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PPP模式的政府管理比较分析


来自:开元咨询     发表于:2016-10-13 17:55:56     浏览:51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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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模式即的字母缩写,是指政府与私人组织之间,为了提供某种公共物品和服务,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彼此之间形成一种伙伴式的合作关系,并通过签署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合作的顺利完成,最终使合作各方达到比预期单独行动更为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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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先了解国外ppp模式基本情况:

英国:

为了解决对教育、医疗、住房、国防、废物处理等公共设施不断增长的需求,英国政府对PFI (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PPP模式做了大量的探索,并率先推动私营资本在公共领域方面的投资。在PFI/PPP方面,英国政府没有专门的法律,大多数是以政策(policy)和指南(guideline)的形式出现。2003年的《PFI:适应投资挑战》(PFI: Meeting the Investment Challenge)是英国关于PFI/PPP项目最早的政策指南,对政府责任做了详细规定,包括基于物有所值(value for money)的正确选择PFI方式,改进PFI方式采购方法,保证私人资金有效性和灵活性等。2006年的《PFI:加强长期合作》(PFI:StrengtheningLong-term Partnerships)中肯定PFI在公共设施服务中的重要作用,并提出PFI的选择标准。2008年的《基于长期价值的基础设施采购》(Infrastructure Procurement:Delivering Long-term Value)与以往政策相比,对PFI方式的必要性做出了新的阐述:不仅为了满足公众对基础设施的需求,同时也为了满足经济繁荣的需求。并且为适应英国日益繁杂的采购需求,该政策针对性地列出基础设施采购纲要,以实现对重要项目的有效监管和采购过程的物有所值。

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为了更好地指导PPP项目在香港的实行,效率促进组(Efficiency Units)先后出台了《公私合营项目PPP指南》和《公私合营项目PPP指南2008》。其中,2008年版指南是香港政府适应国际和地方PPP项目的发展趋势后,对前一版进行修订得到的更具可操作性的版本。修改内容包括增加了公共部门参照值(Public Sector Comparator)的构建具体步骤,风险管理矩阵的构建实例以及保持政府公正性的具体原则及措施等条目。

中外PPP模式对比:

政府机构设置

英国、澳大利亚和香港对PPP项目没有专门的立法,采用的都为政策+指南的管理方式,但是这三个国家都有自己专门的PPP政府管理咨询机构:英国由财政部及其下的专属机构负责;澳大利亚分州制定政策,每个州都有PPP专属机构;香港则由政务司司长办公室下的效率促进组作为PPP专属机构。


以英国为例,英国采用财政部+财政部专设协助机构的管理模式。财政部负责所有PFI项目政策的制定,与此同时,国家审计署(The NationalAudit Office)和公共事业管理委员会(The Public Accounts Committee)负责对重要的PFI政策方面进行调查研究并且提出意见。财政部下合伙经营机关(PartnershipsUK plc)为所有的公共管理部门提供PFI专业管理,尤其是采购方面知识。财政部下公私营机构合作署(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Programmer)通过建议及指南对地方政府提供PPP项目支持,并且帮助其制定标准化合同。


与此相比,我国没有专门的制定PPP政策的机构,国务院、原外经贸部、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和交通部都有各自的与PPP相关的政策性文件。这种管理形式造成PPP管理系统混乱,PPP规定可操作差等问题。建议我国参考英国PPP机构设置模式,由政府某一特定部门对PPP项目进行专属管理,负责制定与之相关的政策;此外,还应该在此部下设立PPP项目采购、合同管理指导的经济咨询机构,利用现有行业部委具下的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比如交通、污水处理等)的技术咨询机构,用以满足PPP模式在各行业的应用需求。


项目评估

英国、澳大利亚和香港的项目评估方法均基于物有所值。其中英国采用三阶段的物有所值评估方法:前项目阶段评估(ProgrammeLevel Assessment)+项目阶段评估(ProjectLevel Assessment)+采购阶段评估(ProcurementLevel Assessment);而澳大利亚和香港采用相当于英国项目阶段评估的以公共部门参照值(publicsector comparator)为基础的评价体系[2]。


以英国为例,前项目阶段评估是在年度预算中对任何有可能适合于PFI模式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但是必须在总的投资预算中为那些可能不适合PFI模式的项目留下足够的预算空间。项目阶段评估,作为项目经济大纲的一部分,是要对项目的质量和数量进行全面的评估。而采购阶段评估主要强调的是对市场可能风险尽早预测和对物有所值的进一步评价 [3]。英国在2007年3月的《物有所值定量分析电子表格》(Valuefor Money Quantitative Evaluation Spreadsheet)中,提供了投入估算(Inputassumptions)、投入价值概论(InputSummary)、主要产品的敏感性分析(Output indifference)、产出敏感性分析结果存储表格(Outputstashed scenarios),四部分的计量物有所值工具,增强了物有所值计算的可操作性。


我国现行的政策法规在PPP项目评估方面缺乏规定,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政策提出过物有所值的概念和定量计算物有所值的方法,也没有任何政策为PPP项目的选择提供可靠依据。物有所值评估体系的缺失以及对PPP项目的适用类型理解不清直接导致目前我国PPP模式选择的盲目性,这也是目前我国很多PPP项目失败的重要原因。


私营机构的选择

英国、澳大利亚、香港对私营机构的选择方式均为招投标方式,选择标准均包括要求私营机构在合同规定时间范围内对要求的特定服务提供可行性方案,并且均提供了私营机构选择的一般步骤。


以英国为例,英国选择私营机构的基本原则还包括实现项目生命周期的物有所值[4]。并在《公私合营联合体建立指南》(A Guidance Note for Public Sector Bodies forming JointVenture Companies with the Private Sector)中阐述了1)私营机构选择的一般步骤(市场调研、主要投标者调研、设立评标规则、列出候选人、协商五方面),2)合理的评价规则,3)保密性协定在竞标过程中的使用以及4)政府监管这四个私营机构选择中最重要的四个问题。


我国现行对PPP项目私营机构的选择方法采用的也是招投标的方式,但是,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没有提出私营机构的选择标准和私营机构的选择过程,导致现有私营机构选择方法具有盲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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