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PPP项目所涉工程属于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对其施工总承包方的确定应当进行二次招标,否则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二、PPP项目政府方授权的项目公司出资主体作出与政府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的承诺后,PPP项目政府方受此约束,需与其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三、PPP项目中社会资本方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无需与项目公司共同向施工总承包方承担工程款的连带支付责任。
四、PPP项目中具有公益性的工程,属于法律规定的“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除外情形,法院不支持承包人对其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主张。
海口市大型农副产品综合批发市场(一期)项目采用PPP模式实施,菜篮子集团公司作为政府方的PPP项目实施机构,通过竞争性磋商的采购方式,选定沉香谷公司、五矿二十三冶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作为PPP项目的社会资本方。菜篮子集团公司授权菜篮子投资公司与沉香谷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了益民惠通公司作为PPP项目的项目公司。益民惠通公司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五矿二十三冶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PPP项目实施过程中,菜篮子投资公司、沉香谷公司、五矿二十三冶公司、益民惠通公司签署《现状结算协议》中止PPP项目,并明确约定了:因PPP项目是由菜篮子投资公司的上级单位菜篮子集团公司实施招标,由该集团授权其为出资人,所以菜篮子投资公司与菜篮子集团公司共同连带承担《现状结算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
其后,五矿二十三冶公司因未获全额工程款等事由,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益民惠通公司、菜篮子投资公司、菜篮子集团公司主张欠付工程款、相关费用及违约金,同时主张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裁判要点
一、涉案工程属民生工程,匡算的暂定价为2.6亿,属于《工程建设项目投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三条第六项规定的其他公用事业项目,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应当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故益民惠通公司与五矿二十三冶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了法律的效力性强行性规定而无效。
《现状结算协议》是对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资合作协议》等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予以清理,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现状结算协议》与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两个相互独立的意思表示,《现状结算协议》的效力不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影响。因《现状结算协议》为各方合意达成,其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现状结算协议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受其约束。
二、《现状结算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菜篮子投资公司与益民惠通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明确约定了菜篮子集团公司与菜篮子投资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故五矿二十三冶公司主张菜篮子投资公司和菜篮子集团公司对益民惠通公司应支付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三、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方是益民惠通公司和五矿二十三冶公司,沉香谷公司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不应承担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其作为社会资本方,虽然参与签订《现状结算协议》,但在该协议中,也未约定其对五矿二十三冶公司承担的义务负有连带责任。益民惠通公司主张沉香谷公司应对五矿二十三冶公司承担的义务负有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四、《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涉案工程是公益性的大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项目,是民生工程,涉及公共利益,按照性质应当是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故对五矿二十三冶公司关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提醒
·END·
版权声明:本文著作权归新NewPPP平台所有,新NEWPPP平台小编欢迎大家分享本文,您的收藏是对我们的信任,newPPP谢谢大家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