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参与PPP模式浅析


来自:法融汇俱乐部     发表于:2017-04-25 19:28:06     浏览:406次


概述

从投资的视角看待PPP,由于财政部规定地方政府每一年度全部PPP项目支出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不超过10%,所以抢占未来支出预算已然处于倒计时状态,第一波占坑PPP”可能也就剩下2017年和2018年两年时间窗口。当然前提是认为基建类长久期项目(这类项目对于金融机构的资金需求最大)可以穿越经济周期,成为大资金量机构的投资压舱石。

如果说2015年国内PPP市场是雷声大雨点小,那么2016年则是遍地开花。整个市场中的真PPP项目在不断增多,各路资本的参与模式也不断趋于成熟。不过总体而言,2016年的PPP市场因快速扩张而略显无序。所以从2016年底开始,财政部对地方政府违规举债和违规担保行为的约束力度不断加强,未来PPP盲目签约的现象必将得到遏制,规范化运作的PPP项目将呈现总量趋稳、专业深化的态势。

然而本质上金融机构没有能力也没有意愿承担PPP项目运营风险的现状短时间难以改变,金融机构自身风控体系和PPP项目要义——地方政府有限责任的磨合仍在进行中。

具备风险共担精神的资本方的培育与崛起,是大体量资金方敢于大踏步开进PPP领域的必要条件。

无论是产业方变形为产业资本、还是金融机构深入基建细分行业,资本方空白的填补都需假以时日。2017年的PPP市场进入深水区,稳中求进、步步深入,更考验参与各方的风控专业性与对产业的理解力。

保险资金参与PPP市场现状及路径探讨

PPP概念在国内兴起之初,保险资金的期限、价格和规模特征普遍被认为与PPP项目最匹配。然而事实上,动辄10年、20年的投资周期是远超国内保险机构的一般久期承受范围的,PPP项目风险共担的理念也与保险资金极度厌恶风险的特征相斥,保险资金投资PPP很长时间停留在理论阶段。

但随着资产荒状况延续,保险机构对PPP的投资热情在2016年快速升温,更多可行的交易模式也在逐步探索中。

一方面,少数先行先试的保险机构已成功落地项目(见下表),另一方面,保监会也在放宽投资范围、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险资的入场成为2016PPP市场的一大亮点。

201681日,保监会修订的《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该《办法》对于保险资金参与PPP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具体来看,《办法》主要实现了两大突破:一是拓宽了投资范围,在行业投向上从限定特定行业改为采用负面清单;二是新增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投资模式。虽然《办法》中并没有明确的操作指引,但各家保险机构可以根据自身的偏好来选取匹配的项目,并与监管部门保持沟通,加快审批节奏。

2016年保险资金参与PPP项目状况

银行参与PPP项目的难点及转型方向

目前来看,银行类资金方对PPP的了解和参与程度要高于保险资金。而让银行感到最难接受的是参与各方地位不对等——地方政府掌握了项目资源(而且市场普遍认为,最好的项目肯定不会拿出来让大家参与),同时要求资金方实质性地承担项目风险。此外,银行更多的是仅作为项目的资金提供者,在合作中缺少话语权,直观反映为PPP项目在融资阶段价格竞争现象普遍,中标价格相对基准利率下浮严重。

对于参与尚不深入的部分银行而言,PPP项目的风险和收益完全不匹配。中央政府大力推行PPP模式的本意是实现地方政府职能的转变,要求社会资本(包括金融机构在内)提供项目大部分的资本金,使社会资本实质性地承担项目风险。但是银行并不具备项目的管理及运营能力,没有股权投资的动力,同时也认为PPP项目(尤其是基建类)的类固定收益回报与股权投资所承担的风险不匹配,所以有明确固定收益预期的项目,特别是无现金流的纯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更受追捧,这类项目对地方政府的依赖程度也相对较高。

不过,地方政府提供的包括担保或回购等在内的增信措施越来越受到财政部的严格限制,所以银行此前主要采用的名股实债参与联合竞标的模式难以继续。

与保险资金的参与思路一致,银行通过小股大债等股债结合模式参与PPP市场可能是更加可行的方式,同时这也是实质性提高银行的项目风险识别能力的有效入口。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在合作方的选择方面,银行应综合分析地方政府未来几年的整体规划安排,综合全面评估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政府的履约支付能力。现有地方政府评级中只包括了GDP、人口、财政收入、负债率等指标,将一二三类债务及其额度、比例等更为直接的影响因素囊括进评估因素会有更加全面的参考价值。

另外,在与建筑方的合作中,应事先充分明确风险分担机制,政府履约的风险应由两方共同承担,而包括施工风险、运营维护风险等政府违约以外的风险,则由施工企业承担。在银行实质性承担了部分风险的情形下,在收益方面也应有所体现。

信托公司的投资困境和创新方案

2015522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42号文)后,信托公司可以说是所有金融机构中反应最为迅速的。一方面,信托公司基于传统政信合作业务,与地方政府存在合作基础,在项目端具备一定优势;另一方面,私募投行的角色定位迫使信托公司以投行的角色、依托保险和银行的资金,大力开展PPP项目投资。

不过,信托公司这两年在PPP领域(尤其是真PPP)的探索并不是十分顺利。

在信托业务层面看,由于募集资金成本较高,所以信托公司通过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参与PPP项目并不现实。只能以自有资金参与(PPPSPV公司股本金部分),这就意味着信托公司必须要扎根具体项目中去,对自己的资产负债表负责。与其他金融机构一样,面对项目的运营管理,信托公司深感无力。但信托公司的灵活性使其在深入产业时的转型动力与变通效率更高。

以项目获取为例,在PPP领域有近两年探索的中航信托就已另辟蹊径。

市场上多数资金方参与PPP领域主要瞄准增量项目,但由于增量项目落地周期较长,不确定因素较多,所以实际操作难度较大。中航信托则着眼于地方政府急于寻找运营方的存量项目。

这一路径的优势在于,首先,政府存量项目已建设完成,规避了项目建设期的完工风险。在项目投标周期方面,时间更加可控,存量项目从开始到落地平均只需要4个月左右,有利于提升信托公司的投资效率。

其次,这类项目普遍有经营性现金流,资本回报主要通过使用者付费或使用者付费+政府差额补足的方式实现。投资更多是基于项目本身,不需要过多依赖政府增信,这一思路有利于促进信托公司可持续发展。同时,具有稳定现金流的项目也更适合未来开展资产证券化。

再次,这类项目只强调基础设施经营权的确认,不需要涉及项目所有权的权属转移,通过转让运营移交方式介入,项目的可得性较高。在税收层面,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将政府的特许经营项目收入纳入非税收性收入,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最重要的是,通过接手存量项目,和地方政府建立信任和合作关系(合作的施工运营方也是后续优质项目的重要来源),继而带动增量项目的推进,实现以存量带增量的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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