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PPP将社会资本(尤其是私人资本)引入公共服务领域后,众多政策及措施、文件相继产生,在众多的政策措施及制度安排中,税收法规是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本文就PPP项目涉及的相关税收问题加以讨论,讨论内容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
一、PPP项目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一)目前PPP税收优惠政策涉及的税种及优惠:
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2、增值税优惠政策
销售自产的再生水免增值税
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二)具体涉及的各行业税收优惠政策文件如下:
1、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污水处理、工业废气处理相关PPP项目的税收优惠。
财税〔2008〕46号《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47号《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48号《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1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财税〔2008〕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财税〔2008〕11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财税〔2008〕11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国税〔2009〕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13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
2、水利发电相关PPP项目税收优惠
财税〔2014〕10号
国税〔2013〕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
财税〔2014〕5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3、太阳能发电相关PPP项目的税收优惠
财税〔2016〕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4、核力发电相关PPP项目的税收优惠
财税〔2008〕3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5、垃圾发电与热力相关PPP项目的税收优惠
财税〔2015〕78号
6、公共交通运输相关PPP项目的税收优惠
财税〔2016〕36号附件2
财税〔2016〕36号附件3
财税〔2016〕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8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7、饮水工程相关PPP项目的税收优惠
财税〔2016〕1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二、PPP项目税收处理上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式:
对于涉身其中的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而言,显然不能按普通纳税人待之,但现行税收法规及政策还不能适应PPP的发展,存在着以下若干问题:
1、特殊涉税问题考虑不周。在TOT模式下,存量项目在政府与社会资本之间两次转让时可能存在的重复征税问题。
重复征税问题主要通过专业的会计师、审计师等对PPP项目筹划、建设、营运、移交等全周期进行阶段性跟进、审核并在出现争议的情况下通过各方咨询、协调解决。
2、税收优惠政策覆盖面过窄,政策优惠期有限。
PPP项目税收优惠政策覆盖面及优惠期限待政府加强相关政策的规范及指导。社会资本可与政府商议以其他方式来补充这一不足。
3、税收减免政策与税制改革不相适应。
协调税收减免政策与税制改革相适应的部分,不相适应的地方可咨询相关政府机构或行业专业人员,尽量做到公正合规。
4、对社会资本获得的政府补助如何征税缺乏明确规定。
社会资本获得政府补助后的纳税问题,原则上政府应出台相关政策加以指导和规范。鉴于现行政策无明确说明,税收可按以下三种方式处理:
1)政府补助款项全部作为项目公司营业收入,纳入一般纳税项目,并按一般会计原则处理;
2)政府补助款项不纳入项目公司应纳税额;
3)政府补助款项纳入缴税范围,但仅缴纳地方政府税收,国家/中央政府税收不予考虑。
5、对社会资本获得项目公司中政府股东让渡的股利如何纳税没有规定。
由于PPP项目付费模式不同,故不同模式下股东股利纳税也当区别处理:
1)使用者付费模式下,政府和社会资本方股利按一般企业处理。
2)可行性缺口补助模式下,原则上商业性质收益所产生的股利应进行分配,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的部分不进行股利分配。
3)政府付费模式下,充分考虑项目投资合理利润率、折现率等,原则上不考虑股利分配。
PPP项目涉及的税收问题范围广、难度大,且已有政策和规范不同政府部门和行业之间不完全协调,故需要政府加快相关政策实施,同时社会各行业专业人才积极探讨研究,力图使PPP项目全过程进行更加科学、规范和实用。
版权声明:本文著作权归新NewPPP平台所有,新NEWPPP平台小编欢迎大家分享本文,您的收藏是对我们的信任,newPPP谢谢大家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