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贷款的创新思路


来自:PPP法制建设     发表于:2016-10-07 05:40:00     浏览:563次


       根据PPP运作方式的特点,结合PPP主要适用于基础设施领域,借款主体须符合特定要求、项目周期长等特点,PPP系列贷款产品主要从借款主体、贷款用途、贷款期限等方面进行了创新,主要创新点如下:


一.是明确借款主体。

根据《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贷款产品的借款人是符合财政部规定的PPP模式要求的境内企业法人,包括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其中,社会资本指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境内外企业法人,不包括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


二.是明确适用范围领域。

三个贷款产品的适用领域与《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文件保持一致,主要适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包括城市供水、供暖、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地下综合管廊、轨道交通、医疗和养老服务设施等收费定价机制透明、有稳定现金流的项目。


三.是明确贷款用途。

根据6种不同运作方式的资金需求特点,明确3个贷款产品的不同贷款用途。O&M、MC贷款用于借款人为运营、维护和提供服务的日常生产经营周转。BOT、BOO贷款用于相应的固定资产项目建设。TOT、ROT贷款可用于借款人维护、运营存量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以下简称存量资产)等经营性资金需求以及存量资产的再融资资金需求。


四.是合理匹配贷款期限。

根据O&M、MC、BOT、BOO、TOT和ROT运作模式的合同期限,为其匹配不同的贷款期限。MC贷款期限最长3年,O&M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8年;

BOT、BOO贷款期限应短于借款人和政府签署的交易合同剩余年限3年(含)以上,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十五年,超过十五年的办理备案手续;TOT、ROT贷款期限应短于借款人和政府签署的特许经营权合同剩余年限3年(含)以上,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十五年,超过十五年的办理备案手续。


五.是明确担保方式。

PPP贷款要采取合法有效的担保措施,并争取项目发起人或控股股东(仅指社会资本)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对于项目形成的应收账款应进行质押。对于借款人拥有土地和在建项目所有权的,须将项目对应的土地、在建工程及项目建成后的建筑物等相关资产全部抵押。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适当提高保证人的评级要求。


风险防范

PPP模式在我国的实践应用还不多,且其周期长、金额大、不确定性较多,更需要防患于未然,加强风险的预判和控制,郝升(金融顾问):PPP系列贷款产品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对风险进行防范。


一.是制定了差别化的区域条件。

对项目所处的不同区域,以GDP和地方财政收入等科学确定区域准入门槛:项目位于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的,可直接办理;项目位于地级市的,要求地方财政一般预算内收入须在15亿元(含)以上,且GDP200亿元(含)以上;项目位于县域地区的,地方财政一般预算内收入10亿元(含)以上,且GDP100亿元(含)以上。


二.是严格客户和项目准入。

根据PPP不同运作模式的特点和风险,设置差别化的信用评级、资产负债率、所有者权益等条件,针对PPP可能涉及的政府付费部分,要求还款来源中涉及政府支付的,须纳入同级政府预算。对于O&M贷款期限超过三年的按规定进行准入,BOT、BOO贷款、TOT、ROT贷款客户和项目按规定进行准入。


三.是合理确定贷款金额。

O&M、MC贷款和TOT、ROT贷款以可偿债现金流的95%作为测算项目贷款金额的依据,有效把控第一还款来源,BOT、BOO贷款金额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扣除项目最低资本金要求后的金额。


四.是加强资金封闭管理。

与借款人签订《封闭管理合作协议》,开立资金监管专户,将项目资本金、其他自筹资金、项目收入资金、政府支付(包括政府付费、政府代收、财政补贴等)等资金归集到专户管理,同时对PPP贷款资金的使用和还款情况实行监控,建立相应的预警和报告机制。


五是强化贷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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