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案例】PPP项目未开工即终止引起的投入资金退还之争


来自:张国印建设工程号     发表于:2018-07-26 10:25:58     浏览:349次

1、PPP项目提前终止风险不可忽视;

2、施工企业承接工程注意合规有据。

  上诉人(原审被告):夹江县安泰置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乐山云鹏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

  原审原告:干某某

  原审被告:俞某某


  云鹏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鹏公司)、干某某因合同纠纷向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夹江县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夹江县安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泰公司)、俞某某立即全额退还云鹏公司、干某某支付的资金500万元;2.判令安泰公司、俞某某支付2017年6月1日至退还500万元期间的资金利息损失(按年息10%计算);3、由安泰公司、俞某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云鹏公司、干某某明确利息损失的截止时间为款项实际给付之日,计算基数为500万元。

  夹江县法院一审认定事实:2016年5、6月份,云鹏公司法定代表人干某某、安泰公司法定代表人俞某某以及贵州建工代表共同商谈乐山市夹江县东风堰世界灌溉工程遗产整治工程青衣绿道在古段PPP项目(以下简称遗产整治PPP项目)合作事宜,约定由安泰公司负责和夹江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夹江县政府)衔接,施工由云鹏公司负责,由贵州建工代表云鹏公司和安泰公司投标。2016年7月26日,云鹏公司(乙方)与安泰公司(甲方)签订《合作协议》,主要约定:甲乙双方组成联合体,参与遗产整治PPP项目招商竞标;甲方委托俞某某、乙方委托干某某全权处理上述PPP项目合作和实施的全部事宜;乙方负责上述PPP项目竞标的全部工作;如竞标成功,上述PPP项目招标文件和协议中约定的由甲乙双方联合体履行的义务和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建设报建、施工、安全、竣工验收、运营、维养、管理等事宜。乙方需按上述PPP项目招标文件的要求施工,并确保工程质量,确保项目顺利通过竣工验收。如施工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上述PPP项目实施的所有资金由乙方垫付,所有盈利归乙方所有,所有责任和亏损由乙方承担。在乙方履行本协议的前提下,甲方同意本项目相关的款项直接支付到乙方指定的账户;甲方负责与夹江县政府协调,按照徽嘉投资控股(香港)有限公司与夹江县政府2016年4月22日所签之补充协议约定,安泰公司具体履行徽嘉投资控股(香港)有限公司在上述协议中的权利义务,落实与夹江县益鑫公司进行融资合作事宜(政府回购项目的相关约定事宜),并在政府完成回购前主动配合、督促政府履行约定,直到乙方收回项目应由政府支付的全部资金为止;干某某自愿提前支付上述项目的税后利润给俞某某,支付金额为遗产整治PPP项目标的总金额的10%,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付50%,未付金额分二期支付。第一期200万元在甲方与夹江县益鑫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期在乙方收到益鑫公司支付的金额达到已完成工程金额的30%以上时,2日内支付全部余额。在支付第一期200万元至支付第二期余额期间,乙方承诺未付余额按年息10%支付利息,届时利息与未支付余额同时支付。俞某某接收账户为:工商银行无为支行账号62×××08开户名俞某某;如果夹江县政府在PPP项目未开工前不论任何原因确认终止PPP项目,甲方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乙方已支付给甲方的资金。次日,安泰公司(乙方)与贵州建工第四建筑公司(甲方)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约定以甲方为牵头人,甲乙双方组成联合体,参与案涉PPP项目招商竞标。协议签订后,干某某分别于2016年7月29日、2016年8月24日向俞某某的账户转入协议约定的税后利润300万元和200万元,共计500万元。庭审中,各方一致陈述:干某某的付款行为是代表云鹏公司的行为,俞某某的收款行为是代表安泰公司的行为。2016年9月19日,贵州建工参加案涉PPP项目竞标并中标。采购人夹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夹江县住建局)向贵州建工发出的《中标通知书》载明: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30日内到夹江县住建局与我方签订PPP采购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2.18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案涉PPP项目招标文件第1.6条载明:本项目总投资约为6200万元;第2.18条载明: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PPP项目协议前向采购人提交620万现金,作为履约合同的担保。2017年4月20日,夹江县住建局向夹江县政府提交《关于终止夹江县东风堰世界灌溉工程遗产整治工程青衣绿道在古段PPP项目招标工作的请示》【文号:夹住建(2017)94号】,并经夹江县政府同意。该请示中载明:由于项目推进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导致该项目已暂停,未签订PPP投资协议。主要有以下几方面问题:1、项目征拆工作未完成。……2、勘察设计工作未完成。……3、工程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由于以上原因导致项目已暂停实施,工程的开工建设时间尚未明确。……县住建局与成交社会资本方和排名第二、第三的成交候选供应商进行初步沟通,三家企业均表示愿意终止该项目的PPP招商工作。鉴于以上情况,我局建议终止青衣绿道在古段项目的PPP招商工作,将项目建设内容纳入到滨水景观带项目一并实施。2017年7月26日,贵州建工向夹江县住建局发出《关于退回投保保证金、招标代理服务费及项目咨询服务费的函》,载明:我公司于2016年7月26日参加的遗产整治PPP项目投保并中标,9月1日发中标通知书至今已近一年了,此项目因多种原因暂不能实施项目施工,恳请贵局尽快退回我公司交纳的投保保证金、招标代理服务费及项目咨询服务费。此后,安泰公司未退还云鹏公司已支付的税后利润500万元。

