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收益分配再谈判四大建议


来自:建筑业营改增与信息化     发表于:2017-01-16 17:31:43     浏览:442次

      PPP项目合约的不完全性使得运营阶段收益分配再谈判不可避免。应正视再谈判的存在,发挥再谈判的良性作用,设计出符合PPP项目的再谈判程序和机制,运用好参与约束和激励相容约束条件,以兼顾公私合作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提高公私合作程度,实现资源配置效率与社会福利公平。


1、合理设计合同柔性

       PPP合同的不完备性使得合同不能提供面对所有未能预见问题的条款,即使制定出完备合同,也会因为完备合同刚性过强导致交易双方创造性不易发挥。因此应在合同中规定定性和定量的收益分配再谈判触发机制和再谈判程序,约定再谈判触发事件和阈值,并建立机动的事件补充条件及时完善触发机制,保证再谈判可以预测,并能够按照约定的触发机制和程序来控制再谈判。同时建立一个开放性的PPP合同,在合同中设立弹性条款,如弹性特许期、最低收益担保等,设置合理的合同柔性,权衡由于太多柔性导致机会主义行为和由于太少柔性可能会失去增进社会福利的机会。


2、制定外部规制手段

       PPP项目的收益分配由于政府缺乏专业性的评估以及私营企业采取的不计后果的投标方式,往往在项目招投标阶段就埋下了再谈判发生的隐患。因此,增强采购程序的透明性、促进投标文件和合同条款的标准化,完善特许人的声誉机制,建立市场信誉,有利于减少不必要的再谈判,提高PPP项目物有所值;应在激励机制设定中考虑项目中政府部门和私人企业各方利益,恰当运用价格上限模式、投资回报率模式和合同期模式。


3、建立和完善监管机制

       防止和避免PPP项目中,地方政府为短时间政绩考核诱发寻租行为以及企业根据政府承诺的资本回报率和信息不对称的优势引发机会主义行为。应健全法律法规和政府监管体系,引入第三方监管机构,促进监管立体化,使得政企双方在以合同为基础的特许经营机制中具有赖以生存的条件。加强监管体系的建设,以避免在位者单方面为政绩考核而滥用自己的承诺,使政府承诺能力缺失;防止私人企业为降低成本而虚报经济状况,提供劣质服务,损害社会公众福利;避免私人企业投机性再谈判。


4、植入关系治理

       利益相关方的关系对于PPP项目的成功运营有重要的作用,真正实现合作伙伴关系,就要求合作双方有共同的价值观和目的。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允许对不可预见问题更好地反映,加强合作者的双赢承诺,共同解决问题。声誉、重复性交易会减少收益分配再谈判过程中双方的机会主义行为,关系合同能提高交易双方的合作程度。同时信任的关系治理能够为交易提供润滑剂,加强PPP项目中的合作更有利于促使交易双方应对未能提前预测的不确定性发生,一旦发生再谈判,有利于促使再谈判达成利益相关者的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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