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PPP相关政策汇总解读


来自:中建重固     发表于:2018-03-23 16:08:46     浏览:241次

一、最新政策文件将对PPP项目资本金融资,尤其是名股实债型融资产生重要影响。

1、重要内容:2017年11月10日《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92号文)

2、专家解读:92号文出台旨在“规范PPP项目运作、防止PPP异化为新的融资平台、遏制隐性债务风险增量”,明确了三种项目不得入库(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七种项目必须清除出库。其中对PPP资本金融资影响最大的是以下这句话:“违反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未按时足额缴纳项目资本金、以债务性资金充当资本金或由第三方代持社会资本方股份的”,特别是“以债务性资金充当资本金”。


1、重要内容:2017年11月17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资管新政)

2、专家解读:资管新政是五部委针对同类资管业务“监管规则和标准不一致,监管套利、产品多层嵌套、杠杆不清、刚性兑付、规避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资管新政的颁布将对资管业刚兑、资金池、错配、嵌套、通道、杠杆等传统业务模式形成重创。

PPP项目资本金的融资若追溯资金的源头,绝大部分仍主要来自金融机构的资管产品募集的资金,当然自有资金投股权存在合规风险,资管产品一直以来在PPP项目资本金融资业务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新政对PPP资本金融资的重要影响不言而喻。

 

1、重要内容:2017年11月21日《关于加强中央企业PPP业务风险管控的通知》(192号文)

2、专家解读:192号文是国资委对央企在本轮PPP热潮中过热投资、非规范投资的约束,强调防风险、控负债,具体措施有:一是强化集团管控,要求集团总部统一审批PPP业务;二是严格准入条件,严控非主业领域PPP项目投资,规范PPP投资回报率要求;三是严控投资规模,严控债务风险管控央企的PPP项目投资规模,限制高负债和亏损子公司PPP投资,禁止非投资金融类子公司的纯融资行为;四是要求严格遵守资本金制度,禁止名股实债和购买劣后级份额;五是规范会计核算,要求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判断是否并表;六是严格责任追究,建立PPP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

 

1、重要内容:2017年12月3日《防范利益冲突 完善内部治理 推动私募基金行业专业化发展》(第四届中国私募投资基金峰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主题演讲)

2、专家解读:不得搞“名股实债”、“明基实贷”产品,主要形式如下:在定期回款上,产业基金在投资项目公司时设计成“小股大债”,并要求按月或者按季度支付固定的利息;如果产业基金投资的是纯粹的股权,则通过“股权管理费”等方式定期支付一笔款项(类似于利息)。

在保障措施上,往往要求大股东或者第三方远期以一定的金额回购产业基金持有的股权(即明股实债),或者在产业基金层面要求劣后方回购优先级(银行理财等)的基金份额(这可以理解为“明基实债“)。

 

1、重要内容、2017年12月4日《关于落实国家有关要求规范PPP业务管理的通知》(中建股投函字〔2017〕468号)

1、对单独投资主体进行限定(资产负债率高于85%或连续两年亏损的单位不得单独或联合中建基金投资,不得单独联合外部金融机构或者社会资本方投资,只能联合内部资产负债率合格的单位联合投资,且只能参股);

2、指定《新增PPP项目投资风险管控清单》,设立19项单项否决指标,11项前提条件指标,单项否决指标其中包括:未以债务性资金充当资本金(未以股东借款作为资本金);未由第三方代持社会资本方股份(未在中标后自行引入第三方作为项目公司股东);我方未引入“名股实债”类股权资金承担本应由其他方(如联合体其他成员)承担的风险;我方未通过购买劣后级份额方式承担本应由其他方(如合作方)承担的风险。

汇总如下

财政部最新领导讲话精神和92号文对当前PPP项目资本金融资中广泛存在的杠杆率过高等问题作出了否定性评价,192号文严控央企名股实债和负债率,资管新政严限资管产品刚兑、加杠杆、嵌套等传统发展模式,私募投资基金峰会主体演讲不得搞“名股实债”、“明基实贷”产品中建股投函字〔2017〕468号对名股实债,列入否决清单,最严新政将对PPP资本金融资产生颠覆性影响:

一、名股实债型PPP资本金融资受限:1、社会资本方名股实债型融资可能涉嫌违反92号文;2、资管新政限制了名股实债型结构;3、192号文叫停了央企名股实债型资本金融资。

二、“小股大债”模式将受重创:1、股东借款存在违反92号文的合规风险;2、资管新政下小股大债模式在实操中难以落地。

三、PPP结构化融资将受限:1、资管新政限缩资管产品结构化设计;2、192号文禁止央企投资资管产品劣后级份额。


二、2017年12月29日 证监会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915号(经济发展类144号)提案的答复

针对《关于建立PPP退出机制的提案》证监会及相关部委做了三方面工作:

1、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PPP企业进行股权融资

2、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PPP企业发行债券融资

3、通过资产证券化方式丰富PPP项目退出渠道

 

三、2018年1月,一行三会相继发布了多项监管政策,包括一行三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银发[2017]302号),证监会发布的302号文配套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交易监管的通知》(证监办发[2017]89号),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银监发[2018]2号),银监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通知》(银监发〔2018〕4号)。

1、302号文——严控债券杠杆,整顿债券交易。302号文对于债市杠杆提出了新的要求:参与者应按照审慎展业原则,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制定的流动性、杠杆率等风险监管指标要求,并合理控制债券交易杠杆比率。302号文提出的监管指标,不仅对逆回购比例进行了要求,也对正回购设置了标准。既限制机构过度加杠杆的行为,也限制机构过度融出资金的行为。