  庭审中,云鹏公司、干某某陈述:案涉PPP项目投标保证金等竞标费用由其支付给贵州建工,由贵州建工交纳。

  夹江县法院认为云鹏公司与安泰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合法有效,作出(2017)川1126民初930号民事判决:一、安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云鹏公司人民币500万元,并支付从2017年7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以不超过年利率10%为限)计算的利息损失。二、驳回云鹏公司、干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受理费46800元,由安泰公司负担。

  安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乐山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夹江县法院(2017)川1126民初930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云鹏公司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乐山中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是否应当追加贵州建工为本案第三人,是否应当发回重审?本案是安泰公司与云鹏公司履行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产生的纠纷,贵州建工并不是《合作协议》的签订主体,《合作协议》对贵州建工并无约束力,贵州建工不属于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贵州建工不参与本案诉讼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夹江县法院未准予贵州建工为本案第三人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安泰公司请求追加贵州建工为第三人,将本案发回重审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安泰公司是否应退还云鹏公司500万元。根据安泰公司与云鹏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第十条约定:如果夹江县政府在PPP项目未开工前不论任何原因确认终止PPP项目,甲方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乙方已支付给甲方的资金。云鹏公司要求退还安泰公司已付资金的条件是夹江县政府在PPP项目未开工前终止PPP项目,且不论原因。根据夹江县住建局向夹江县政府提交的《关于终止夹江县东风堰世界灌溉工程遗产整治工程青衣绿道在古段PPP项目招标工作的请示》及批示,能够证明案涉PPP项目推进过程中,夹江县政府因征拆、勘察设计工作未完成以及工程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而终止了案涉PPP项目,即夹江县政府在PPP项目未开工前确认终止PPP项目,双方合同约定的退款条件已经成就,安泰公司应当退还云鹏公司已支付的税后利润500万元。安泰公司主张,案涉PPP项目系云鹏公司不履行《中标通知书》的义务造成,但其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主张,且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不论任何原因确认终止”,即夹江县政府在PPP项目未开工前确认终止PPP项目,合同约定的退款条件已经成就。因此,安泰公司主张退款不符合《合作协议》第十条终止情形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安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2018年3月13日,乐山中院作出(2018)川11民终5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6,800.00元,由安泰公司负担。(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由张国印建设工程号摘选整理)

版权声明:本文著作权归新newPPP平台所有,NewPPP小编欢迎分享本文,您的收藏是对我们的信任,newppp谢谢大家支持!

上一篇:32亿浙江省椒江绿色药都小镇PPP项目社会资本方中标公示、中铁五局10亿中标广州市轨道交通7号线...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