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1)概述


来自:鄂江华     发表于:2016-08-01 05:50:00     浏览:370次


一、定义


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指政府和社会资本为完成某个项目形成的合作模式,是项目融资的一种模式,比较适合耗资大、建设周期长的大型基础设施等公共项目。


二、基本形式


(一)BT/BOT/BOO/BOOT/BLT

(二)特许经营(Franchise)

根据中国商务部定义,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二)资源补偿(Resource Compensate Project,RCP)

政府将基础设施或公用事业项目相关的一定数量的资源(如旅游)的开发权出让给PPP项目公司,以提高项目公司的盈利能力,确保投资者获得合理回报。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

1.由省部级公共部门出资设立引导基金,通过联合金融机构设立产业基金母基金,其中母基金做优先级,地方财政做劣后级。

2.由金融机构与地方国企共同发起设立有限合伙基金,其中金融机构做LP 优先级,地方国企做LP 的次级,金融机构指定的股权投资管理人做GP。

3.由具有建设运营能力的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与政府达成框架协议后,通过联合金融机构共同设立有限合伙基金。


三、优点与缺点


(一)优点

1.提高公共设施或服务的有效方式。

2.专业化的中介机构提供专业化的服务。

(二)缺点

1.社会资本的选择难度很大。

2.风险高,目前我国PPP项目还缺乏足够的法律法规支持。


四、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规定:“推广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政府通过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使投资者有长期稳定收益。投资者按照市场化原则出资,按约定规则独自或与政府共同成立特别目的公司建设和运营合作项目。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可以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债、项目收益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方式举债并承担偿债责任。政府对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相关责任,不承担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的偿债责任。”

(二)《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规定:“改进政府投资使用方式。在同等条件下,政府投资优先支持引入社会资本的项目,根据不同项目情况,通过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重点领域建设。抓紧制定政府投资支持社会投资项目的管理办法,规范政府投资安排行为。”“鼓励发展支持重点领域建设的投资基金。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鼓励民间资本采取私募等方式发起设立主要投资于公共服务、生态环保、基础设施、区域开发、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领域的产业投资基金。政府可以使用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在内的财政性资金,通过认购基金份额等方式予以支持。”

(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规定:“积极探索财政资金撬动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有效方式。中央财政出资引导设立中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融资支持基金,作为社会资本方参与项目,提高项目融资的可获得性。探索通过以奖代补等措施,引导和鼓励地方融资平台存量项目转型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落实和完善国家支持公共服务事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公共服务项目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地方政府在承担有限损失的前提下,与具有投资管理经验的金融机构共同发起设立基金,并通过引入结构化设计,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规定:“鼓励项目公司或合作伙伴通过成立私募基金、引入战略投资者、发行债券等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445号)》规定:“各省(区、市)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协调,积极引入外资企业、民营企业、中央企业、地方国企等各类市场主体,灵活运用基金投资、银行贷款、发行债券等各类金融工具,推进建立多元化、可持续的PPP项目资金保障机制。”

(六)《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简称25号令)规定:“特许经营协议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可以约定特许经营者通过向用户收费等方式取得收益。向用户收费不足以覆盖特许经营建设、运营成本及合理收益的,可由政府提供可行性缺口补助,包括政府授予特许经营项目相关的其它开发经营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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