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投贷联动在PPP模式中的适用研究


来自:法融汇俱乐部     发表于:2017-04-14 18:34:31     浏览:433次

随着近年来中央政府对PPP模式的鼓励政策,PPP在我国呈现井喷式的发展。在这一模式下政府与私人资本有效结合,各自发挥其优势,从而达到提升公共服务质量,提高私人资本投资积极性,减轻政府负担的目的。但是,PPP项目前期投资巨大、投资回报周期漫长的问题,对社会私人资本的资金调动能力同样是巨大的考验。2016年底银监会、科技部、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给我国PPP项目融资提供了新的思路,即通过银行投贷联动的方式进行PPP项目融资。这种十分新颖的融资模式在“鸟巢”国家体育馆项目、贵州南明河综合整治项目PPP项目的事务运作中已可以见到其雏形,因具体操作中也存在诸多问题,实务中的具体运用并不多见。故,笔者做为多年从事金融业务的律师,尝试就银行投贷联动模式在PPP中的具体适用稍做探索,以期给读者启发一二。

一、银行投贷联动模式与PPP模式

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起源于英国,其本意为“公共部门与私人资本的伙伴关系”。这是指公共部门通过与私人资本建立合作伙伴关系的方式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模式。

银行投贷联动模式主要是指商业银行PEVC投资机构达成战略合作,在投资机构对企业已进行评估和投资的基础上,商业银行以“股权+债权”的模式对企业进行投资,形成股权投资银行信贷之间的联动融资模式。目前这种融资模式在我国刚刚开始运用于科技创新性企业的融资。比如,产业基金设立之后,对某企业进行股权投资,银行再跟进一部分贷款的模式。 

二、银行投贷联动机制在PPP模式中适用的优势

投贷联动业务创造性地将债权投资与股权投资相结合,解决了这一激励不相容问题:

1.从融资项目企业的角度看,能够通过项目未来的收益和资产证券化所带来的增值,为项目现阶段获取可贵的当期融资,满足了项目前期启动的资金需求。

2.从商业银行角度看,通过股权投资未来的预期收益,对债权投资进行了风险补偿,拓展了其金融产品的风险收益有效边界(对于相同的风险水平,能提供最大收益率的金融产品组合;对于相同的预期收益率,风险最小的金融产品组合。能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的金融产品组合即是有效边界),提高了对于成长类客户的金融服务能力。当然,从单笔投贷联动业务来看收益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但,若从银行从事该项业务的总体和PPP项目长远收益稳定来看,则该项业务具有相当的预期价值。

3.从投贷联动业务的协同性来看,一方面股权投资为债权投资提供了风险补偿,另一方面债权投资通过对PPP项目的财务支持,间接提升了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后的股权投资价值,二者产生了极佳的协同效果。

4.从政府角度来看,投贷联动业务跨越了商业银行与PPP项目的鸿沟,成为政府推动公共服务能力提升的重要选择。这一政策风向必然促进未来投贷联动业务在PPP领域上应用的深度和广度。

三、贵州省南明河综合整治PPP项目案例

20148月,南明河综合整治二期工程采用了PPP模式,引入社会资本,以提升水质为核心,实施南明河干流和支流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改造建设、污泥处置设施建设、支流清淤治理、干流及五条支流生态修复等工程。

中信银行作为社会资本方之一,以投贷联动的方式参与了贵州省贵阳市南明河综合治理项目第二期。该项目以BOT模式建设,运营期为30年,总投资额为27.3亿元。中信银行和中国水环境集团(原中信水务)组成的联合体共同出资成立项目公司,它发挥了“中信PPP联合体”的综合优势,项目所需资金以投贷联动的方式筹集。首先,中信银行对项目进行授信,授信总额度为14亿元。其次,中信银行将部分授信额度以融资性保函的形式出具给国家开发银行,由国家开发银行香港分行对项目实施境外融资。通过“境内+境外”的模式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降低银行审批难度,节省了项目审批时间,通过“境内+境外 ”、“商行+投行”的融资模式,最大限度降低了融资成本。中信银行也因项目操作的成功,成为全国首家为财政部PPP模式示范项目提供融资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同时授信南明河项目,并将该项目作为“银、政、企”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PPP模式融资的试点。

如此,商业银行通过投行资金和配套发放贷款的方式,来满足PPP项目融资需求,以“股权+债权”的模式对企业进行投资,形成股权投资和银行信贷之间的联动融资模式,借助投行业务直接为项目投入资本金,配套发放贷款为项目公司融资。这一模式在规避了《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业务限制的同时,可以大规模的降低银行贷款带来的风险。使商业银行既可以享受分红和项目资产增值,又可以避免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进行大量投资,而投行部门资金的参与也为银行更好参与PPP项目的运作提供了良好的契机。

四、银行投贷联动模式在PPP项目中的具体形式和问题

(一)从目前开展情况来看商业银行在PPP项目中运用投贷联动模式的实际案例很少,但根据商业银行目前探索投贷联动业务的方式大概有如下几种模式:

模式一:与直属子公司或创投基金协同开展投贷联动业务。

受限于《商业银行法》中“商业银行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规定,目前只有个别银行通过监管特批,获得了人民币股权投资牌照协同开展相关业务。

