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业原创】PPP项目应当重新履行项目审核备程序的情形


来自:新业与房地产     发表于:2019-08-09 03:36:02     浏览:307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依法依规加强PPP项目投资和建设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19〕1098号)的规定,PPP项目要严格执行《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依法依规履行审批、核准、备案程序。未依法依规履行审批、核准、备案及可行性论证和审查程序的PPP项目为不规范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得以实施方案审查等任何形式规避或替代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以及可行性论证和审查程序。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审查实施方案主要内容是否与经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核准文件、备案信息相一致。对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PPP项目,可将实施方案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审核。

实施方案、招投标文件、合同的主要内容应与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文件、备案信息保持一致。实施方案、招投标文件、合同或建设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应当报请原审批、核准、备案机关重新履行项目审核备程序:

(一)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二)项目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

(三)项目建设标准发生较大变化;

(四)项目投资规模超过批复投资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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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辉律师现任河北雄安新区土地储备中心、石家庄市人民政府、遵化市人民政府、桥西区人民政府、平山县人民政府、赵县人民政府、元氏县人民政府、河北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省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等数十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

现操作多个片区综合开发项目,以及城中村改造和集体土地征收等大型项目的服务,相关案例包括:石家庄长安国际服务外包经济开发区整体开发PPP项目、元氏县龙河新区建设PPP项目、崇礼奥雪旅游小镇、石家庄航空航天特色小镇、石家庄市房地产违法项目整治等,专业的房地产法律服务获得客户的高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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