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发文再出实招促PPP项目和民间投资发展


来自:鼎顺创产     发表于:2017-09-27 17:56:20     浏览:279次

近日,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在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审批服务水平、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等方面提出多项实招。具体干货有哪些?


行政审批事项要“减”

坚决落实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有关要求,精简合并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不得擅自增加行政审批事项,不得擅自增加审批环节,切实防范权力复归和边减边增。

企业经营成本要“减”

允许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5%的地方将总费率阶段性降至1%,落实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 

深化输配电价格改革,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等,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制度,用好用足标准厂房、科技孵化器用地支持政策,降低企业用能用地成本。

科学合理确定车辆通行费标准,规范铁路港口收费,开展物流领域收费专项检查,着力解决“乱收费、乱罚款”等问题。

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收费,降低贷款中间环节费用,严禁各种不规范收费和不合理的贷款附加条件。



对民间投资的支持要“加”

支持民间投资创新发展。鼓励民营企业进入轨道交通装备、“互联网+”、大数据和工业机器人等产业链长、带动效应显著的行业领域,在创建“中国制造2025”国家级示范区时积极吸引民营企业参与。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促进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加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开放力度,禁止排斥、限制或歧视民间资本的行为,为民营企业创造平等竞争机会,支持民间资本股权占比高的社会资本方参与PPP项目。

提供的服务要“加”

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如充分发挥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作用,实现项目网上申报、并联审批、信息公开、协同监管。

为民间资本提供多样化融资服务。如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鼓励各地设立信贷风险补偿基金、过桥转贷资金池等,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企业的支持。

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确保政府诚信履约。地方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与民营企业签订的合法合规协议或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拒不执行,不得随意改变约定,不得出现“新官不理旧账”等情况。

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因地制宜明确政商交往“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着力破解“亲”而不“清”、“清”而不“亲”等问题。



验算

开展民间投资项目报建审批情况清理核查

各地区、各部门要对民间投资项目报建审批情况开展一次全面细致的清理核查,逐项梳理已报审的民间投资项目,清查各类审批事项办理情况,明确办理时限。

能够办理的,要尽快办理;

暂不具备办理条件的,要帮助民营企业尽快落实有关条件;

依法依规确实不能办理的,要主动做好解释工作。

对无正当理由拖延不办的,要加大问责力度,通过约谈、通报、督办等方式督促限期整改,必要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结语

发达的第三方平台,有利于民间投融资活动。民营经济起步晚,发展迅速,但规模不大,比较缺乏雄厚的资金、先进的技术、科学的管理经验和人才。政府的重要职能就是要组织社会力量,为他们创造完善的服务体系,提供高效率的服务。例如,为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在当前国有商业银行较少向他们提供信贷的情况下,一方面鼓励商业银行扩大对民营企业的贷款,一方面支持建立为非国有经济服务为主的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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