模式二:与同集团内具有股权投资资质公司协同开展投贷联动业务

在综合化经营的大趋势下,商业银行可通过集团下设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在集团内部实现投贷联动。这种模式能充分发挥集团优势,缩短决策链条,降低沟通成本。同时这种模式能够在集团内部对股权投资、信贷融资的不同风险偏好进行较好的协调,有利于整体把控项目风险。

模式三:与境外子公司协同开展投贷联动业务。

包括国有和股份制在内的多家商业银行均已在海外成立了具有股权投资资质的子公司,通过与境外子公司协同或由境外子公司在境内成立股权投资机构,商业银行同样可以发挥集团优势开展股权投资业务。

模式四:指定外部机构代理股权投资或行使认股权。

通过与行外股权投资机构形成相对固定的业务合作协议,商业银行可指定其担当投贷联动中股权投资业务的代理方,在相关法律规定尚未放开时作为一种过渡性的结构安排。

模式五:与外部机构合作开展投贷联动业务。

如由风险投资机构向银行推荐其投资的项目,再由银行择优选择一些风险可控的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同时,外部投资机构或企业股东可为银行提供保证担保。通过与外部机构合作,可发挥双方在各自领域内的比较优势。一方面,商业银行凭借自身广泛的客户资源,为合作机构筛选推荐优质PPP项目,并为合作机构提供包括财务顾问和托管在内的综合服务;另一方面,外部专业的股权合作机构可对项目企业进行更加专业的价值评估和股权投资决策。

模式六:成立合资银行开展投贷联动业务。

国内有部分银行尝试与国外专长于投贷联动的银行如美国硅谷银行等合资设立机构。以投贷联动的方式集中于服务科技类创新企业,目前PPP领域世界范围内基本上没有应用。但笔者认为其在我国的适用是具有可行性的。这种模式中股权投资由关联的股权投资机构负责开展,通过此类合作模式,我国可在一定程度上吸取国外商业银行投贷联动业务的运作经验。

模式七:直接为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提供融资等顾问服务

商业银行可探索直接为各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业基金提供信贷支持、理财资金投资或直接作为共同管理人协助募集资金,由其选择优质项目进行投资,使得股权投资基金与银行资金直接开展联动投资。工商银行投行部最早在2009年即在国内创新推出了“PE主理银行服务产品”,通过向与工行签约合作的私募股权集合投资工具管理机构提供的包括推荐投资人与股权投资项目、协助开展项目投后及投资退出管理等顾问服务,再配以其他商行服务,为商业银行投贷联动业务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也积累了一定的业务经验和实践案例。

同时2015年后,也有部分银行曾尝试通过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来直接开展股权投资业务,但因种种原因尚未有实质性应用。故,本文也未将其单独列为一种模式。

(二)当下投贷联动模式的优劣

我国商业银行试点投贷联动的业务模式各有优劣:

1.具有股权投资牌照的,投带联动业务开展灵活度最高,风险隔离较好,优势明显,但尚需监管部门的支持与推动;

2.通过集团内或境外子公司联动开展投贷联动业务,能够更好地发挥各业务模块的协同性,相对灵活地开展业务,但同时内部股权投资与债务融资部门之前容易相互影响,需要更加严格的内控措施;

3.与外部股权投资机构合作开展业务,能够以更市场化手段处理股权投资,可以显著提高商业银行业务水平,缺点在于商业银行对项目把控和风险控制有所下降;

4.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目前尚面临较强的政策不确定性。

此外,在我国整个PPP领域的银行投贷联动模式,还缺乏针对银行存量贷款的投贷联动业务模式探索。

五、给我国银行投贷联动在PPP领域的适用的建议

1.加快相关配套制度出台。投贷联动业务对我国商业银行而言尚属新业务,业务开展流程与风险特征尚在摸索阶段。政府应做好顶层设计工作,由监管部门牵头,有序推动业务开展。相关部门要提前明确业务的监管要求与实施细则,牵头推动试点及协调相关政策,规范投贷联动业务的行业准入与企业准入标准等。同时各级政府要明确投贷联动业务的推广扶持政策,对开展投贷联动的商业银行提供更多的投资风险缓释措施或贷款损失风险补偿,例如由政府协调安排融资担保、保险机构信用保证保险等。

2.风险防控。投贷联动业务并不能改变商业银行贷款的本质属性与风险防控的基本要求。商业银行在开展投贷联动的过程中,要选择优质的PPP项目开展业务合作;要对项目的风险投资机构所投比重与投资杠杆要有约束,要特别注意集中度风险防控,分散行业风险、区域风险、创新风险;要在银行贷款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与股权投资协同配合,避免以投贷联动之名,由银行贷款承担全部的投资风险。

3.业务发展与考核规划。商业银行要根据监管要求制定相应的业务发展规划。明确本行对拟开展该业务的PPP项目类别,并在企业授信、项目限额等方面制定针对性政策。制定业务指引,指导业务开展过程中如何与政府及其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担保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进行合作。PPP模式虽然近年来发展势头良好,大多数项目都属于有政府部门“托底”的项目,但其本身的投资风险仍不容忽视,可供抵押的实物资产欠缺,一旦项目运营失败,投资可能大比例的损失。因此对于投贷联动业务项目的考核,应改变评价单信贷业务的逐笔考核模式,而将股权投资业务收益与贷款业务收益整体进行打包评价,并制定合理与可行的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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