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资产权属界定


来自:万瑞工程咨询     发表于:2016-12-20 11:23:12     浏览:374次

实践中,大多PPP项目资产归政府所有,这种做法具有一定合理性。理由如下;

1、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关乎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PPP项目中如果出现社会资本违约,可能导致项目无法完工、威胁公共产品和服务持续稳定安全供给,如政府拥有所有权有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2、是我国PPP模式往往涉及到期末资产的移交,在现行税收管理体系下,初始所有权归属于项目公司将导致移交手续复杂、税务负担沉重等问题。尤其是存量项目TOT模式,将导致二次交易,双重征税,涉税金额巨大,削弱了社会资本参与的积极性。

3、项目公司拥有项目资产所有权的意义不大。PPP模式下,项目资产多为公共设施,依据《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因此PPP项目中的公共设施无法抵押。即使能够抵押,也不可能因项目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没有还清或无力偿还银行贷款时进行拍卖,所以,PPP项目资产达不到作为担保品的要求。此时,项目公司可通过收益权抵押、收益权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进行融资。

4、政策规定。《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明确规定:BOT(建设-运营-移交),是指由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承担新建项目设计、融资、建造、运营、维护和用户服务职责,合同期满后项目资产及相关权利等移交给政府的项目运作方式。合同期限一般为20-30。BOO(建设-拥有-运营),由BOT方式演变而来,二者区别主要是BOO方式下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拥有项目所有权,但必须在合同中注明保证公益性的约束条款,一般不涉及项目期满移交。《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六部委令第25号)第五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二)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拥有并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三)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移交政府后,由政府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内运营。

由此可见, 除BOO(T)方式下项目公司拥有资产所有权,而BOT及其他方式下项目公司均不拥有资产所有权。但BOT与BOO(T)承担的公共职责和投资运营回报机制基本一致,即项目公司承担新建公共资产或设施的设计、融资、建造、运营、维护和用户服务职责,并通过政府或使用者付费实现投资运营回报。二者的区别在于,BOT方式下,项目公司不拥有项目资产及相关权利,政府在各年购买相关服务的同时要购买项目资产的建设相关费用,期满项目资产及相关权利无偿移交;BOO方式下,项目公司拥有项目资产及相关权利,政府在各年购买相关服务时不需要购买项目资产的建设相关费用,期满移交时,项目资产及相关权利有偿移交。

所有我们说PPP模式下,项目公司的特许经营权主要是对基础设施进行运营、维护,并获取相应收益的权利,其中运营、维护为义务,收益权为权利,因此特许经营权的核心为收益权,属于将来金钱债权,依其性质可纳入依法可出资的“应收账款”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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