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周报(5.30-6.5)】本周签约72亿


来自:PPP百人论坛     发表于:2016-05-28 17:28:06     浏览:686次
摘  要

一、《关于进一步共同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工作的通知》

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三、《关于推进电力管线纳入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意见》;

四、本周签约项目一览。

一、PPP政策速递

(一)《关于进一步共同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工作的通知》

5月30日,发改委和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共同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工作的通知》。两个部门联合发文实属首次,该《通知》从稳妥有序推进PPP工作、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扎实做好PPP项目前期工作、建立完善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着力提高PPP项目融资效率、强化监督管理、加强PPP项目信息公开七个方面要求政令统一、政策协同、组织高效、精准发力,积极推动PPP顺利实施。

目前两部门已对PPP模式达成共识——大力支持,稳妥有序推进,确保持续健康发展。虽然PPP模式发展迅速,但是依旧存在着一些认知偏差的问题:在地方财政压力剧增、融资渠道萎缩的背景下,很多地方政府只是将PPP模式视作一种新的融资工具,大力推广PPP模式的目的在于替代原有的地方融资平台,严重背离了“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理念,为后续问题的产生埋下了隐患。因此,急需加强宣传,引导地方政府认识PPP,了解PPP,善用PPP。同时,在新一轮的PPP热潮中,PPP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迅速增长,但是PPP项目监管环节相对滞后,导致隐患突显、问题频发,PPP的发展陷入瓶颈期。一些地方政府的监管意识不足,重融资轻管理,为了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承诺“保底承诺、到期回购、明股实债”,严重偏离PPP项目初衷。同时,本来不可或缺的绩效评价体系,度量PPP项目成效的绩效评价体系亦未建立,导致一些社会资本方利用监管漏洞,获得不合理的收益,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完善监管体系,规范项目操作,便显得尤为重要。

 

(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5月31日,国务院发布《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目前我国土壤环境总体状况堪忧,部分地区污染较为严重,该《计划》为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而制定。

与大气、水污染治理相比,土壤污染治理在我国起步较晚,且治理难度更大、周期更长且成本更加高昂。因此,巨额资金来源便成为了土地污染治理的一大难题。不可置否,政府是土壤污染治理最大的责任主体,但是在地方财政压力剧增、融资渠道萎缩的背景下,政府难以独自负担如此巨额的修复资金,急需引入社会资本。这一思路也在“土十条”中得到体现,第九条明确提出“发挥市场作用。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因此,我们期待未来政府和社会资本齐心协力,借助PPP模式,共同打好打赢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役。

 

(三)《关于推进电力管线纳入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意见》

5月3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推进电力管线纳入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意见》。意见明确,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入廊管线单位应向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交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鼓励电网企业与管廊建设运营单位共同协商确定有偿使用费标准或共同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提供参考收费标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或暂不具备协商条件的,有偿使用费标准可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754号)要求,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各城市可考虑电力架空线入地置换出的土地出让增值收益因素,给予电力管线入廊合理补偿。

地下综合管廊项目有前期建设费用高,管线单位入廊协调难度大,实现经济社会效益的周期长的特点。如果全部有政府投资管理,政府预算赤字不可避免。若引入社会资本将地下综合管廊项目转化为经营性的项目,不仅可以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政府还可以转换自己的角色从公共服务的生产者变成监督者。同时,社会资本对地下综合管廊项目有相应地运作经验,可以保证提供服务的质量。管廊项目转化为经营性的项目时因运作周期较长,风险分担机制不够明确,需要公共部门和社会资本双方通过有效协商(包括定价协商、补贴协商及项目的特许经营期等方面的协商)来达成的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二、PPP项目快报

(一)山东省临沂市中心城区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PPP项目


   

版权声明:本文著作权归新newPPP平台所有,NewPPP小编欢迎分享本文,您的收藏是对我们的信任,newppp谢谢大家支持!

上一篇:PPP融资出现利好,或走出叫好不叫座怪圈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