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咨询师:公共基础设施会计处理标准,你知道吗?


来自:湖南造价     发表于:2017-04-28 09:07:00     浏览:366次

    

    2017年4月17日,财政部发布了《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财会〔2017〕11号),明确界定了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标准。其中的一些主要内容,是PPP项目咨询师必须掌握的。为方便大家掌握,现择要而整理如下:

一、什么是公共基础设施?

    答:公共基础设施管理维护单位为满足社会公共需求而控制的的有形资产

二、公共基础设施有何特点?

   答:是一个有形资产系统网络的组成部分具有特定用途一般不可移动

三、公共基础设施包括哪些内容?

    答:公共基础设施,主要包括:

    1、市政基础设施,如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公交场站、路灯、广场、公园绿地、室外公共健身器材;

    2、环卫、排水、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系统等;

    3、交通基础设施,如公路、 航道、港口等;

    4、水利基础设施,如大坝、堤防、水闸、泵站、渠道等;

    5、其他公共基础设施,如文物文化资产的公共基础设施,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即PPP模式)形成的公共基础设施等,其中,文物文化资产的公共基础设施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即PPP模式)形成的公共基础设施不适应会计准则,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不包括:独立于公共基础设施、不构成公共基础设施使用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管理维护用房屋建筑物、设备、车辆等

四、如何确认公共基础设施的归属管理权限?

  答:1、由管理维护单位确认资产。其中,由多个单位共同管理维护,没有分解为多个组成部分的,由主要管理维护职责或者承担后续主要支出责任的单位确认为资产;分为多个组成部分由不同单位分别管理维护的,由各个单位确认为资产。

    2、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企业或其他单位代为管理维护的,由委托方确认为资产

五、公共基础设施确认的条件是什么?

    答:公共基础设施确认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该单位  

    2、该公共基础设施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六、在什么时点确认资产?

    答:自建或外购的公共基础设施,在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时确认;无偿调入、接受捐赠的,在开始承担管理维护职责时确认。

七、土地使用权能否确认为资产?

    答:能够分清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分别确认;不能分清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整体确为资产。

八、哪些情形可调整资产入账价值?

    答:改建、扩建等后续支出,计入公共基础设施成本;日常维修、养护等后续支出,计入当期费用 

九、公共基础设施的初始计量成本包括哪些内容?

    答:自行建造的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改建、扩建的,按照原公共基础设施账面价值,加上改建、扩建等支出,再扣除被替换部分资产的账面价值后的金额确定。

    专门借款的利息,属于建设期间发生的,计入该公共基础设施在建工程成本;不属于建设期间发生的,计入当期费用

    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无偿调入的,按照该项公共基础设施在调出方的账面价值加上归属于调入方的相关费用确定。

    接受捐赠的,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费用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费用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费用确定。

    如受赠的,在按初始入账成本和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确定。

    外购的,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公共基础设施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包括不同组成部分的公共基础设施,只有总成本、没有单项组成部分成本的,按照各单项组成部分同类或类似资产成本或市场价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单项组成部分的成本。

十、公共基础设施折旧与一般资产有何不同?

    答:1、不考虑预计净残值

    2、当月增加的公共基础设施,当月开始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公共基础设施,当月不再计提折旧

    3、改建、扩建等建造活动期间暂停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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