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对不可忽视的PPP纳税


来自:ppp前线     发表于:2016-06-18 14:08:06     浏览:434次

随着PPP模式在国内的不断推广,带来了社会资本在税务处理上的一些困惑和问题。目前没有统一的税收法律法规或文件对PPP模式运作过程中可能涉及的税务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而散布于多个税种的诸多文件中。本文尝试从项目架构的角度出发,对PPP模式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可行的税收筹划进行分析。希望引起参与PPP的社会资本的共鸣,为PPP的推广创造更好的税收环境。

PPP模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即“公共部门-私人企业-合作”模式)指的是政府机构与私营部门主体之间通过合同约定,允许私营部门更广泛地参与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共同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PPP模式是20世纪90年代后期出现的一种新的融资模式,被广泛应用于建设新公共设施及改善现有设施(如学校、医院、公路及废物和污水处理厂等)。在该模式下,政府的贡献着眼于提供资金(来源于税收)、资产转让、其他承诺或实物捐助等形式,以及履行社会责任、培养环保意识和提供政治支持;私营部门的作用则在于发挥其在商业、管理、运营和创新方面的专业知识,实现项目的高效运营。显然,PPP模式的有效实施需要有与其相适应的配套机制予以支持,包括投资机制、土地使用、信贷政策、税收政策等。尤其,在税收政策方面,PPP模式能够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如何从架构层面进行税务筹划?这是在项目论证阶段需要着重考虑的问题。

一、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的规定,投资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号)的规定:企业投资经营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用一次核准、分批次(如码头、泊位、航站楼、跑道、路段、发电机组等)建设的,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每一批次为单位计算所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1)不同批次在空间上相互独立;(2)每一批次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3)以每一批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区域性税收优惠方面。比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2号),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再比如,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藏政发〔2014〕51号),西藏自治区在统一执行西部大开发15%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基础之上,对地方分享部分予以减免。再如,对设在横琴新区、平潭综合试验区和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符合条件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行业性税收优惠方面。根据税法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同时根据11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科技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大大扩大,除了以下7中行业: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均可以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也即对于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三、PPP模式中架构选择与税务筹划

PPP模式下,经营者可以借助以上的相关税收优惠进行规划、积极争取国家出台的优惠政策,对于实务中涉及到的子公司与分公司的选择问题,分析如下

税务层面

总分公司

母子公司

优势

总分公司盈亏可以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互相弥补;

母子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行申报;

符合条件的项目子公司可以独立申请享受全国及区域性的税收优惠政策;

可以通过合理安排关联交易将部分利润转移至低税负地区的企业,有效降低集团整体税负;

提高再投资的灵活性;

缺陷

由于母公司从事的业务活动不单一,会对申请享受项目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产生影响;

无法通过有效的关联交易安排,合理转移税前利润,集团整体税负较高。

母子公司盈亏不能互相弥补。

总结

一般情况下,PPP项目会设立独立的项目子公司。


四、地方政府补贴、奖励

 除上述优惠政策外,企业还可以通过税收返还、财政性资金等方式获得税收减免。但是,由于地区性税收返还或财政补贴政策通常仅停留在政策导向层面,对于具体的适用条件以及确切的税收返还、财政资金发放、税收减免金额等的规定比较模糊。因此,企业在申请相应的税收返还、财政资金发放或税收减免时,需要结合自身具体情况与当地有关部门进行充分的沟通,并争取获得相关书面协议。必要时,应寻求专业机构的合作。

 五、PPP模式中“名义持股”问题

 在PPP模式中,由于融资、担保、信誉等现实因素,一方通过“名义持股”的方式进入项目公司的情形经常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名义持股方不参与公司的运营决策,本质上不属于股东的范畴。但是在目前税收立法以及实践中,待相关条件达成,名义持股方退出公司时,可能面临缴纳税款的风险。因此,PPP模式中,如果需要通过“名义持股”的方式实现特定目的,需要在相关合同中确定交易的实质,同时在定价、退出等方面条款约定中充分考虑税务风险。

 总结:

