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PPP模式在土地整治项目中的工作思路


来自:高级PPP管理师     发表于:2019-03-20 15:56:15     浏览:343次

摘要:根据以往情况来看,各地方政府的土地整治工作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依靠地方财政,但鉴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均衡,财力水平也趁次不齐,土地整治工作开展较为困难。本文主要结合国家相关政策文件,探讨PPP模式在土地整治及衍生业务的工作思路。 


一、土地整治概念

土地整治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空间总体规划等确定目标和用途,通过采取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林工程等建设项目,合理的开发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

二、土地整治范围

土地整治项目的范围主要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占补平衡、土地复垦、建设用地整治等。


三、相关政策依据


1.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6号)。“积极探索市场化运作模式,引导公司、企业等社会资金参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增加的耕地可在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统筹安排下有偿使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尝试建立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基金,扩大资金渠道”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作用,鼓励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根据土地整治规划投资或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多渠道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3.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3号)。各地要统筹使用好各部门资金,充分发挥引导和杠杆作用,积极创新实施方式,吸引社会资本、金融资本等参与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


4.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2号)。“合理测算土地整治投资需求,多渠道、多途径筹措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大力推进土地整治,全面完成各项土地整治目标任务,发挥土地整治综合效益”。


四、PPP工作思路


(一)确定社会资本。原则上,土地整治的实施机构一般为当地政府的自然资源部,由其根据《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土地整治的社会资本方,并由政府代表(一般为城投公司)与社会资本方共同出资成立项目公司,通过与政府签署《PPP项目合同》,获得项目特许经营授权。具体运作方式:

(二)运作方式:BOT(建设-运营-移交)

(三)回报机制:

1.可行性缺口补助:适用于有部分收入,但无法完全覆盖项目。比如土地整治后用于准公益项目(供水、供热等)

2.政府付费:土地整治后无项目或纯公益项目。比如公共设施、绿地、道路等。

(四)项目期限:10-15年,视情况而定。

(五)项目内容:项目建设内容一般包括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征收,土地平整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包括道路、绿化、供水、排水、供热等)。社会资本方承担项目的投融资、建设和运营维护等工作。建设期一般为1年或1年以内,合作期满后,项目全部资产将无偿移交给政府。 


(六)衍生应用

相比土地整理,土地整治对我国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一个非常好的切入点,通过土地整治,培育发展旅游农业、生态环境建设、城镇化建设等内容,形成地方政府新的经济增长点,完成土地结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七)注意事项

1.根据《关于做好2019年中央财政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122号))文件要求,2019年起,中央财政不再安排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以奖代补资金。

2.根据《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2019〕10号)文件要求,对财政支出责任、使用者付费等指标进行约束。

3.社会资本在介入地方政府土地整治项目前,应仔细研究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空间总体规划及土地整治规划等相关文件及批复,确定项目合法性。

4.对于可行性缺口补助的土地整治项目,社会资本应根据当地政府财力、项目实施难度易进行合理预测,尤其对项目回报机制要认真调研,完全捆绑项目合作区域有收费权项目特许经营权;对于政府付费项目,社会资本方应积极配合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旅游开发、农业发展等进行统出谋划策,深入挖掘项目的潜在价值。

5.社会资本应在《PPP项目合同》中尽可能详细的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充分保证本方的知情权、收益权。在风险分方面,要明确涉及拆迁安置、项目审批以及发生纠纷时政府管理深度。

五、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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