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财政管理办法:期满移交时项目债务不得给政府


来自:PPP工作中心     发表于:2016-10-23 23:28:26     浏览:356次

10月21日讯,从财政部获悉,PPP财政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出炉,严禁以PPP项目名义举借政府债务,项目期满移交时,项目公司的债务不得移交给政府。

财政部日前正式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对公共服务领域PPP项目的识别论证、项目政府采购管理、项目财政预算管理、项目资产负债管理及监督管理进行了规定。

前期充分科学论证是PPP项目成功落地的重要保障,在项目识别论证中,《暂行办法》明确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发起的PPP项目流程,以及项目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报告的审核等。

例如,政府发起PPP项目的,应当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建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提请同级财政部门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明确提出,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本地区PPP项目开发目录。

一直以来,民间资本参与率不高是PPP项目落地的一大阻碍。

对此,《暂行办法》明确提出,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建设运营需求,综合考虑专业资质、技术能力、管理经验和财务实力等因素合理设置社会资本的资格条件,保证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平等参与。

民间资本参与积极性不高的原因之一就是对地方政府履约的担忧。

对此,《暂行办法》明确,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将PPP项目合同中约定的政府跨年度财政支出责任纳入中期财政规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保障政府在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履约能力。

在项目资产负债管理中,《暂行办法》对防止国有资产流失、PPP项目债务监控等做出了明确规定。明确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PPP项目债务的监控。PPP项目执行过程中形成的负债,属于项目公司的债务,由项目公司独立承担偿付义务。

项目期满移交时,项目公司的债务不得移交给政府。

《暂行办法》还强调,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PPP项目的监督管理,切实保障项目运行质量,严禁以PPP项目名义举借政府债务。

国家发改委投资司指出,推动PPP模式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需要做大量耐心细致的工作,不会一蹴而就。

从政府角度说,要进一步做好有关工作,切实鼓励民间资本参与PPP项目也要做到“四心”,要满怀真心、坚持公心、凝聚齐心、不忘初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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