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PPP项目的发起: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向行业主管部门征集PPP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遴选潜在项目。
PPP项目的筛选: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潜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进行评估筛选,确定备选项目。
PPP项目的列入计划: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应根据筛选结果制定项目年度和中期开发计划。将确定的PPP项目列入开发计划。
PPP项目的方案编写:行业主管部门应向财政部门提交方案。新建、改建项目应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产出说明和初步实施方案;
PPP项目的物有所值论证: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从定性和定量两方面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工作。
PPP项目的政府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各级财政部门(或PPP中心)负责组织开展行政区域内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工作。财政部门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开展。
PPP项目中负责项目准备、采购、监管和移交等工作的政府机构:项目实施机构,政府或其指定的有关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可作为项目实施机构。
PPP项目合同中签约的政府方:项目实施机构。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由项目实施机构与中标、成交社会资本签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PPP项目合同。
答:215号文件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是PPP项目采购的核心和基本法律文件。是专门关于PPP项目政府采购的规定。
214号文件指《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概念上包括所有的政府采购,因此不仅仅局限于PPP项目政府采购,214号文件是根据PPP项目的特点,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创造设置的一种新的政府采购方法,因此,是专门关于政府采购中的竞争性磋商方式而做的细节性规定。
在PPP项目采购过程中,首先要依照执行的是215号文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如果一个PPP项目采用了竞争性磋商的方式进行采购,在操作过程中,如果215号文件有相关规定,按215号文件执行,如果215号文件中没有提及,214号文件中有规定,则依据214号文件执行。
答:PPP项目采购,是指政府为达成权利义务平衡、物有所值的PPP项目合同,依法选择社会资本合作者的过程。
因此PPP项目采购的是投资人,是选择社会资本方。
而《招投标法》中必须招标的范围是: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因此必须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内容局限于“项目施工”,这和PPP项目采购的对象是“社会资本方”是不同的。
PPP项目采购完成后,政府方选择和确定投资人,即社会资本方,接下来会组建SPV公司,如果这个PPP项目存在(有些不存在)公共基础设施等项目的建设环节,则仍需要通过招标的方式进行承包商建筑商的采购。
但如果PPP项目采购阶段,社会资本方本身就是通过招标的方式采购确定的,那么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可以不进行二次招标。
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
(二)。。。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答:《政府采购法》的采购范围比《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要广泛,“PPP项目政府采购”的对象仅为为社会资本方。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PPP项目采购方式包括: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竞争性磋商;
(五)单一来源采购。
相同的方式为前三类,而PPP项目采购中没有“询价”采购方式,而多了“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而新增加的这种采购方式是依据《政府采购法》中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新创立的采购方式。
答:1.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公开招标主要适用于采购需求中核心边界条件和技术经济参数明确、完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采购政策,且采购过程中不作更改的项目。
2.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3.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5.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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