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立法可为项目实操“保驾护航”


来自:涉外法律服务平台     发表于:2019-04-15 20:44:11     浏览:361次

李成林律师认为,PPP条例需要解决市场公平竞争问题,包括在融资上对民企存在的歧视,在招标中存在的区域分割现象;需要加强对政府违约的处罚力度,因政府换届造成的违约要记入政绩考核,予以行政降级等处分,若政府出现违约行为,须依法向社会资本给予赔偿;需要明确PPP项目合同的民事属性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双方风险分配机制。


山西万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连国栋认为,PPP条例应对PPP在这几年实施过程中的一些热点问题予以回应,比如PPP项目的土地开发权、PPP项目合同属性、PPP项目绩效考核、保底量等;PPP条例应从可执行的角度出发,对政府诚信履约以及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的权利保护方面作出规定,以增强社会资本尤其是民营资本参与PPP项目的信心;PPP条例应与PPP所适用的其他法律相配套、相协调,以解决PPP项目存在的实操问题,如PPP项目中政府付费是适用政府补助还是购买服务甚至是租赁资产等。

  

英国长江国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傅晓认为,PPP立法应明确PPP合同属于民法范畴还是行政法范畴,明确适用于PPP项目的争端解决机制,明确政府在PPP合同中的角色及责任追诉。

  

建纬律师事务所曹珊认为,PPP立法能够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稳定法律、政策环境,为PPP市场带来信心;二是明确PPP与特许经营权两者的关系,根据两者的定位明确最终的争议解决机制;三是通过PPP立法认可非招标方式下承包商合并招选,这将有利于具有实力的企业以及联合体参与PPP,赋予社会资本更多的自主决策权;四是明确股权融资机制,有效解决PPP项目资金缺口;五是解决“土地开发权与PPP项目捆绑开发”问题。

  

李成林律师,国家财政部、国家发改委PPP 高级专家,中国政法大学PPP研究中心专家组成员,中央财经大学政信研究院PPP智库专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英国皇家仲裁院资深会员,中国一带一路仲裁院仲裁员,武汉仲裁委仲裁员。曾任世界500强大型企业、跨国公司的高级律师、并担任过法官和大学教授等工作

 

毕业于北京大学和维多利亚大学。

 

先后PPP项目合同操作指引:起草、修改和谈判》、《中国人民银行法原理与实务、《经济法基础》、《境外工程承包指南》、《FIDIC 合同审核指南专著

发表了Double Insurance and Fraud》等英文论文和《论合同所失利益》专业论文,以及论金融机构的地位、作用和合法权益保护的八个问题-PPP条例的修改与完善》、《PPP条例与现行法律的矛盾与冲突的解决》等文章。

 

长期从事境内外重大基础设施投融资的非诉讼法律服务,如铁路、公路、桥梁、机场、电厂等以DBO/EPC/BOT/PPP等模式项目的招投标,项目合同的起草和谈判,提供法律意见等。

 

参与重大案件的纠纷解决,如代理过基础设施、工程、金融、国际贸易房地产、海商等案件的诉讼和仲裁出席了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新加坡、中东、伦敦等仲裁机构及最高法院开庭审理,创立了www.overseaslaws.com(涉外法律服务平台)和平台微信号:fls18500254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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