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S专题】PPP+ABS的操作流程


来自:燕园基金     发表于:2018-09-02 09:53:04     浏览:289次

导读:国家发改委、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推进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相关工作的通知》,这是国家发改委和证监会首次联合发文力推PPP+ABS的创新融资模式,资产证券化由此成为PPP项目2017年的开台锣鼓。

本文作者主要介绍了PPP+ABS的操作流程供读者参考。


若以PPP项目贷款或金融租赁债权作为基础资产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则发起机构为商业银行或金融租赁公司,该类业务模式属于银行间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需符合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一般性的“合格标准”,具体可参考后面的“国开行棚户区改造贷款资产证券化项目”案例。


若以PPP项目未来产生的收费收益权与/或财政补贴作为基础资产开展证券化,则可以发行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票据或资产支持计划。下面以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为例,介绍这种模式下PPP项目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从资产支持票据和资产支持计划的法规来看,对于基础资产的要求基本相同,只是对于原始权益人(或发行人)的要求有些区别,但整体差异不大),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对原始权益人的基本要求


(1)原始权益人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或事业单位。


(2)原始权益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无重大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


(3)原始权益人最近3年未发生重大违约或虚假信息披露,人民银行企业信息信用报告中无不良信用记录。


(4)原始权益人最近3年未发生过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对基础资产的基本要求


(1)基础资产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规定,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以特定化。基础资产的交易基础应当真实,交易对价应当公允,现金流应当持续、稳定。若以存量项目(或已建成开始运营的项目)开展资产证券化,则还要求基础资产运营已有一定期限(比如1年以上),且现金流历史记录良好,数据容易获得。


(2)基础资产不得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者其他权利限制,但通过专项计划相关安排,在原始权益人向专项计划转移基础资产时能够解除相关担保负担和其他权利限制的除外。原始权益人可以通过如下3种方式解除基础资产的抵质押等权利负担:①与贷款银行(或提供融资的其他金融机构)协商替换担保措施,将基础资产的抵质押释放出来;②用部分募集资金提前还款,解除基础资产抵质押;③发行前寻找过桥资金,提前还款解除基础资产抵质押。


(3)基础资产不属于《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的附件《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负面清单》的范围。

二、PPP+ABS的主要特点


三、PPP+ABS的主要模式


四、PPP+ABS的操作流程




来源:中国资本联盟 & 中国基金业协会 & VABS国际金融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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