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PPP项目提前终止的解决方案看这里


来自:道信咨询     发表于:2019-10-12 16:42:55     浏览:483次
由于PPP项目合同的提前燃止有不同的终止原因、不同的终止阶段,所涉及的问题和利益较复杂,原PPP项目合同条款中对于提前终止的原因、补偿方式、支付期限等虽然做出了相应的约定,但相对过于简单和格式化,且一旦发生提前终止的情形时,仅靠PPP合同约定的条款和补尝计算公式是不能有效解决和顺利终止项目及项目合同的。这也是项目实施过程中困扰项目合同各方的难题和症结所在。下面我们就已经签署《PPP项目合同》并已注册成立项目公司,并经合作双方协商,达成共识提前终止合作,在确保该PPP项目能够继续执行下去的情形提出三种解决方案

方案一


原中标社会资本签署协议放弃施工总承包工作(适用于采购PPP项目社会资本时按公开招标方式,设置了两招并一招条件,且该社会资本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该条款约定的条件),再由项目公司完成施工总承包招标,选择符合条件(建设施工资质条件需与原招标文件一致)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并可以约定该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项目公司占有股份。选择满足原PPP项目采购条件的社会投资人承接本项目,该社会投资人的要求是必须符合原采购文件对社会资本的采购要求,可以是本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前提是满足原采购条件),也可以是其他符合条件的投资人。经人民政府书面同意原项目公司大股东在锁定期内进行股权转让后,由原项目公司大股东与新社会投资人(或称社会资本)完成股权转让工作,股权转让价格由股东各方协商确定。在股权转让工作完成后,变更工商登记信息。优点:流程较为简单,不需要进行复杂的公司清算工作;对社会资本的选择空间较大,更看重社会资本作为投资人的资金实力和融资能力;新施工总承包单位符合条件时,有可能作为新的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建设运营管理。缺点:需要原社会资本放弃施工总承包工作,此项工作较难达成共识;新的社会资本只能单纯的作为项目投资人(若新的社会资本即新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受此约束);施工总承包招标条件与采购社会资本的条件不同,无法保证新中标的施工总承包单位能够满足作为本项目社会资本的条件,可能增加新社会资本引进时的谈判难度。比较适合项目公司已经进入实质性运行的项目。

方案二


项目实施机构先与原社会资本提前终止合作,完成项目公司清算、解散事项,完成项目移交工作;PPP项目仍保留在信息平台内,不退出,根据《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第二章第十八节的规定,再次以原项目实施方案、原采购文件、原项目合同等核心文件进行社会资本采购(采购条件须与原采购条件一致)。新中标的社会资本按PPP项目实施程序逐步完成合同谈判、签约、组建项目公司等事项。

优点:各方关系容易梳理,权责利边界清晰,不会因投资人变更事项发生争议;新的社会资本可以通过“两招并一招”参与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事项;风险较小。

缺点:周期较长,项目公司清算、解散过程复杂且时间较长;项目需要移交,工作量比较大;需要再次招标选择合适的社会投资人。

对于未实际完成注资、未融资到位,且未实际开展施工建设的项目公司和项目来说,公司注销适用于简易程序,可以大大缩短时限,且项目清算和移交的事项不复杂,适合采用方法二。



方案三



引入新的社会资本收购本项目公司或原社会资本在本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收购完成后,新的社会资本成为项目公司大股东和项目投资人。

优点:收购程序较为简单,市场化程度高。对解决项目资金和融资问题有帮助。原施工总承包单位仍可继续参与项目的施工建设(但原施工单位是通过“两招并一招”取得的施工建设权利时,在其失去投资人身份后,其施工建设权利也将失去)。

缺点:对于涉及政府付费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类PPP项目来说,项目公司的收购需要在不破坏项目公益性的前提下进行,较难进行合理的估值;项目公司完成股权转让后再招标选择合适的施工单位完成项目的施工建设(原施工单位是通过“两招并一招”取得施工建设权利的,股权转让后施工招标必须重新招标),新的社会资本只能单纯作为项目公司股东和投资人,不能参与项目的施工建设。

对于市场化程度较高,且社会资本资金实力和融资能力较差的项目来说,选择股权收购可以引入资金实力强的资本方,更有利于项目运营期的市场化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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