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PPP立法那些事


来自:法云网     发表于:2016-08-01 05:30:00     浏览:349次


本文系作者独家供稿,首发,转载请注明来源及作者。

作者:钟萌    咨询项目总监


最近财税大观一篇文章《重磅!财政、发改开撕,快来围观》引起业界反响很大,一石激起千层浪……


本人就业界的热点问题想跟大家共同探讨。首先,阅完发改委提出的建议和意见,感觉发改委或许早就埋下伏笔,各条建议删除的意见说的有模有样,一副要把财政部的权责从整个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的流程中挤出去的架势。


其实发改委引入的概念就是一个企业天天在干的工作:“发改委和财政部所扮演的角色如同一个企业里的研发-材料采购-生产-销售环节与财务核算收支环节,发改委强调权责区分,项目的发起、可研、立项如同一种产品研发(项目识别),可行性论证通过后进入采购与生产环节(项目准备),PPP的采购环节如同企业的销售环节,将准备好的产品(模式、方案)通过采购的方式销售给社会资本,资金管理部门负责相关的核算与结算,发改委的潜意识也在强调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财政部门做好相关配合工作,但问题是发改委也不一定能干好,比如生产与销售环节,干生产就在谈买卖,谈买卖就要谈价钱,谈价钱就要算盈亏,这是财政部门的强项;在建议中发改委没有提到PPP采购事宜,而这是最关键的一个环节,直接敲定运作运营模式、项目规模、总投资、营收和成本、利益分配、退出机制等一系列权责利。PPP采购遵循《政府采购法》和《中国招标投标法》,也没有一条提及这是发改委的权责。”         


所以本人认为发改委在这里面实际上存在误区:一是财政部门肯定不单单是核算和收支的配合,因为财政涉及预算和财政承受能力,财政承受能力可以说直接受项目体量和项目库的影响,后者又直接决定预算的大小,所以财政部门必然要贯穿整个项目周期,甚至是后期的执行与移交阶段财政占主导地位,其他的定价机制、监管机制等均应由相关部门协同配合。


二是发改委主导去做物有所值评价存在固有限制,它擅长经济发展、发展趋势、总体规划等,但它不能判断这个项目是不是真的能节省财政开支,所以在这个评价工作上面,发改和财政必然要做到相应的配合协同。


三是在财政承受能力方面,财政部门是直接评估部门,最有话语权,发改在这里面几乎没有发言权。


四是谈到项目库,财政部门的项目库是针对拟进行、在进行和已进行PPP模式运作的项目的统计平台,由地方发改和财政部门依据国务院相关文件要求自行上报,并没有刻意的去排挤、要求哪些项目进库或不准进库,如同一个公司一年有多少业绩,都必须分门别类的进行统计,让管理层和战略制定者更清晰的了解业务量、业务种类、业务区域、业务质量等信息,及时对以后年度的发展目标和发展需求作为更加合理的布局和调整,目的也是为了平衡发展的需求。


五是发改委说到特许经营权收费问题,收费的目的是为了平衡财政收支。这个问题既然没有立法的规定,那就是“周瑜打黄盖”的概念,合作中谈判确定,相信社会资本也会对自己的盈亏进行测算,合适就干,不合适退出,不值得纠结一番。


六是发改委提到合同审查的问题,合同约定整个项目的权责利,财政部门负责财政资金的收支情况,必然要对合同进行审查,这不是财政部门越权抢权,反而是一种负责任的态度。在一个企业中甚至是合同原件都要交到财务部门,真搞不懂这需要立什么法,难不成老百姓吃喝拉撒也需要立法才可行。   


综合上述本人认为:在PPP项目中,发改委、国土部及其他政府可以指定的实施机构做好前期项目开发、价格调整监管机制以及其他相关协同配合等工作才是本份。

【免责声明】

本文经由编辑,图文转载于网络,订阅号“”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者完整性不提供任何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仅供读者参考,并承担全部责任!

        感谢原作者的辛苦创作,如转载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谢谢!联系邮箱:[email protected]

版权声明:本文著作权归新newPPP平台所有,NewPPP小编欢迎分享本文,您的收藏是对我们的信任,newppp谢谢大家支持!

上一篇:政府购买服务是PPP吗?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