟定合同条款,明确政府一方若无法实现政策优惠的补偿、违约责任等事宜,以降低投资风险。
        最后,考察税收优惠政策的合法合规性,企业在与政府签订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相关协议时,企业要审查自身目前正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属于违背上位法的税收 优惠政策、地方政府未经国务院批准给予企业的财政优惠政策、超出实施时限的优惠政策等不合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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