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政府付费计算方法案例分析、算法改进建议


来自:新疆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发表于:2017-06-23 08:57:04     浏览:779次

按照财金〔2015〕21号文的分类,针对可用性付费、运营绩效付费以及超负荷使用付费存在的问题,对现有公式提出改进。对可用性付费的改进包括选择合适的基数计算方法、将递增付费改成等额付费;对运营绩效付费的改进为提出年度运营成本的可调公式;对超负荷使用付费的改进为提出其计算方法。

一、基于案例分析的问题再现

在此,以实例说明财金〔2015〕21号所给公式存在的问题。某项目建设期3年,运营期10年,静态投资12000万元,建设期内平均投入,资本金比例30%,融资比例70%,融资利率4.9%,年投资回报率7%,年度折现率6%(结合行业一般折现率以及地方政府中长期债券3.5%的收益率),合理利润率为7%(考虑到央行5年期以上贷款4.9%的最新利率以及社会资本对投资要求)。年度运营维护成本300万元,并且每年以3%的增长率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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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利息资本化法的可用性付费计算基数

计算各年可用性付费需要先计算出建设期末利息资本化的投资总额,建设期内每年融资额为12000/3×70%=2800万元,因为融资在一年内均衡发生,所以可以简化为年中一次发生。

建设期第1年利息:I1=2800×4.9%/2=68.60万元;

建设期第2年利息:I2=2800×4.9%/2+(2800+68.60)×4.9%=209.16万元;

建设期第3年利息:I3=2800X4.9%/2+(2800+68.6+2800+209.16)×4.9%=356.61万元。

建设期末静态投资加利息之和:12000+68.60+209.16+356.61=12634.3万元。


按财金〔2015〕21号文件提供的公式计算可用性付费

第1年可用性付费数额:12634.37×(1+7%)×(1+6%)/10=1432.99万元;

第2年可用性付费数额:12634.37×(1+7%)×(1+6%)2/10=1518.9万元;

依次计算可得第3?10年的可用性付费数额为:1610.11万元、1706.71万元、1809.12万元、1917.66万、2032.72万元、2154.69万元、2283.97元、2421.01万元。

由此可以看出,这种付款方式的前期付款少、后期付款多,不利于政府风险的控制。


二、可用性付费计算方法的改进建议

合理确定可用性付费的计算基数

  一般情况下,可用性付费的计算基数包括:工程建设投资、工程前期费用、建设期利息。建设期投资的处理;有两种方法,一种是将建设期利息加到项目总投资上,即利息资本化;另外一种是建设期投资计算利润并将利润力口到建设总投资上。本文认为后者比较合理,这是因为建设期利息资本化只考虑了融资部分的时间价值,没有考虑资本金的时间价值,且利息资本化以融资利率计算,等同于认为社会资本建设期没有收益,与实际不符。

将递增付费改成等额付费

鉴于前少后多的付费方式不利于采购社会资本和政府财政支出风险控制,且会加大政府近期财务压力,为避免由政府补贴额“前期少后期多”模式引发的财政风险支出加大、消除社会资本“前期回款少,收益不确勺定性增加”的顾虑,建议利用工程经济学等额支付系列,资金回收公式计算每年的可用性付费,这样有利于解决t双方在此问题上的矛盾。将递增付费改成等额付费后,每年的可用性付费A可以表示为:

A=P×i×(l+i)n/[(l+i)n-l]

式中,A为项目每年可用性服务费金额;P为项目实际投资额;i为年投资回报率,由投标人报价确定,合作期内不做调整;n为政府付费年限,本项目政府付费年限为10年。

根据案例中的参数信息,计算A=1798.85元。递增付费和等额付费下的可用性付费比较如表1所示。

与等额付费相比,递增付费方式在运营期的后几年付费金额要大得多,并且一般财政公共预算支出预测值在后f几年更加不准确,根据财金〔2015〕21号第二十五条“每一年度全部PPP项目需要从预算中安排的支出责任,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应当不超过10%”的规定,等额付费方式更有利于政府财政支出风险控制。这是在实际操作中也是社会资本方和政府方都比较认可的付款模式。

(来源:《建筑经济》-《PPP项目政府付费计算方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作者:潘鹏程,陈红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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