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实务运作的共性问题


来自:律行天下     发表于:2016-12-23 23:04:20     浏览:485次
一、存量的BT项目如何转化成为PPP项目?

BT不属于本轮所推广的PPP模式,根据财预【2012】463号通知,湖南省规定在2013年8月后各级政府不允许采用BT模式(除公共租赁住房、公路项目)。为盘活存量资产,化解政府债务,可以将存量BT项目转化成为PPP项目模式,主要方式有:

方式一:将存量BT项目非经营性项目与其他经营性项目或非经营性项目或相关资源开发权加以捆绑(BT+RCP);

方式二:通过增加运营维护(如:BTO)、资产租赁(如:BTL)等方式。

二、政府付费的项目(比如市政道路)没有经营的项目能不能采用PPP,没有经营的PPP项目是假PPP?

按付费方式,当前我国PPP项目分为政府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使用者付费三种。财政部PPP信息大平台数据显示,9月份末,政府付费项目的项目数和投资额之和占比为65.08%,可见,非经营性项目比如市政道路可以做PPP,且前期我国PPP项目更多的是非经营性的政府付费项目。

运营贯穿项目全生命周期是PPP模式的特征,但运营不等于经营。实际操作中,根据项目不同类型的特征,运营的内容和范围划分为核心业务和非核心业务。采用PPP模式建设的市政道路也是有运营的,这里的运营就是运营维护,是符合PPP模式的特征。

三、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可以做本级政

府项目的社会资本方吗?

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第2条规定,社会资本不包括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但后来下发的国办发42号文第13条规定:大力推动融资平台公司与政府脱钩,进行市场化改制,健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对已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的,在其承担的地方政府债务已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得到妥善处置并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职能的前提下,可作为社会资本参与当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过与政府签订合同方式,明确责权利关系。

由此,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作为社会资本方参与本级政府的PPP项目,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融资平台公司与政府脱钩,治理结构健全;2.公告不再承担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职能;3.承担政府债务已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并得到妥善处置。因此不再承担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职能的政府融资平台,可以做本级政府PPP项目的社会资本方不受限制。

四、金融机构如何参与PPP项目?

金融机构参与PPP项目的路径有:

路径一:作为项目投资者和政府直接合作。如产业基金,通过上市或者股权转让的方式退出,但银行不可以作为投资者直接投资。贵阳地铁2号线中标的社会资本方就是贵阳祥山绿色城市发展基金和交银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路径二:与其他社会资本作为联合体共同组建项目公司。金融机构具有融资能力,与具有建设、运营能力的其他联合体成员形成优势互补。

路径三:为项目公司提供融资。

五、PPP项目的最低需求保障与政府保底承诺

的区别

PPP项目的最低需求保障即“最低使用量付费”,是政府与项目公司约定一个项目的最低使用量,通常称为“保底量”,最低使用量的付费安排可以降低项目公司承担实际需求风险的程度,提高项目的可融资性。

政府保底承诺,又称“固定回报”,是指政府对社会资本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提供公共服务的投资,明确约定一个最低或固定的回报率。约定固定回报率变相增加了政府债务,是中央严令禁止的。

六、政府可以提供哪些配套支持?

政府方在项目操作过程中可以提供以下配套支持:

一是保障项目供地:对于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可按划拨方式供地,划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租金收入参照土地出让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公共租赁和政府投资建设不以盈利为目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可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但应当以市、县人民政府作为出资人,制定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是提供项目定价及调价支持政策:对于采用政府定价的PPP项目,在制定项目定价后,应当保障项目公司能够按照既定的调价机制对项目收费标准进行调整,以保障其能够获取合理的项目收益。

三是财政支持安排:对于需要政府付费或支付补贴的PPP项目,在制定项目定价后,应当保障政府方的一切支出均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中长期财政规划。地方政府在进行项目采购程序中,可以根据项目需要出具纳入预算及中长期财政规划的承诺,并形成纳入预算的人大或其常委会决议。

七、“两标合一标”、“投资施工一体化招标”的

法律依据在哪?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1款第(三)项规定,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可以不进行招标。据此,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PPP项目投资人自身具备承包资质的,承接工程承包任务时依法可以不用招标。

根据《财政部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财金〔2016〕90号),对于涉及工程建设、设备采购或服务外包的PPP项目,已经依据政府采购法选定社会资本合作方的,合作方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服务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合作方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八、项目资本金与项目公司注册资本有什么关

系?

项目资本金是指在PPP项目总投资中,由社会资本按协议投资比例认缴的非债务性资金。

国发【2015】51号文件规定: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由25%调整为20%,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机场项目由30%调整为25%,铁路、公路项目由25%调整为20%。

项目公司注册资本是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与项目资本金的性质完全不同。

九、政策性银行贷款与PPP项目融资有什么关

系?

政策性银行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为贯彻、配合政府社会经济政策或意图,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PPP项目主要涉及的政策性银行为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政策性银行贷款和PPP项目融资并不矛盾,PPP项目运作解决的并不只是融资问题,更多的项目运作管理,在PPP项目运作过程中若能争取到政策性银行贷款,则将大大促进项目落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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