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越拘谨,购买服务越奔放


来自:信贷白话     发表于:2016-06-11 02:38:06     浏览:675次

作者 | 信贷白话博主


6月13日,财政部官网挂出财金函[2016]47,以简短清晰的语言明确下列情形为不合规的PPP:


1. 未按国办发〔2015〕42号文要求剥离政府性债务、并承诺不再承担融资平台职能的本地融资平台公司作为社会资本方的。

2. 不属于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领域的;

3. 采用建设-移交(BT)方式实施的;

4. 合作期限(含建设期在内)低于10年的;

5. 采用固定回报、保底承诺、回购安排、明股实债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的;

6. 项目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的;新建项目未按规定程序完成可行性研究、立项等项目前期工作的;

7. 未按财政部相关规定开展物有所值评价或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

8. 已进入采购阶段或执行阶段的项目,未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选择社会资本合作方的。


------够清楚吧。现实中还存有的一些模糊认识可以丢掉了。


虽然该文件仍留下一些空白,如对于明股实债、回购安排、固定回报等名词没有作出具体解释,留下一些遐想空间,但总体的态度是很清楚的。PPP的操作要求越来越规范了。


这份文件,再次印证了我之前的一个判断,就是:PPP越拘谨,购买服务越奔放。


政府购买服务可以视为广义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一种,其目的,仍然是“转变政府职能、动员社会力量、改善公共服务”。但是,它在程序和规范上简化一些,可以理解为简化版的PPP。


在今年1月11日,财政部出台的财预[2015]225号文件中,“政府购买服务”和“PPP”是并列出现的。


两天后我写道:“政府购买服务”和“PPP”并列出现在财政部的文件中,是影响深远、极其重要的一件事。其重要性不仅在于厘清了这二者的关系,更在于:由于“政府购买服务”操作流程较为简单,很可能以后政府公共项目都挤这个路子,从而造成“政府购买服务”一哄而上,而“PPP”被弃之一边、压缩到一个较小范围。


47号文进一步明确了PPP的操作规范,要求在公私部门之前合理分配风险与收益,这是符合PPP的公共性本质的。只是,让社会资本承担一定的市场和运营风险,必然使吸引社会资本的难度加大。


在这种情况下,又要发展经济、要搞投资,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必将被寄予厚望。而将原融资平台公司改制后充当购买服务的社会承接方,将是一个务实又无奈的做法。


简言之:PPP越拘谨,购买服务越奔放!


关于政府购买服务模式与PPP的区别与联系,可看我之前的《白老师微课堂录音稿(关于政府购买、BT和PPP)


财金函[2016]47“关于组织开展第三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申报筛选工作的通知”及其“PPP示范项目评审标准”,全文见今日第二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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