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政府购买服务与PPP,真的是剪不断理还乱吗?


来自:弘鲲咨询     发表于:2016-08-02 13:50:00     浏览:53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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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购买服务与PPP异同

政府相关文件明确,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是指政府采取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具有投资、运营管理能力的社会资本,双方按照平等协商原则订立合同,明确责权利关系,由社会资本提供公共服务,政府依据公共服务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资本支付相应对价,保证社会资本获得合理收益。从文件定义及实践看,二者具有以下异同点:

1、共同点。政府购买服务与PPP的共同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本质相似。都是公共产品提供的一种方式。二是实施目的相近。都是为了降低公共产品的供给成本,提高公共服务的供给效率,提高公共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率;都需要通过加强政府监管和绩效考核,有助于政府职能转变。三是操作要求基本相同。都需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都需要公开透明运作,都是需要通过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2、不同点。二者的不同点主要有:一是实施的对象不同,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范围更大PPP中政府合作对象——社会资本包括什么范围,尽管发改、财政的文件规定有所差异,但肯定不包括事业单位,而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范围更广,既包括企业,也包括事业单位

二是适用范围不同,政府购买服务强调的是服务。政府购买服务的适用领域包括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性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技术性服务、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等五大类工作,这些服务既有公共服务,也有非公共服务(机关内部的辅助性事务外包),但都强调的是服务性事项,一般不包括工程,特别是大额的工程,因为政府的工程采购有另外的规定。而PPP适用领域2015年国发42号有明确界定,包括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务领域。PPP不仅包括运营服务,也包括工程的设计、融资、建设等

三是财政预算安排有所不同,PPP的预算管理更严政府购买服务一般是先有预算,再进行采购。年度预算包括即将需要进行政府购买服务的支出,以及过去发生夸年度的购买服务合同履约性支出。尽管政府购买服务也要与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但对其购买量没有具体约定。PPP预算管理更严格,先论证再预算,其中,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估和PPP合同是项目实施后财政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因此,PPP项目的财政支出约束更严,即不超过项目所在地财政年度支出的10%。在实施程序上,PPP的程序相对复杂(需要同级政府批复同意),而政府购买服务相对简单(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即可)

四是投资风险分担不同,PPP要求风险共担,而政府购买服务一般政府不承担风险PPP一般要求按照一定的原则,政府和社会资本共担某些风险,或者政府要独自承担某些风险。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不涉及投资回报机制问题,按照合同约定根据服务绩效支付相应的费用,钱货两清,政府不承担社会资本的投资风险。

此外,政府购买服务的合同执行期相对较短,一般不超过5年;而PPP的合同执行期较长,一般是1030年。

二、为何出现政府购买服务替代PPP

地方政府以政府购买服务来替代PPP模式,是一种模糊地带的融资探索,不能说是明显的违法(当然,如果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则算是一种违法行为)。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可能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政策衔接不畅,相关名词概念指向泛化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改革决定以来,党中央、国务院、财政部就PPP、政府购买服务出台了一系列文件。2014年国发60号文提出,积极推动社会资本参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2016年中发18文明确,鼓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和财力状况,通过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扩大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其他相关文件将棚改、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海绵城市、综合管廊、土地前期开发建设纳入到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很明显,这些文件中的政府购买服务,已不是《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以及2013年国发96号文中的政府购买服务,不仅仅是服务,还包括购买工程建设、商品货物等,实际上与政府付费PPP区别不大。当前,开发性金融机构积极与地方政府合作,在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等领域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推动相关项目开发建设。

二是政府购买服务操作简单,方便地方项目大干快上。尽管上述领域的政府购买服务文件明确,要考虑地方的财政财政能力,但没有明确要求编制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估、物有所值评价。因此,地方政府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推动上述领域相关项目建设,决策周期短,操作起来更加方便。

三是政府购买服务可以规避财政支出10%的约束限制PPP10%的财政支出约束,地方政府搞不了几个政府付费的PPP项目,就会遇到天花板。而政府购买服务的预算支出,目前没有这个约束要求,因而更加受到地方政府偏爱。

四是政府可以更好地掌控项目的建设与运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地方政府可以名正言顺的将相关项目交给其所控制的国有企业,这样更有利于政府对项目的掌控。

三、理顺关系,更好地PPP与政府购买服务的本来作用

当前,各地有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替代PPP的苗头,若不及时规范,将可能在地方财政支出、政府债务等方面造成新的风险。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出台文件,厘清二者边界和关系,指导和规范地方政府操作。同时,笔者也提几点建议,供参考。

第一,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用语,不可将其泛化政府购买服务应重点体现在服务上,对于项目的工程建设投资额超过后续服务成本的,建议此类项目不应纳入到政府购买服务的事项范围。

第二,加强文件的衔接和解读。现在很多文件出台后,政府解读往往更不上,与媒体互动不够。由于没有权威解读,一些业内人士自行解读,但很多解读偏离了政策的本意,给地方执行造成了更大的混乱。因此,针对出台的文件,建议相关政府部门要尽早进行宣传和解读,并和现有的文件进行衔接,防止地方政府误解和不合理的创新探索。

第三,对于投资规模大的项目,建议按照PPP模式操作。目前,土地开发、棚改、海绵城市、综合管廊等领域的单体项目投资都很大,投资回报期间长,建议按照PPP模式操作。

第四,对于大额的政府购买服务,也要进行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估。大额(1亿元以上)的政府购买服务,对政府的财政支出影响较大,建议对其开展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估。

第五,建议政府购买服务的合同期限一般不要超过10年。太长了,风险不好把控。也就说,今后公共领域的政府购买服务,长期的(超过10年的),按照政府付费的PPP模式操作;中短期的(低于10年的),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办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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