 国家针对PPP模式出台了为数众多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其目的在于推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共品供给的经济效率。其中,配套的税收政策的设计对于PPP模式的推进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随着政府简政放权的不断推进,公共物品的提供越来越突出社会资本的投入,PPP模式的进一步发展,需要税收优惠政策与长期税制改革相配合。华税律师建议,对于社会资本而言,重视PPP模式中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将有助于降低成本,促进资本流动。

 

  (作者: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法学博士)

 

 现行有关税收法规及政策不适应或不能完全适应PPP发展的需要,应及时地对税收法规政策进行相应的修订与完善。同时,还需要对双重征税以及资产权属界定等问题予以明确。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成功运行须建立在项目自身“财务平衡”的基础上,其间,税收政策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在与政府的合作过程中,税收是社会资本不能控制的变量,其高低及变化将直接影响着社会资本的运营成本与服务价格水平。 
    随着PPP模式的应用渐趋广泛,现行税收法规政策有一些内容已不能适应PPP的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和修订。记者日前就此采访了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金融研究中心研究员陈新平。 
    PPP主要涉税比照政策 
    “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专门的法规政策来解决PPP的涉税问题,为了鼓励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只能比照适用某些既有的税收法规及政策措施。”陈新平告诉记者。 
    陈新平表示,通过梳理发现,与PPP项目紧密相关的税收法规政策主要体现在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两个税种的征收优惠措施上。 
    一是企业所得税优惠方面的法律法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如,企业从事符合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等。 
    二是增值税优惠方面的政策。根据国家财政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凡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污水、垃圾处理,以及发电等业务,可分别享有以下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对销售自产再生水、提供污水处理劳务、提供垃圾处理与污泥处置劳务等,分别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70%、70%的政策;对销售以垃圾以及利用垃圾发酵产生的沼气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热力,以及销售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等,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三是投资抵免政策。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比照税收法规诸多不足 
    陈新平认为,PPP是政府与社会资本就公共产品的提供事宜建立起来的一种长期合作伙伴关系,在此关系下,公共产品的提供既有别于传统的政府从“生产”到“提供”的一条龙服务模式,也有别于完全市场化的私人提供模式。对于涉身其中的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而言,不能按普通纳税人待之,现行税收法规及政策还不能适应PPP的发展。 
    没能考虑到PPP的一些特殊涉税问题。如,在TOT(转让—运营—移交)模式下,存量项目在政府与社会资本之间两次转让时可能存在的重复征税问题;在项目建设、运营期间,社会资本获得政府补助后的纳税问题;在出售回租模式(尽管有关部门还没有将此模式包括在PPP中)下,如果特许经营期远超过有关资产的经济寿命时,资产所有权如何处理问题,以及PPP项目未抵扣完的进项税能否申请税收返还等。 
    税收优惠政策覆盖面过窄。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以及垃圾、污水处理时可享受的所得税及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是在2008—2009年之间制定的。当时的大背景是,为了减少欧美金融危机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政府制定了激励企业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政策并不是针对PPP模式的运用而出台的。“因此,政策优惠覆盖范围有限,而PPP模式在公共交通、公用设施以及社会公共服务等领域有着广泛的运用;政策优惠期有限,当前的所得税优惠是‘三免三减半’,期限短,而PPP项目多是投资规模大、回收周期长的项目,短则三、五年,长则二、三十年。”陈新平说。 
    税收减免政策与当前的税制改革不相适应。根据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均属于中央与地方的共享税种。在既有的税收减免政策中,无论是所得税的减免,还是增值税的减免,都是一律全减或全免。这种一刀切的做法,忽视了公共品在受益范围以及中央与地方在相应支出责任上的差别。众多的PPP项目都是地方性的,建成后其产出的是公共产品,其中,地方性公共产品应由地方政府提供,属于地方政府的事权,对应的则是地方政府的支出责任。在对地方性PPP项目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时,减免的应是地方税,或共享税中属于地方享有的部分,而非全部。 
