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专题系列——4.台湾地区PPP的立法及其发展


来自:法度     发表于:2017-01-19 22:11:33     浏览:417次

系列4:

我国台湾地区PPP的立法及其发展

背景:台湾地区经济发展的客观选择

自上世纪80年代后,台湾经济高速成长,一方面,与国际市场的联系日益密切,国外资本要求解除管制,开放岛内市场;另一方面,岛内民营企业逐步壮大,要求开放政府当局控制的某些产业,以获得平等发展的机会。

为了促进经济发展、缓解财政困境、推动大型基础设施的建设,台湾政府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逐步引进“兴建-营运-移转”(Build-Operate-Transfer,即BOT)模式,鼓励引导民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以期利用民间资本充沛的资源与活力达到政府财力“以少带多”的放大效应。台湾投资契约当事人之选定程序,具一般原则性,且该程序不仅明定当事人之资格与能力,且以公开征求方式为之。另外,值得一提者,针对促参案件,政府对民间投资人之投资持股,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

  

交通领域先行:《奖励民间参与交通建设条例》

台湾民间参与公共建设的开始应该追溯到1989年,台湾当局成立“公营事业移转民营推动小组”,由其制订了包括《公营事业移转民营条例》、《公营事业移转民营条例实施细则》在内的一系列公营企业民营化的法规。

1994年底,台湾当局制定并颁布了《奖励民间参与交通建设条例》,为交通建设领域的民间参与公共建设开启了法源依据。自此,台湾才开始出现真正意义上的基础设施PPP。《奖参条例》提出的主要奖励措施包括协助取得土地开发利用、融资与税捐优惠、补贴利息等。1995年8月,台湾当局选定高速公路、高速铁路、城市捷运、工业区、观光游戏、购物中心、电厂、焚化炉(垃圾焚烧)、车站、停车场等22项重大公共建设拟采用BOT模式来吸引民间参与投资,并在同年8月核定《以BOT模式推动国内公共建设方案》。虽然上述重大公建项目有部分因论证不充分而被废弃,但其创新的投融资模式在台湾岛内掀起了一波BOT热潮——“行政院”责成经济建设委员会、公共工程委员会及交通部组成推动BOT的专案小组,“立法院”多位委员发起成立“立法院BOT建设促进会”。

制度方面,为全面落实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政策、扩大提升《奖参条例》的经验、确立推动更高层次的立法,1996年底举行的台湾“行政院国家发展会议”明确规定:“落实奖参条例,并修法扩大其适用范围(如住宅、工业区、环保设施等),以健全民间参与公共建设的法制基础。”

实践方面,以《奖参条例》为法源依据,通过公告、评选等程序,1997年9月经交通部核定,由台湾大陆工程公司等与德国、法国厂商合组的“台湾高速铁路联盟”取得兴建南北高速铁路的初步议约权。该高铁项目总投资5133亿新台币,是台湾地区最大的BOT项目,最终经过8年的建设,于2007年3月正式建成通车。

 

标志性立法:《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

1997年,为扩大内需应对亚洲金融危机,台湾当局决定加大适用BOT规模,并在1998年7月底完成了《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草案》(以下简称《促参法》)的起草,送交“立法院”审议。2000年1月2日,台湾“立法院”经三读最终通过《促参法》,成为台湾基础设施PPP的基本法。《促参法》为公私合作模式的推广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将公共建设适用范围扩大至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电业设施、卫生医疗设施、社会及劳工福利设施、文教设施、重大工商业及科技设施、新市镇开发、观光旅游设施等,有效地促进了台湾地区PPP的实施。

监管: PPP的监管机构


1.台湾地区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与公共工程委员会。

台湾《促参法》中第五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主管机关,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促参案实施过程中由公共工程委员会统一协调,其他财政、交通、教育、卫生、经建会等横向部会通力协作,权责分明、效率较高。作为民间参与公共工程的台湾政府主办机关,公共工程委员会下设有10多人的“促参协调小组”,专门负责《促参法》的宣贯、解释,民参案的协调、审核、办理等事项。

2.台湾行政院“公营事业民营化监督与咨询委员会”。

3.根据相关规定,政府相关部门可组织“公营事业移转民营评价委员会”,并在必要时,征询学者、专家或该移转民营事业代表的意见。

参考文献:

1.张桐锐:《行政法与合作国家》,《月旦法学杂志》2006年第6期。

2.刘淑范:《公私伙伴关系(PPP)于欧盟法制下发展之初探:兼论德国公私合营事业(组织型之公私伙伴关系)适用政府采购法之争议》,《台大法学论丛》2011年第40卷第2期)。

3.程明修:《公私协力行为对建构“行政合作法”之影响》,《月旦法学杂志》2006年第8期。

系列1:英国PPP的演进及其立法

系列2:德国PPP的发展与立法

系列3:日本PPP的发展与立法模式

陈松 经济学博士 

现任职于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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