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专题系列——3.日本PPP的发展与立法模式


来自:法度     发表于:2017-01-17 07:41:15     浏览:482次

系列3:

日本PPP的发展与立法模式

日本在1980年代即有许多民间营建业者投入国外BOT专案,早期日本并未推动标准化BOT模式,但1984年起陆续订定相关奖励民间参与公共建设相关法案,包括一般立法及专案立法,最有名的是1986年通过“运用民营企业活力加速兴建特定公共设施临时措施法”,主要规划事业费补助规则、租税优惠及减免地方税负担。1999年自民党为提振日本经济,于11月提出“政府紧急经济对策纲领”,首度提出PFI模式,1999年7月正式完成“关于促进以民间资金的活用进行公共建设等整备的法律”(PFI法),此外日本尚有许多民间机构及非营利组织协助推动PFI制度,如PFI协会、专案融资评论社专门发行“PFI news”杂志及PFI Net社等,而日本PFI制度最大的特色的一,乃为了确保公共性与民主监督,当计划规模达一定水平时,政府与民间所签的契约书尚须经过议会的追认。

由于1990 年代初期采取扩张性财政政策,结果财政收支失控、债务骤然累积。1997 年桥本首相提出“五大构造改革”,预计在3 年的内缩减15%的公共事业支出。此项政策宣示严重冲击了营建业的出路,引发“民间参与”的讨论,进而形成引进PFI 制度的改革契机。1998 年拟定“PFI 法草案”。由于日本是大陆法系国家,公私部门的业务范围泾渭分明,为了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故拟以立专法的方式,以确立民间厂商参与兴建营运业务的法源。该法涵盖的民间参与模式 包括BOT、 BTO、BOO 等。民间机构( 特许厂商) 的收入来源计有三种: 使用者负担型(user fee based)、服务购入型(government sponsored)、及混合型(mixed)。

 

“民间资金活用事业推动委员会”

在公私合作立法的前,1998 年建设省即成立“PFI 推动委员会”,经济企划厅亦成立“PFI 推动研究会”,产官学界的热烈研讨,带动引进PFI 风潮。1999 年通过立法《PFI 法》(PFI Promotion Act),内阁府设置“民间资金活用事业推动委员会”(PFI Promotion Committee),这是日本推动PFI 最重要的单位,其委员皆由首相遴选聘任。2000 年的后日本的PFI 已日渐茁壮, 又陆续于2001 年发布PFI的采购程序指导方针(process guidelines)、风险配置指导方针。

《促进民间资金活用进行公共建设等整备法》

1999 年《PFI法案》(PFI Promotion Act)通过,该法的全名为《促进民间资金活用 进行公共建设等整备法》,名称已将该法的目的明白揭示。而“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PFI)”在日本通常是指DBFO5。2000 年公布基本的政策方针。2001 年修正PFI 法,放宽公有资产抵押贷款的规定。

(日本PPP立法过程)

 

“权力作用私化”

在日本,普遍的认为,PPP委托私人行使权力将会持续的加强和扩张,并将这种现象称为“权力作用私化”现象。他认为私人行使权力在宪法上有其界限,并且在权力的监督应当等同于对公权的实际监督,适用行政程序法、要求信息公开,行政过程的透明性,并且需要在组织营运、职员等方面实施政府规制,确保私人行政的公共性。在国家赔偿上,应当适用国家赔偿法。


参考文献:

1.米丸恒治:《公私协力与私人行使权力—私人行使行政权限及其法之统制》,刘崇德译,《全球化下之管制行政》。

2.(Toshiaki, T.(2009), "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s and 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s in Japan," The 28th Sino-Japanese Modern Engineering and Technology Symposium, Taipei)

PPP专题系列(历史文章):

系列1:英国PPP的演进及其立法

系列2:德国PPP的发展与立法

陈松 经济学博士 

现任职于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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