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新政对广义财政的影响


来自:中国PPP中心     发表于:2018-01-10 22:45:36     浏览:258次

2013年以来,我国掀起PPP发展热潮。我国PPP分为财政部和发改委两条线,从规模来看,9月末数据显示财政部总计入库项目1.42万个,投资额总计17.8万亿元,其中管理库项目6778个,总投资10.1万亿元;发改委数据公布并不定时,截至今年2月数据,发改委总计入库1.59万个,涉及项目金额15.9万亿元。从落地来看,财政部目前进入执行阶段的项目投资总计4.1万亿元,落地率35%,其中近四成项目已开工;今年截至9月底总计投资1.5万亿,占全年基建投资的比重在10%左右,落地与开工较去年有明显加速。尤其在87号文发布之后,很多政府购买项目转向PPP模式,申报项目热情空前高涨。在此情况下,财政部与国资委不得不发文对PPP进行规范。

92号文由财政部下发,从严格新项目入库标准和集中清理已入库项目两个方面规范PPP项目运作。主要影响在:1)政府付费类项目入库难度加大,92号文强调审慎开展政府付费类项目,目前落地的PPP项目中,有33%为政府付费类,52%为可行性缺口补助类,另外15%为使用者付费,政府付费占比较高。此次92号文强调要审慎开展政府类付费项目,将会对生态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城镇综合开发等政府付费占比较高的项目的入库产生负面影响,未来更多项目或转向可行性缺口补助的模式;2)部分不符合规定项目清理出库:从文件表述看,10%的监管红线短期不会动摇,今年全年总计退库973个,其中三季度退库635个项目,接下来几个月或有更加集中的退库行为出现。

192号文由国资委下发,意在控制央企债务风险。主要影响在:1)未来社会资本或需要并表,资产负债表压力较大。在PPP项目中,社会资本方参与了PPP项目的前期工作、建设、运营、移交等整个流程,对PPP项目具有实际上的控制权,理论上是最应该并表的股东,但实际操作中,社会资本方为了出表,往往会选择引入战略投资者共同参与PPP项目。国资委新发的192号文指出,社会资本方应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综合判断是否需要“并表”;2)部分回报率偏低的项目或难以开展:目前,PPP项目的平均回报率降至6%左右,与一般贷款利率相差不大,未来,为了中标故意压力回报率的行为将受到限制;3)主要央企未来可投资空间受限192号文对累计对PPP项目的净投资上限进行了规定,根据测算,未来八大央企剩余可投资规模在2.5万亿左右,量级小于前期已投资规模。

与此同时,发改委发文鼓励民营企业更多参与PPP项目,未来我们可能会看到:1)政府付费类项目受限,更多的项目采用可行性缺口补助或者使用者付费的回报模式;(2)央企作为社会资本方参与PPP受限,未来更多的可能仅做为施工企业参与项目建设;但地方国有企业在PPP中扮演的角色可能逐步上升,成为参与PPP项目建设重要的社会资本方;(3)民企在政策的鼓励下,可能更多的参与PPP项目建设。

从我们判断明年基建投资与政府资本开支的目的出发,我们认为应从广义财政角度来理解PPP,包括正确的理解十九大前后一系列监管文件(43号,50号,87号,92号,192号(国资委))与十九大工作报告之间的逻辑联系。也包括正确理解本次对于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监管,与以往宏观经济调控的差别。我们认为,当前的监管只针对风险而不针对资本开支本身,十九大中提出的“诸多任务”也有推动资本开支的可能。这决定了政府的融资意愿很难出现断崖式下跌,表现出“具有韧性”的特征。

但是从广义财政和长周期的角度,PPP项目之前的“火爆”以及当前受到监管的“关照”,其背景都是广义财政趋紧,政府信用趋于收缩的结果,从我们的匡算结果看,广义财政中的信贷和非标在2018年都面临增长乏力甚至回落的窘境,债券(地方债与城投)可能有一定回升,公共预算收入与基金性收入增长乏力,PPP项目的增速可能略微减慢,整体上,广义财政在2018年将是一个收缩的过程。





