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最新政策】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自:中国科技投资     发表于:2019-03-11 17:42:03     浏览:454次

财政部近日印发《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提出完善项目库“能进能出”的动态调整机制,不以入库为项目合规“背书”,不以入库作为商业银行贷款条件;新上政府付费项目并未被禁止,只是需要符合更审慎的要求。

规范的PPP项目应符合的条件

1、属于公共服务领域的公益性项目,合作期限原则上在10年以上,按规定履行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程序;

2、社会资本负责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并承担相应风险,政府承担政策、法律等风险;

3、建立完全与项目产出绩效相挂钩的付费机制,不得通过降低考核标准等方式,提前锁定、固化政府支出责任;

4、项目资本金符合国家规定比例,项目公司股东以自有资金按时足额缴纳资本金;

5、政府方签约主体应为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关或事业单位;

6、按规定纳入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及时充分披露项目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新上政府付费项目

在满足以上6个条件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3个条件:

1、财政支出责任占比超过5%的地区,不得新上政府付费项目,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污水、垃圾处理等依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表现为政府付费形式的PPP项目除外;

2、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性方式选择社会资本方;

3、严格控制项目投资、建设、运营成本,加强跟踪审计。

对于规避上述限制条件,将新上政府付费项目打捆、包装为少量使用者付费项目,项目内容无实质关联、使用者付费比例低于10%的,不予入库。

强化PPP项目的财政支出责任监管

在确保每一年度本级全部PPP项目从一般公共预算列支的财政支出责任,不超过当年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10%的同时,还要求新签约项目不得从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PPP项目运营补贴支出。

严禁地方借PPP名义增加隐性债务

PPP项目不得存在政府方或政府方出资代表向社会资本回购投资本金、承诺固定回报或保障最低收益;通过签订阴阳合同,或由政府方或政府方出资代表为项目融资提供各种形式的担保、还款承诺等方式,由政府实际兜底项目投资建设运营风险等行为,否则已入库项目应当予以清退,项目形成的财政支出责任,应当认定为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依法依规提请有关部门对相关单位及个人予以严肃问责。

PPP项目红线

若PPP项目存在以下行为,无法整改或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已入库项目予以清退。

1、本级政府所属的各类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平台公司参股并能对其经营活动构成实质性影响的国有企业作为社会资本参与本级PPP项目的,社会资本方实际只承担项目建设、不承担项目运营责任,或政府支出事项与项目产出绩效脱钩的;

2、未经法定程序选择社会资本方的,未按规定通过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或规避财政承受能力10%红线,自行以PPP名义实施的;

3、以债务性资金充当项目资本金,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实的;未按规定及时充分披露项目信息或披露虚假项目信息,严重影响行使公众知情权和社会监督权的,应在限期内进行整改。

4、以债务性资金充当项目资本金,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实的。

5、未按规定及时充分披露项目信息或披露虚假项目信息,严重影响行使公众知情权和社会监督权的。

加大对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参与PPP项目的支持力度

向民营企业推介政府信用良好、项目收益稳定的优质项目,并在同等条件下对民营企业参与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不得对外资企业、中资境外分支机构参与设置歧视性条款或附加条件。

PPP融资说明

引导保险资金、中国PPP基金加大项目股权投资力度,拓宽项目资本金来源。

鼓励通过股权转让、资产交易、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盘活项目存量资产,丰富社会资本进入和退出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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