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PPP项目的审批有哪些依据


来自:法云网     发表于:2016-07-29 21:50:00     浏览:744次

PPP项目的审批

立项核准文件由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出具,是投资建设项目获得政府许可的唯一合法依据,是项目单位依法办理土地使用、城市规划、企业设立、施工建设、银行贷款及税收政策等手续的依据。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实施特许经营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确定。”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人民政府的授权(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

可见,特许经营项目应当先取得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之后依据人民政府的授权,有关部门方可与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如果不遵循上述程序,跳过省级政府批准、人民政府授权的步骤,那么该项目的立项合法性是待完善。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授权文件的形式。“政府会议纪要等政府内部行文只能表明政府对某一项目的态度,并不能真正代替证实的政府批准文件。”[1]

在PPP项目的审批环节,应注意依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查阅《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详见附录二)。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原油、天然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各地方、各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海域)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并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

项目核准机关要改进完善管理办法,切实提高行政效能,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监管重心要与核准、备案权限同步下移,地方政府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相应改进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监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

按照规定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按照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的项目,由发展改革委核准后报国务院备案。核报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事前须征求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省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的核准权限。由省级政府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商务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进行审核或备案管理。

 

摘自:《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最新热点问题研究》连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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