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李开孟:应警惕PPP立法成为固化政府部门权力的工具


来自:开孟观察     发表于:2017-09-17 07:45:50     浏览:442次
      中国投资协会2017年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年会于2017年9月16日在北京举行。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原司长、中国投资协会会长杨庆蔚出席年会并致辞。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研究中心主任李开孟博士主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条例(征求意见稿)》大讨论。江苏现代资产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董事长丁伯康、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处长赵成峰、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世坚、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闫拥军、北京荣邦瑞明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陈民参加了讨论。
      PPP模式的大力推广应用,对于缓解地方政府财政压力、化解地方平台公司债务风险、拓展社会资本投资渠道、创新投融资体制及项目运作模式、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均发挥出一定作用。同时,由于我国PPP制度顶层设计不完善、投融资体制改革不到位、政府职能转变滞后、社会资本投资权益保障制度缺失、政策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部门之间缺乏统一有效的协调机制、项目参与各方信用履约机制不完善、专业咨询服务能力不足等原因,使得我国PPP模式的推广应用存在各种潜在问题和风险,社会各界对PPP立法予以厚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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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开孟在论坛发言中强调,越是人们对PPP立法的呼声很高,越是需要冷静思考我们当前是否真的需要一部PPP法,我们需要一部什么样的PPP法,PPP立法可能会存在哪些风险,这些风险如何进行规避,一旦在PPP立法中出现问题我们能否承受。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的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国家法律。但是,在工程建设投资领域,我国至今为止还没有发布任何一部国家法律,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法、政府投资法、企业投资法、境外投资法、私营企业投资法等等。在行政立法层面,国务院已于2016年发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但《政府投资条例》从1996年原国家计委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法》开始算起,目前已超过20年,至今仍然没有出台。严格意义而言,《政府投资条例》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的文件,并不是真正意义的国家法律。也就是说,我国投资领域的立法目前仍然属于空白,还没有真正实现投资立法零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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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开孟在发言中认为,我国目前已经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而且我国的经济持续快速发展长期以来一直依靠固定资产投资来拉动,但支撑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这首航空母舰的规模十分庞大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在改革开放以来的30多年内,是在没有法的情况下运作的,是靠政府部门的红头文件及现行的行政管理体系来维持其运行的,好像也没有出现特别严重的问题。当前我国的PPP立法真的有那么迫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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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开孟强调,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PPP模式是在现代市场经济体系非常完善的欧洲国家引进的基础设施项目运作模式,所以我们自然而然地认为,我国PPP模式的健康发展必须要有一部法律予以保障,这个大方向肯定正确无疑。但是,推动中国PPP模式的健康发展必须充分考虑中国的特殊国情。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目标。但是,我国的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化建设任务仍然非常艰巨。不顾当前实际情况盲目推进PPP立法,今后将遗患无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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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开孟最后强调,PPP模式的本质属性是要通过建立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之间长期合作伙伴关系,推动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的提高。但是,从2014年开始我国运动式大规模推广应用PPP模式以来,PPP模式在我国的引入及大跃进式推动,具有明显的短期功利性特征,很多制度文件存在非常严重的缺陷和问题。如果有关部门利用大家迫切希望我国尽快出台PPP条例的急切心情,强行急速推动一些不合理的制度规定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尽快出台,这将严重妨碍PPP模式在我国今后的健康发展,并将遗患无穷,我们一定要尽最大努力予以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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