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财政管理暂行办法出炉严禁以PPP项目名义举借政府债务


来自:河南农开基金投资公司     发表于:2016-10-21 14:49:07     浏览:405次
核心提示

为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规范财政部门履职行为,保障合作各方合法权益,财政部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规范目前总投资超过12万亿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PPP)的财政管理,再次重申严禁以PPP项目名义举借政府债务。

《办法》强调,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PPP项目的监督管理,切实保障项目运行质量,严禁以PPP项目名义举借政府债务。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项目合规性审核,确保项目属于公共服务领域,并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前期论证审查程序。项目实施不得采用建设-移交方式。

另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资设立项目公司的,应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规定以及PPP项目合同约定规范运作,不得在股东协议中约定由政府股东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对社会资本方股东的股权进行回购安排。

此外,财政部门应根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结果和PPP项目合同约定,严格管控和执行项目支付责任,不得将当期政府购买服务支出代替PPP项目中长期的支付责任,规避PPP项目相关评价论证程序。

10月20日,财政部公布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对公共服务领域PPP项目的识别论证、项目政府采购管理、项目财政预算管理、项目资产负债管理及监督管理进行了规定。前期充分科学论证是PPP项目成功落地的重要保障,在项目识别论证中,《暂行办法》明确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发起的PPP项目流程,以及项目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报告的审核等。

前期充分科学论证是PPP项目成功落地的重要保障,在项目识别论证中,《暂行办法》明确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发起的PPP项目流程,以及项目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报告的审核等。例如,“政府发起PPP项目的,应当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建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提请同级财政部门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明确提出“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本地区PPP项目开发目录。”

一直以来,民间资本参与率不高是PPP项目落地的一大阻碍。在项目政府采购管理中,《暂行办法》明确提出:“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建设运营需求,综合考虑专业资质、技术能力、管理经验和财务实力等因素合理设置社会资本的资格条件,保证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平等参与。”《暂行办法》还对项目实施机构、项目评审、项目审核等都提出了明确规定。

民间资本参与积极性不高的原因之一就是对地方政府履约的担忧。对此,在项目财政预算管理中,《暂行办法》明确“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将PPP项目合同中约定的政府跨年度财政支出责任纳入中期财政规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保障政府在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履约能力。”

在项目资产负债管理中,《暂行办法》对防止国有资产流失、PPP项目债务监控等做出了明确规定。明确“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PPP项目债务的监控。PPP项目执行过程中形成的负债,属于项目公司的债务,由项目公司独立承担偿付义务。项目期满移交时,项目公司的债务不得移交给政府。”

《暂行办法》还强调,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PPP项目的监督管理,切实保障项目运行质量,严禁以PPP项目名义举借政府债务。

附《通知》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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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开产业基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9年12月16日,注册资金2.6亿元。公司作为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公司的基金业务平台和政府引导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主要投资河南省或与河南相关的具有高成长性的创业投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和农业、制造业等优势产业及鼓励发展行业领域中的优质项目;受托管理省财政参股资金,服务省内实体企业。截至2016年8月,投资管理各类基金共20支,基金总规模229.6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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