一、为什么要在广义财政背景下理解PPP新政

最近,财政部与国资委分别发布92号文与192号文规范PPP,很多投资者担忧PPP的项目入库,落地都将受到较大的影响,相应的,总投资额也将出现较大的回落,我们认为,之所以投资者关心PPP,实质上还是关心其对于经济的拉动能力,进而对经济运行方向做出判断。如果是这样,抛开广义财政来看PPP是没有意义的,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87号文之后,很多原来通过政府购买完成的项目绕道棚改和PPP完成,这就提高了PPP的潜在供给,而且项目质量也有可能提升,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入库项目和落地率有所提升(仅仅是假设),也不能说基建投资或者地产投资会上行,因为从整体上讲,这是一个广义财政收缩的结果。

所以我们认为应该从广义财政的角度理解PPP的监管要求,进而推测其对经济运行的潜在影响,本文余下内容大概分以下几个部分,第二部分,梳理对PPP的监管政策(92号文与192号文)与19大前后监管政策的逻辑一致性。第三部分,92号文与192号文有什么新内容,对地方政府的融资模式有什么潜在的影响。第四部分,在当前背景下,广义财政是否会出现较快的收缩,这是影响明年经济运行最为核心的一个因素。


二、 PPP监管政策与19大前后一系列监管政策的逻辑一致性




三、 我国PPP发展现状




四、 92号文与192号文有什么新内容







五、 监管和地方政府可能的应对之策




针对日趋紧张的监管政策,地方政府的应对之策可能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这些因为87号文限制政府购买而转而寻求PPP作为资本开支来源的地区,尤其是东部地区,在资本金注入上的空间更大,一方面这些区域的财政收入更有保障,另一方面,其所能控制的资产和资源做为“对价”的能力更强(如专利权,土地使用权之类)。政府可以用这些国有资产或者是政府性基金中的收入作为资本金参与PPP项目,这些都将使得10%红线的约束力下降。

对于政府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贴项目,可能也有一些腾挪的余地,比如一些现金的支付义务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来履行,比如一些河道清淤,治理的项目,可以用沿河商铺的开发权予以补贴。这在原则上属于两件事,但是通过PPP方式,增加互信,加强合作本身也是在公共建设领域引入社会资本的应有之义,也是很多企业参与PPP的初衷,只要程序上合法合规,这种模式也无可厚非,事实上,即使是自身有收益的项目,项目之外的资源支持也是存在的,比如南京地铁项目,在下车和出站之间就规划设计了很多的商铺。

另外,面对纯政府付费的项目可能监管趋严的问题,地方政府可能会考虑尽量增加一些收入来源,比如在市区建立绿地或者公园这种依靠政府付费的项目时,设置一些饭馆,报刊亭,创造一些收入,减轻政府支付压力甚至将其变为收益型项目,以避免“未建立按效付费机制”管要求下的入库障碍。

另外,地方政府也可能对于资质较好,收益比较有保证项目给予更加积极的态度和更多地支持,一般PPP项目实际上都是社会资本发起,社会资本计划项目,然后走流程让“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发起。名义上是政府发起的,但大多数都是社会资本发起,但审批和流程控制是在政府手里。一方案两报告(实施方案、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报告、物有所值评估报告)、四项审批(规划、发改、土地、环评),缺一个项目都无法完成。另外政府资源可能体现在非经济领域,比如协调居民征地拆迁。如果政府不出面,社会资本和居民谈判,推进难度很大。在比如,一个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建了管廊要有入廊企业才能有现金流,通讯、供水、供热、供电公司都不表态,那项目就无法推进。如果政府牵头,各个公司表示支持并指定人员参与相关工作,项目进展就大大加快了,一句话,政府在PPP项目中投入的资源不仅仅是资本金,这一点,发达地区“可以动用的资源”肯定多于欠发达地区,而投入资源的多寡则取决于其对PPP项目的重视程度。我们认为,在87号文之后,地方政府对PPP的重视程度肯定是大大提升的。

另外,我们认为监管部门可能也需要考虑如何能够切实提高PPP项目的吸引力,我们认为目前尚有不少改善的空间,比如税负问题,目前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投资PPP都搭建了结构化的设计,涉及到层层征税的问题,税收负担较传统模式高很多,这也降低了社会资本和金融机构的税收收益。


六、 怎么看2018年的广义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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