2、89号文——302号文的更细化、更具体。89号文是证监会为落实302号文内容,下发的进一步的指导文件。主要内容首先是加强各类债券交易的业务管理和人员管理,强化关键环节管控,分别在加强用印管理、建立完善债券投资交易管理系统、完善交易监控、加强债券交易人员管理方面提出了更为细化和严格的要求。其次是具体规则防范债券代持、规范债券交易。我们认为增加了债券交易的限制和风险管控,一定程度上可以防范债券代持行为。

3、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防控集中度风险。对大额风险暴露进行规范,主要还是加强银行的风险管理,尤其是信用风险暴露的集中度管理。《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加大了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如对集团客户授信余额标准更为宽松,同时提高了单家银行对单个同业客户风险暴露的监管要求,弱化银行对同业业务的依赖,回归主业。

4、《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去通道化。《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对于资管行业来说,意味着一类重要的资管通道业务模式消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和银行理财资金以贷款投向非标的方式仅剩下信托贷款,预计信托业务由于竞争减少处在较好的竞争地位,但监管层要求金融回归服务实体的要求不变,统一监管趋势下,我们不排除未来对信托公司贷款予以规范和限制的可能性。

 

四、2018年1月4日 财库〔2018〕2号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1月4日,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根据《办法》,代理机构实行名录登记管理。省级财政部门依托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建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名录信息全国共享并向社会公开。该办法共五章二十七条,其中强调,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代理机构综合信用评价工作。采购人、供应商和评审专家根据代理机构的从业情况对代理机构的代理活动进行综合信用评价,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应当全国共享。

 

五、2017年1年8日 中国保监会、财政部 保监发〔2018〕6号 关于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管理 支持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指导意见

为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强化保险机构责任意识,支持保险机构更加安全高效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提出以下六点意见:

1、积极支持依法合规开展投资;

2、妥善配合存量债务风险处置;

3、切实规范投资融资平台公司行为;

4、审慎合规开展创新业务;

5、着力强化行业风险管理;

6、严格落实市场主体责任。

《指导意见》明确了保险资金运用涉及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政策边界,提出要规范保险资金投资,坚决制止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不得要求地方政府或融资平台公司通过支付固定投资回报或约定到期、强制赎回投资本金等方式承诺保障本金和投资收益,不得为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债提供任何形式的便利。鼓励地方政府和保险机构规范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投资基金等方式,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坚决制止地方政府以引入保险机构等社会资本名义,通过融资平台公司、政府投资基金等方式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债上新项目、铺新摊子。

六、2017年1年13日 国家发改委:统一规范特色小镇 各地不能乱戴帽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在长沙举办的首届中国特色小镇论坛上表示,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特色小镇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问题进行统一规范,严格控制建设数量,取消一次性命名,统一实行宽进严定动态淘汰的达标制度。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国土资源部、环保部、住建部等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评估,不符合规范的要淘汰,特别是县级政府综合债务风险预警地区,不得通过融资公司变相举债建设。

 

七、2017年1年17日 保监会 新规发布:保监发〔2018〕9号 关于印发《打赢保险业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总体方案》的通知

1月19日,保监会发布关于印发《打赢保险业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其中指出工作任务为:(一)做好重点领域风险防控与处置。(二)坚决打击违法违规保险经营活动。(三)加强薄弱环节监管制度建设。并制定了各任务的细分规划。

 

八、2017年1年17日 发改委 新规发布:2018年第14号令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1月17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该办法共六章三十五条,具体对1、对核准项目的监管;2、对备案项目的监管;3、监管程序和方式;4、法律责任四个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划。外商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该办法自2018年2月4日起实施。

 

九、第四批PPP项目即将推出

距离第四批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评审启动已经过去两个月,财政部PPP中心相关负责人近日表示,第四批PPP示范项目将于近期公布。据悉,第四批 PPP 示范项目重点聚焦连片特困地区发展、美丽乡村建设、生态环境治理、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等领域,优先支持存量项目,通过示范项目引领带动,有效激发市场活力,推动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率。

 

十、2018年1月26日 保监会 修订发布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

1月26日,保监会对《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发布《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此次修订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切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金融稳定委员会部署,包括明确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的登记、托管、交易等监管事项;进一步规范投资管理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行为;禁止受托资金转委托和提供通道服务等行为,切实加强去嵌套、去杠杆和去通道工作。

二是切实强化监管和风险管控机制,包括强化境外投资监管,明确保险资金从事境外投资应符合保监会、人民银行和国家外管局的相关规定;明确风险责任人制度,规定保险机构应当明确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的风险责任人及首席投资官,将风险责任落实到人;明确保险资金运用信息披露要求。

三是切实推动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主要是将近几年有益实践经验和相关规范性文件上升为部门规章,包括允许保险资金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允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私募基金,允许保险资金进行风险投资,这些举措将切实加强保险资金直接投资实体经济,有助于缩短中间环节和降低实体经济成本。

四是根据“放管服”等政策安排修订有关内容,包括明确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行注册制管理,债权投资计划等产品发行由备案制改为注册制;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保监会将根据资金运用实际情况,对保险资产的分类、品种以及相关比例等进行调整;明确资产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职由事前核准改为事后报告。

 

十一、2018年1月31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财综〔2018〕8号 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制定并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要求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实行预决算管理。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使用情况、土地储备零星收入缴入国库情况以及土地储备机构执行会计核算制度、政府采购制度等的监督检查,确保土地储备资金专款专用,督促土地储备机构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努力提高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效率。

 

十二、2017年12月25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 财税〔2017〕90号 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其中提出: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本通知下发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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