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的合作期限及退出


来自:金融郝升     发表于:2016-06-15 10:38:06     浏览:485次

  发改委颁布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第六条的规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收周期长的项目,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约定超过前款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示范工作的通知》(财金[2015]57号)文件的规定,“政府和社会资本的合作期限原则上不低于10年”。郝升(金融顾问):操作PPP项目的合作期应介于10到30年之间,并应综合考虑类似项目的实施经验、项目本身的经济特点、地方政府的财政承受能力和投资人的投资意愿等因素予以确定。

 

项目锁定期的具体期限

  期的期限需要在综合考虑项目参与各方利益诉求的基础上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加以设定。如PPP项目的建设承包商一般希望在完成项目的设计、施工工作后能尽早进行股权转让退出项目,但项目的融资方或其他投资人则会要求建设承包商在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前持股以确保工程的质量。综上,锁定期的确定都是为了确保社会资本在履行完其全部义务之前不得轻易退出项目。常见的锁定期是自合同生效日至项目开始运营日后的一定期限,比如2年,一般至少持续到项目缺陷责任期届满。


锁定期中的例外情形

  PP项目的锁定期内,存在某些例外情形,当这些情况发生时,可以允许发生股权的变更。如项目贷款人为履行本项目融资项下的担保而涉及的股权结构变更,或将项目公司及其母公司的股权转让给社会资本的关联公司。此外,如果政府参股了项目公司,政府转让其在项目公司内持有的股权不受上述股权变更的限制。


政府有权对PPP项目进行临时接管

  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违反项目合同约定,威胁公共产品和服务持续稳定安全供给,或危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政府有权临时接管项目,直至启动项目提前终止程序。临时接管的机构由政府指定,临时接管项目所产生的费用,将根据合同约定,由违约方单独承担或各责任方分担。


政府临时接管时的接管主体确定

  立法大多规定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临时接管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市、 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受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的临时接管。可见,临时接管主体一般为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主管部门。


社会资本的正常退出机制存在的不足

一是,在PPP模式下,政府部门既是公共产品或服务的购买者,也承担了对项目的审批、对服务质量的监管等角色。政府所扮演的双重角色容易使其忽视社会资本的利益诉求,在实践中将股权变更转化为由单方审批的条款。

其次,PPP项目的复杂性、合同的不完备性也导致了项目实施过程中高发的违约或风险事件,使得社会资本很难以正常机制退出项目。最好请有经验的咨询机构介入。


正常退出与非正常退出

正常退出的含义为,根据发改委《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在特许经营期限届满终止之后,特许经营者将所运营的基础设施或公用事业按合同约定的移交形式、移交内容和移交标准移交给政府,自身通过各类产权、股权交易市场实现PPP项目的正常退出。

非正常退出的含义为,在PPP项目的执行的过程中发生了不可抗力、合同主体违约或其他情形,导致了合同无法履行,与债权人协商一致后,社会资本可提前终止退出。在非正常退出情况下,项目的实施机构要及时做好监管,保障项目设施的持续运行和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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