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PPP项目结算鉴定有了新规定!


来自:河南三才管理咨询     发表于:2018-03-02 14:52:12     浏览:29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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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公告第1667号文批准了新的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编号GB/T51262-2017)。新国标将于2018年3月1日正式实施,这将直接影响PPP项目的结算。PPP项目各参与方必须了解如何依据新国标开展工程造价鉴定,并依据新国标解决工程造价和结算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笔者节取了新国标的部分内容,以供大家参考阅读:

5.7 工期争议的鉴定

5.7.1 当事人对鉴定项目开工时间有争议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决定,委托人不决定或委托鉴定人鉴别的,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开工时间:

①工程合同中约定了开工时间,但发包人又批准了承包人的开工报告或发出了开工通知,应采用发包人批准的开工报告或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时间。

②工程合同中未约定开工时间,应采用发包人批准的开工时间。

③工程合同中约定了开工时间,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开工,发包人接到承包人延期开工申请且同意承包人要求的,开工时间相应顺延;发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的,开工时间不予顺延。

④因非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开工时间开工,开工时间相应顺延。

⑤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时开工的,开工时间相应顺延。

⑥证据材料中,均无发包人或承包人推迟开工时间的证据,应采用工程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

5.7.2 当事人对鉴定项目工期有争议的,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工期:

①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期的,以合同约定工期进行鉴定;

②工程合同对工期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的,鉴定人应按国家相关工程工期定额以及工程所在地或相关专业工程的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鉴定项目工期。

5.7.3 当事人对鉴定项目实际竣工时间有争议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决定,委托人不决定或委托鉴定人鉴别的,鉴定人应按照以下情形分别确定竣工时间:

①鉴定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之日为竣工时间;

②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时间;

③鉴定项目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鉴定项目之日为竣工时间。

5.7.4 当事人对鉴定项目暂停施工、顺延工期有争议的,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确定是否顺延工期:

①因非承包人原因暂停施工的,相应顺延工期;

②因承包人原因暂停施工的,工期不予顺延。

5.7.5 当事人对鉴定项目因设计变更顺延工期有争议的,鉴定人应参考施工进度计划,判别是否增加了关键线路和关键工作的工程量并足以引起工期变化,如增加了工期,应相应顺延工期;如未增加工期,工期不予顺延。

5.7.6 当事人对鉴定项目因工期延误索赔有争议的,鉴定人应按本规范第 5.7.1-5.7.5 条规定先确定实际工期,再与合同工期对比,确定是否延误进行鉴定。

5.8 索赔争议的鉴定

5.8.1 当事人一方提出索赔,因对方当事人不答复发生争议的,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①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后提出索赔的,鉴定人应以超过索赔时效作出否定性鉴定;

②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索赔,对方当事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答复的,鉴定人应对此索赔作出肯定性鉴定。

5.8.2 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索赔,对方当事人也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答复,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① 对方当事人以不符合事实为由不同意索赔的,鉴定人应在厘清证据的基础上作出鉴定;

②对方当事人以该索赔事项存在,但认为不存在赔偿的,或认为索赔过高的,鉴定人应根据专业判断作出鉴定。

5.8.3 当事人对暂停施工索赔费用有争议的,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①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包括:保管暂停工程的费用、施工机具租赁费、现场生产工人与管理人员工资、承包人为复工所需的准备费用等。

②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8.4因非承包人原因,发包人删减了工程合同中的某项工作或工程项目,承包人提出应由发包人给予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委托人认定该事实成立的,鉴定人进行鉴定时,其费用可按相关工程企业管理费的一定比例,利润按相关工程项目的报价或工程所在地建筑企业统计年报的利润率计算。

笔者提示:《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已于2018年1月出版、发行,大家可以根据需要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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