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资讯】PPP项目融资的最大难点在哪?又是它


来自:中信蓝海项目管理     发表于:2017-03-04 01:53:10     浏览:319次

PPP基金,一般通过股权或“股+债”的模式投资于地方政府纳入到PPP框架下的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负责具体基建项目的设计、建造、运营,政府根据协议授予项目公司一定期限的特许经营权,在基金存续期限届满时通过约定回购、份额出让或资本市场变现实现投资的退出。(元立方金服,PPP、市政建设投资专家)

由于PPP项目具有期限长、规模大的特殊性质,PPP基金如何退出也一直是PPP项目融资的难点。

PPP基金的退出可以分为两个层面:

一是PPP基金结构层面中优先级的退出。通常情况下,优先级对接的是银行等大型金融机构的理财资金,劣后级由社会资本方(施工方)认购。从退出期限上看,商业银行的参与时间通常在2年之内,保险公司的参与期限在5年及以上,但仍可以通过期限错配滚动参与。

从回购主体上看,一种方式为,优先级对劣后级退出,即在某时期优先级以一定的价格将基金份额转让给劣后级。朱蕾、石明秋和许人杰《私募基金退出机制中对优先级有限合伙人私募基金份额进行回购安排的分析》一文中提出“劣后级有限合伙人与优先级有限合伙人之间关于回购的安排,具有相对性,当该等安排不存在损害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在有限合伙人之间成立并且生效,对参与安排的劣后级有限合伙人以及优先级有限合伙人产生法律约束力”,这种退出机制是可行的。通常,金融机构处于风控的原因,一般会要求认购劣后级的主体为金融机构优先级资金的退出提供最终兜底,以及第三方机构提供担保。

另一种方式是由被投的项目公司作为回购的主体。具体来看,对于有稳定现金流的项目,可以每年剥离一部分项目收益作为回购基金投资到期回购股份。对于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可以等项目建成移交,财政返还项目公司所需的资金成本和管理费用后,通过项目公司回购或减资的方式退出。

二是PPP基金对整体项目层面的退出。理论上,PPP基金有清算、IPO上市、并购重组、资产证券化等多种形式的退出方式,但是从现在已成立的PPP基金看,约定回购是PPP基金普遍的退出方式,又因其汇报较为稳定,也是社会资本方最能接受的一种。PPP基金在设立之初就会明确退出安排,多数PPP基金会要求公共机构或政府指定主体按照合同约定回购基金份额、基金持有的项目公司的股权、债权或项目公司的特许经营权、收益权等。但根据财政部2016年9月24日印发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6]92号),明确提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资设立项目公司的,应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规定以及PPP项目合同约定规范运作,不得在股东协议中约定由政府股东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对社会资本方股东的股权进行回购安排”。因此,PPP基金未来会以何种形式退出项目层面仍是一个值得期待的未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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