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研究|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监管法规解读(下)


来自:国融大通     发表于:2017-09-28 14:07:00     浏览:275次

政府投资基金:指由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


政府出资:指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同时,《办法》明确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或合同章程规定代行政府出资人职责。

(2)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


序号

事项

要求

1

批准主体

政府出资设立投资基金,应当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

2

设立数量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控制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数量,不得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基金。

3

投资领域

各级财政部门一般应在以下领域设立投资基金:

①支持创新创业;

②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③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

④支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

4

组织形式

设立政府投资基金,可以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契约制等不同组织形式,并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制定相关的投资文件,以明确投资基金设立的政策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决策机制、基金管理机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


(3)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的运作和风险控制


序号

事项

要求

1

运作原则

政府投资基金应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其中,市场化运作体现在政府投资基金的募集、投资、投后管理、清算、退出等各个阶段;财政部门应当指导投资基金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确保投资基金政策性目标实现,一般不参与基金日常管理事务。

2

禁止业务

禁止政府投资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从事以下业务:

①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②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③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④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⑤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⑥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⑦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3

收益处理与亏损负担

政府投资基金各出资方应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对于归属政府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除明确约定继续用于投资基金滚动使用外,应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投资基金的亏损应由出资方共同承担,政府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同时,为更好地发挥政府出资的引导作用,政府可适当让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4

银行托管

政府投资基金应选择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

5

信用体系建设

加强政府投资基金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政府投资基金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信用记录,并将其纳入全国统一的社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4)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的终止和退出


序号

事项

要求

1

期满退出

政府投资基金一般应当在存续期满后终止,并应当在出资人监督下组织清算,将政府出资额和归属政府的收益,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2

适时退出

对于存续期未满但达到预期目标的政府投资基金,可以通过股权回购机制等方式适时退出。

3

提前退出

政府投资基金应当在章程中约定,存在下述情况之一的,政府出资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

①投资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②政府出资拨付投资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③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④基金未按章程约定投资的;

⑤其他不符合章程约定情形的 。

4

延长存续期

政府投资基金确需延长存续期限的,应当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与其他出资方按章程约定的程序办理。

政府出资从投资基金退出时,应当按照章程约定的条件退出;章程中没有约定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投资基金退出价格的依据。


(5)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的预算管理

根据《办法》相关规定,各级政府出资设立投资基金,应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基金章程约定的出资方案将当年政府出资额纳入年度政府预算。


上级政府可通过转移支付支持下级政府设立投资基金,也可与下级政府共同出资设立投资基金。


序号

事项

要求

1

资金拨付

各级政府单独出资设立的投资基金,由财政部门根据年度预算、项目投资进度或实际用款需要将资金拨付到基金。政府部门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的投资基金,由财政部门根据基金章程中约定的出资方案、项目投资进度或实际用款需求以及年度预算安排情况,将资金拨付到基金。

2

预算会计处理

各级财政部门向政府投资基金拨付资金时,增列当期预算支出,按支出方向通过相应的支出分类科目反映;收到投资收益时,作增加当期预算收入处理,通过相关预算收入科目反映;基金清算或退出收回投资时,作冲减当期财政支出处理。


(6)政府投资基金的报告义务


序号

报告主体

报告事项

1

政府投资基金

在年度终了后及时将全年投资收益或亏损情况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2

政府投资基金

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基金运行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投资损益情况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其他重大情况;

3

政府投资基金

按季编制并向财政部门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等报表。

备注:《办法》实施前已经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也应按照《办法》的相关规定将政府累计投资形成的资产、权益和应分享的投资收益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7)明确政府投资基金的监督管理

序号

事项

要求

1

监督管理主体

各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

2

监督管理方式

财政部门应建立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制度,对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评价,并有效应用绩效评价结果;财政、审计部门对基金运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基金运作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3

法律责任

对于年度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影响分析:

1、债权性资金退居幕后,股权投资机构和产业投资人活跃台前

就目前市场情况来看,近期设立的政府基金参与方多为银行和信托等传统资金方,而在《办法》发布之后,这一情况可能将会发生重要变化。


一方面,由于政府投资基金将不能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银行和信托公司通过发行产品直接参与政府投资基金的方式受阻;另一方面,按照《办法》中所说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政府可以适当让利,如超出政府回报要求的收益全部由社会资本方分享,但投资方要共同承担风险,政府不得承诺本金不受损和最低收益。

2、股权投资比例增加,对基金管理人专业化要求提高

基于去杠杆、稳增长的政策性目标以及当前经济形势下供给侧改革的基调,未来政府投资基金将主要围绕创新创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产业转型升级及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开展设立,投资方式也将向股权方式倾斜。


对于创业企业和中小企业投资而言,一方面,此类项目通常有较高的风险,从风险收益相匹配的角度来看,股权投资更为合适;另一方面,从这些企业本身需求角度出发,除了资金方面的支持,更需要投资方提供资源与管理方面的扶持,采用股权投资的方式更有利于资源注入。而在产业转型升级领域,目前的主要方式还是通过并购整合,剥离低效资产、淘汰落后产能、重组优质资产,进而提高运营效率和市场竞争力。债权和夹层投资并不足以提供如此高的控制力和影响力,因此也需要以股权方式进行布局。

为了在完成政策性目标的前提下,实现投资人合理回报,未来政府投资基金对基金管理机构的专业化要求将会进一步提高。不但要有丰富的行业投资经验和卓越的专业判断能力,还要能够从更加宏观的角度合理配置资源,促进地方产业的整体发展。


随着政府投资基金的逐步推广,各方面的规范逐步完善和市场化水平的逐步提高,投资机构将会迎来更多的参与机会和更高的业务挑战。

文件全文:

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

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预[2015]210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委):  

为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和风险控制、预算管理等工作,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预算法、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15年11月12日

附件:

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预算法、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出资,是指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

第四条 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或合同章程规定代行政府出资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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