    社会资本获得的政府补助如何征税缺乏明确规定。为了保障PPP项目在商业上的可行性,政府通常会向社会资本提供一定程度的补助,如,建设阶段的投资补助,运营阶段的价格补贴等。对于这种补助,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目前并无明确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陈新平说,对运营阶段,政府向社会资本提供的价格补贴,不能直观地判断其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虽然在形式上,价格补贴有可能符合不征税收入的三个条件,但实质上,价格补贴并不具有不征税收入的本质属性。“价格补贴是政府向对社会资本提供的差价补偿,而这种差价原本就属于社会资本经营性收入的一部分,只是由社会资本先让渡给了消费者,最后又以政府补助的形式将其找补回来而已。因此,在本质上,价格补贴并不属于不征税收入,仍应是社会资本经营性收入的组成部分。” 
    对社会资本获得项目公司中政府股东让渡的股利如何纳税没有规定。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居民企业股东从另一被投资的居民企业获得的股利是免税的。在项目公司分红时,如果政府向社会资本让渡部分红利(作为一种间接补贴手段),社会资本的分红比例就会超过其持股比例,如何认定这部分超比例分红的性质?现行的税收法规并没有规定。其实,有三种可能的认定办法:一是认定为社会资本从项目公司分得的免税红利,二是认定为从政府或其部门获得的不征税收入,三是认定为社会资本从政府获得的应税偶然所得。至于选取何种办法,有待相应税收征管政策的出台。 
    亟需完善税收法规 
    近年来,PPP模式在我国得到了全面的推广。随着人们对这种模式认识的提高,政府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方式也将发生重大变化。为了更好地推动PPP的稳定发展,现行税收法规亟需完善。 
    “现行有关税收法规及政策主要是针对传统企业或事业单位制定的,不适应或不能完全适应PPP发展的需要。因此,随着PPP的全面推广运用,应及时地对税收法规政策进行相应的修订与完善,如对PPP模式下的固定资产折旧、亏损弥补、税前抵扣等作出专门的规定,同时,还需要对双重征税以及资产权属界定等问题,从法规的角度予以明确和解决。”陈新平表示。 
    其次是制订PPP项目税务处理指南。陈新平告诉记者,由于PPP项目参与方众多、利益诉求不一;交易结构复杂、环节众多;投资规模巨大、回收周期长等诸多复杂问题,为了便于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申报纳税,应分别就PPP项目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主要税种编制税务处理指南。 
    再其次是建立区别对待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使PPP项目能够实现“财务平衡”,除了政府提供相应的补助外,再给予一定程度的税收优惠,是十分必要的。但在制订和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时,要有所区别。按照盈利性由低到高的顺序,可将PPP项目分为非经营性项目、准经营性项目、经营性项目,依此顺序,相应项目获得的税收优惠程度应是逐步降低的。具体地讲,如在征缴所得税时,对非经营性项目可实行免税政策,对准经营性项目可实施减税政策等。同时,对于地方性的PPP项目,如果涉及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的减免优惠,应该只减免地方分享的部分,否则会造成中央税源的流失。 
    最后,对PPP模式下的政府补助分类进行税务处理。由于PPP基本上涉及的是公共交通、公用设施、社会公共服务等领域的项目,在一定程度上,社会资本代行了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责。 
    “所以,相比一般的法人企业,政府应向社会资本提供更多的补助或支持。这些补助或支持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价格补贴,以及无偿划拨土地、让渡项目公司中政府股东全部或部分分红权等。对于社会资本获得的政府补助,应分类进行税务处理,如,投资补助可认定为不征税收入,价格补贴按免税收入处理等。”陈新平表示。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5月13日,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表示,要用好税收优惠、奖励资金、转移支付等手段,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多措并举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公共产品和服务项目的投资、运营管理。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主要方式首推PPP模式(公共私营合作制),目前财政部正在主导推动的PPP模式将成为新手段。PPP模式,亦称公私合营模式,是指政府与私人组织之间为了合作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或是为了提供某种公共物品和服务,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彼此之间形成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分担的合作机制。其核心是,将政府资源与私人部门投资相结合,为消费者提供最优公共产品。PPP是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一个资助模式。针对PPP的税收优惠政策,能够在实务层面使得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过程中及时享受到相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有效改变以往因为自身建设周期长而导致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滞后的局面,从税收政策层面可为推行公私合营模式提供有力保障。

