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投资的几个方向


来自:全面股权投资     发表于:2016-10-25 19:41:07     浏览:375次

一、合同能力与合同管理。既然是合作在政府与社会资本之间就不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是平等的合作伙伴关系,双方之间责、权、利要由具备法律效力的合同文本来规定。在PPP的语境下,政府与社会资本之间是民事主体关系,受民事法律的调节。一般而言,PPP项目合同体系往往包括项目合同、股东协议、履约合同(包括工程承包合同、运营服务合同、原料供应合同、产品或服务购买合同等)、融资合同和保险合同等,体系十分庞大,内容涉及方方面面,因此合同管理是PPP运作的核心之一。在当下PPP席卷全国的情况下,政府必须加紧学习,努力引进或聘请专业人才,保证从订立合同开始,就能平衡双方的利益与诉求,防止合同向一方过于倾斜。
  二、公共定价机制与价格管理。PPP主要适用于未来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部分准公共产品,仅适用于能识别受益主体、衡量受益程度进而具备收费条件的某些公共产品,如交通设施、公共事业设施等。价格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盈利但不暴利”。社会平均利润率毫无疑问是重要的参考基线。定价应基于成本,并进行适度价格管制,既保证项目运行及社会资本的合理收益,又不损及公共利益,同时要建立对收益进行补贴、调整或约束的条款。
  三、风险分配与风险管理。风险管理是PPP的另一个核心要旨是管理风险。要在合作双方之间分配风险。分配风险的基本原则是:按风险类别,把风险分配给有能力管理的一方。要设定与承担风险相对称的收益分配机制。在合同订立的阶段,双方对于项目未来可能面临的风险就会进行评估,承担较多风险的一方,应当获得与之相适应的收益保证。要特别防止出现风险错配,如政府承担了市场风险,而社会资本承担政策变化的风险等,都是PPP的大忌。

PPP最大的风险来自于政府缺乏契约精神、“新官不理旧账”的风险。PPP整体进展缓慢,与社会资本对此存在疑虑是高度相关的。要解决这个问题,短期来看,要在操作层面要尽量制订好严密的合同文本,对政府形成难以随便毁约的实质性约束。长远而言,则是贯彻全面依法治国的精神,一旦发生相关诉讼,严格按法律进行裁决,形成可资参考、学习、模仿的PPP争端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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