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纬观点】关于PPP项目公司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来自:PPP之道     发表于:2016-10-17 09:20:00     浏览:384次
为推动PPP模式的发展,财政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近日,财政部推动PPP的另一项重要政策《关于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已经进入征求意见阶段,主要是针对项目公司成立阶段和执行阶段进行税收优惠。
对于财政补贴或者政府可行性缺口补贴的PPP项目,项目公司在取得政府支付的可用性服务费时是否需要缴税(重点是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或能够享受到哪些税收优惠政策?有无相关的政策性文件?
答复:
一、增值税
结论:实践操作中,主流观点认为政府付费的主要目的是满足项目公司正常运营的需求,实质是政府对项目公司提供的差价补助,即政府付费属于项目公司经营性收入的一部分,应缴纳增值税。若能够确定政府付费中存在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的,对此部分资金可以认定为财政补贴,基于合理预期,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的公告不征收增值税,但操作层面缺乏明确规定,建议实践操作中,结合政府付费的实际情况,与地方税务部门对此部分政府付费是否缴纳增值税达成一致。
政府向PPP项目支付的可用性服务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关键问题是在税收层面界定项目公司取得的政府付费的性质,是属于营业收入还是政府补助,规范层面并未明确规定,实践操作过程中也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政府付费应认定为政府补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的规定:“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即项目公司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无需缴纳增值税,虽然地方政府付费,即地方政府支付的财政补贴是否缴纳增值税,规范层面并无明确规定,地方税务部门可借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的规定执行。
一种观点认为,政府付费应认定为营业收入。因政府付费不属于《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10条规定的情形,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规范,政府付费给项目公司的,应计入项目公司的营业收入并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的税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执行。
实践中,政府付费一般认定为项目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应缴纳增值税,而且政府补贴的认定比较严格,根据政府付费资金来源和用途,若可以认定为政府补贴的,基于合理预期,参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可以不缴纳增值税,但鉴于目前并无明确政策规定,为避免实践操作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因此建议与地方税务部门提前沟通,就政府付费部门的资金性质认定及增值税缴纳事项达成一致。
相关政策:目前政策层面对政府付费缴纳增值税并无优惠政策,但PPP项目涉及行业存在的优惠政策文件,可供实践操作参考: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通知附件3中规定了免征增值税的项目,包括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等第一道门票收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规定中央财政补贴不缴纳增值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4号)规定“三北”地区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规定。
二、企业所得税
结论:除非政府付费符合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规定条件,否则企业应对政府付费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府向PPP项目公司支付政府付费,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与企业是否缴纳增值税的问题类似,关键在于如何认定政府付费的性质。
对项目公司获取的政府付费是否纳入企业所得税征税收入范畴,《企业所得税法》第7条明确规定,财政拨款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等不作为征税收入。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因此,实践操作中,应结合PPP项目中政府付费的资金来源、用途,作进一步分析,除非政府付费满足特定条件,否则应就政府付费缴纳企业所得税。
相关政策:企业所得税的相关优惠政策,供参考:
1、《企业所得所得税法》第7条;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6条;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对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企业所得税问题处理进行了详细规定;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对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作了详细规定;
5、《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7条,对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税实行“三免三减半”政策,适用的基础设施项目具体范围可参见《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规定;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列明了企业所得税优惠适用的具体项目范围;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规定了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所得税优惠政策,PPP项目涉及的,可以参照此规定执行;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规定了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可作为PPP项目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参考。
精彩回顾

【建纬观点】PPP项目运营管理

◎【建纬观点】PPP项目的担保

◎【建纬观点】PPP项目投融资结构
◎【建纬观点】PPP项目移交程序
◎【建纬观点】发改委发文强调针对ppp项目的可研、规范实施和消除隐性投资壁垒,建纬PPP中心权威解读(附文件全文)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原创出品!如需转载请注明文章作者及来源(“建纬律师”微信公众号),任何未注明文章作者及来源的转载均为侵权。


版权声明:本文著作权归新newPPP平台所有,NewPPP小编欢迎分享本文,您的收藏是对我们的信任,newppp谢谢大家支持!

上一篇:PPP和绿色金融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