 针对PPP模式的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还比较简单和残缺不全,主要体现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个主要税种上,亟待健全和完善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本文列举分析相关政策,以供涉足PPP领域的企业参考。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

 1、销售自产的再生水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销售自产的再生水免增值税。其中所谓的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2、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第二条规定,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3、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对农林剩余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完善,并增加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适用增值税优惠政策。其中,与垃圾处理有关的PPP项目运营有关的税收优惠是: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第四条规定,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

 5、销售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所称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

 6、销售自产的电力或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的规定,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以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含油污水、有机废水、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电力、热力、燃料。

 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里,主要包括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抵免及股利分配三项。

 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三免三减半。所谓“三免三减半”,是指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明确,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七条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八条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第一条明确,企业从事《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于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第一条规定,对居民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投资经营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用一次核准、分批次(如码头、泊位、航站楼、跑道、路段、发电机组等)建设的,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每一批次为单位计算所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一)不同批次在空间上相互独立;(二)每一批次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三)以每一批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三、投资抵免

 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抵免当年应纳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所谓的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其中专用设备投资额,根据财税〔2008〕48号)第二条的规定,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四、股利分配

 居民企业间分配股利免征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一般适用10%的预提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的规定,经营期间项目公司股利分配享受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经营期间涉及股利分配,如果项目公司是境内居民企业间分配股利,免征企业所得税;境内居民企业分配股利给自然人股东,需代扣代缴20%个人所得税;如果项目公司有境外股东,跨境分配股息给境外非居民企业,一般适用10%的预提所得税,如果境外非居民企业与中方签订有双边税收协定,在符合一定条件下能够适用税收协定安排下的优惠预提所得税税率。

 最后特别需要提醒的是,实施公私合营模式(PPP)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应注意防范税收政策不明确、不完善、不配套的税政缺失性风险。首先考察税收优惠政策的合法合规性,企业在与政府签订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相关协议时,企业要审查自身目前正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属于违背上位法的税收优惠政策、地方政府未经国务院批准给予企业的财政优惠政策、超出实施时限的优惠政策等不合规政策。其次,企业应对依据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签署的合同、协议、备忘录等的法律风险给予高度重视。如果依据的税收优惠政策属于国发[2014]62号文中无效的政策,应及时与政府部门协商,根据合法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重新签订协议。其三,企业在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时,对于政府承诺的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合规性应予以把控,尽量以项目合作协议等的书面形式确立双方的权利义务。审慎拟定合同条款,明确政府一方若无法实现政策优惠的补偿、违约责任等事宜,以降低投资风险。

 

(作者单位为深圳税桥税务师事务所)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5月13日,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表示,要用好税收优惠、奖励资金、转移支付等手段,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多措并举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公共产品和服务项目的投资、运营管理。

对于社会资本而言,重视PPP模式中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将有助于降低成本,促进资本流动。在税收政策方面,PPP模式能够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如何从架构层面进行税务筹划?这是在项目论证阶段需要着重考虑的问题。

北京大学PPP融资创新课题组为您准备了3天精彩的税收相关课程,为您解读政策,出谋划策。

上课时间:7月29日-7月31日

上课地点:北京大学

课程咨询:186 0092 6213 张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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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政策与实务(第1天)

1.      营改增最新政策总体构架

2.      新老项目的梳理及相关涉税问题

3.      投标报价的调整及相关涉税问题

4.      项目概预算与税负测算

5.      资金集中管理与物质集中管理的涉税问题

6.      供应商选择与机工料进项税额抵扣

7.      建筑、园林、路桥等行业的增值税管理


PPP税收构成与案例分析(第2天)

1、    PPP的基本政策及不同类型

3、    PPP投资主体的涉税问题

4、    PPP项目主体的涉税问题

5、    PPP综合案例分析(公路、地铁、市政等)

 

PPP项目银行贷款评审要点(第3天)

1、    银行放贷款前最关心什么?

2、    银行对PPP项目的评审思维方式

3、    银行如何评估社会资本

5、    PPP项目银行(金融机构)评审的核心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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