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明确PPP项目条件基建投资料逐步回升


来自:森墨传媒     发表于:2019-03-09 19:01:37     浏览:285次

财政部8日消息,财政部日前发布《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专家认为,2019年,PPP的春天已经来临,随着《意见》的实施,PPP将进入规范发展的新阶段,基建行业整体进入资金面、政策面改善的细化阶段,基建投资料逐步回升。

  《意见》明确,规范的PPP项目应符合六方面条件:一是属于公共服务领域的公益性项目,合作期限原则上在10年以上,按规定履行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程序;二是社会资本负责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并承担相应风险,政府承担政策、法律等风险;三是建立完全与项目产出绩效相挂钩的付费机制,不得通过降低考核标准等方式,提前锁定、固化政府支出责任;四是项目资本金符合国家规定比例,项目公司股东以自有资金按时足额缴纳资本金;五是政府方签约主体应为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关或事业单位;六是按规定纳入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及时充分披露项目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北大PPP研究中心副主任邓冰表示,《意见》的出台代表着国家层面对PPP政策的连贯性进一步加强,增强了市场的信心。《意见》有很多明确化和具体化的规定,对PPP市场良性发展是进一步的保障,今后市场出清的效果会明显。总体上,《意见》的出台有利于整个PPP市场的发展,未来符合要求的PPP项目将继续发展,差项目该淘汰就应加快淘汰。

  大岳咨询董事长金永祥表示,《意见》对规范化PPP条件做出了明文规定,为地方政府操作PPP制定了清晰的边界条件,会大大提高PPP的运作效率,很大程度上稳定了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方的政策预期。未来非公共服务领域的项目将无法再做PPP,合作期限短于10年的项目将无法作为PPP项目获得预算支持。对于政府付费项目,《意见》并未封杀,只是条件更严格。对于污水、垃圾项目,没有列入政府付费项目,与财政部以前出台的政策实现了对接。

  防控地方隐性债务增加

  《意见》要求,实施PPP项目过程中不得出现以下行为:一是存在政府方或政府方出资代表向社会资本回购投资本金、承诺固定回报或保障最低收益的。通过签订阴阳合同,或由政府方或政府方出资代表为项目融资提供各种形式的担保、还款承诺等方式,由政府实际兜底项目投资建设运营风险的。二是本级政府所属的各类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平台公司参股并能对其经营活动构成实质性影响的国有企业作为社会资本参与本级PPP项目的。社会资本方实际只承担项目建设、不承担项目运营责任,或政府支出事项与项目产出绩效脱钩的。三是未经法定程序选择社会资本方的。未按规定通过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或规避财政承受能力10%红线,自行以PPP名义实施的。四是以债务性资金充当项目资本金,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实的。五是未按规定及时充分披露项目信息或披露虚假项目信息,严重影响行使公众知情权和社会监督权的。

  金永祥指出,与《意见》规定不一致且已在实施中的项目可能会受到较大影响,建议把《意见》管辖的重点放在未来的PPP项目上。另外,随着越来越多PPP项目进入实施阶段,对《意见》实施影响较大的细节问题也应重视,需要实施机构在实践中逐步规范,比如建设期利润过高运营期利润过低且用建设期利润保障财务投资人回报的问题,再比如,很多项目由于监管不到位造成项目总投资大大超出项目预算的问题等。

  逐步回归正常化发展

  《意见》提出,加大对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参与PPP项目的支持力度,向民营企业推介政府信用良好、项目收益稳定的优质项目,并在同等条件下对民营企业参与项目给予优先支持。中央财政公共服务领域相关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参与的PPP项目。研究完善中国PPP基金绩效考核办法,将投资民营企业参与项目作为重要考核指标,引导中国PPP基金加大支持力度。各地在开展PPP项目时,不得对外资企业、中资境外分支机构参与设置歧视性条款或附加条件。

  专家指出,民营企业的参与度提升将为PPP行业的后续发展打开空间。中国PPP基金的投资可以有效解决项目资金问题,也有利于降低社会资本的成本。随着意见的实施,长期来看,“差”的项目将出清整改,“优”的项目会顺利进行。

  中信证券研究部首席建筑分析师罗鼎表示,2019年PPP将逐步回归正常化发展轨道,更好支撑基建回升,基建行业整体进入资金面、政策面改善的细化阶段,基建投资料逐步回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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