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参股设立子基金申报指南


来自:投融资知识库     发表于:2017-01-08 02:04:33     浏览:586次


湖北省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参股设立子基金申报指南

    为了充分发挥湖北省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的示范、引领和撬动作用,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创新驱动产业、战略主导产业和政府鼓励发展的领域,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推动重点产业跨越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设立与运作实施方案(试行)和湖北省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4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湖北省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参股设立子基金申报相关工作,发布本指南:

   湖北省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省人民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专业管理、防范风险、滚动发展”的原则,采取“1+N”的模式进行运作,即设立1支母基金及N支子基金。引导基金首期规模25亿元,到2020年总规模达到50亿元以上。

   引导基金通过向社会公开征集的方式,发起设立参股子基金,包括与国家相关资金、地方政府资金、民间资本以及其他投资者共同发起设立,或对已有股权投资基金增资设立等。子基金主要投资湖北省境内的项目或企业。

  经公开征集遴选,湖北省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确定湖北省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运营和管理。

二、子基金投资方向和领域

  (一)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围绕“十三五”发展规划,重点支持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北斗、航空航天、海洋工程等新兴产业发展。

  (二)支持工业转型升级

   围绕“十三五”发展规划,重点支持运用电子信息、现代生物、新材料、高效节能及新型环保等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电子信息、机械、汽车、轻工食品、能源和能源高效清洁生产、船舶、医药等重点支柱产业,以及冶金、石化、建材、纺织等传统优势产业,支持企业走出去主动融入“一带一路”建设,支持重点企业加强与央企对接,支持地方国有企业创新发展,提高国有企业核心竞争力。

  (三)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

  (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与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对接,吸引社会资本参与,设立省级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支持种子期、初创期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改善中小微企业服务环境和融资环境,激发企业创业创新活力,增强经济持续发展内生动力。

  (五)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与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对接,吸引高校院所及社会资本参与,设立省级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推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为我省科技创新营造良好的投融资环境,培养产业创新创业主体和后备力量。

三、引导基金参股设立子基金计划

  (一)新兴产业创投和产业基金

   总规模不少于100亿元。2016年参股子基金规模不少于20亿元,其中:引导基金出资5亿元,向社会募集资金不少于15亿元,重点支持申报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新设和增资参股,培育一批新兴产业的核心企业,打造我省重点新兴产业集群。单支子基金规模不小于2.5亿元,存续期不超过10年。

  (二)工业转型升级股权投资基金

   总规模不少于100亿元。2016年参股子基金规模不少于20亿元,其中:引导基金出资5亿元,向社会募集资金不少于15亿元,重点支持运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模式等进行改造升级的传统产业,使传统产业的生产工艺、产业形态、产品性能发生重大革新,促进传统制造业向高附加值制造业方向发展,增强传统产业的竞争能力。单支子基金规模原则上不小于10亿元,存续期不超过10年。

   (三)现代服务业股权投资基金

   总规模不少于50亿元。2016年参股子基金规模不少于10亿元,其中:引导基金出资2.5亿元,向社会募集资金不少于7.5亿元,重点支持养老服务业、旅游产业、文化产业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研发设计服务业、节能环保服务业等高端服务业,积极支持服务业新业态、新模式,充分发挥我省资源禀赋的人文科教优势,推动我省服务业提速升级,努力为我省产业转型升级提供涵养和支撑,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单支子基金规模原则上不小于2亿元,存续期不超过10年。

  (四)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总规模不少于50亿元。2016年参股子基金规模不少于20亿元,其中:引导基金出资5亿元,向社会募集资金不少于15亿元,对接国家宏观政策和产业政策,重点扶持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改善中小微企业发展环境,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实施。子基金存续期不超过10年。

  (五)科技成果转化基金

   总规模不少于50亿元。2016年参股子基金规模不少于20亿元,其中:引导基金出资5亿元,向社会募集资金不少于15亿元,重点对新兴产业萌芽期企业、高端人才创业企业进行培育,促进重点新兴产业科技成果转化。单支子基金规模原则上不小于2亿元,存续期不超过10年。

  (六)低碳产业股权投资基金

   总规模不少于50亿元。2016年参股子基金规模不少于20亿元,其中:引导基金出资5亿元,向社会募集资金不少于15亿元,重点支持绿色低碳产业发展、新能源产业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加快实施节能减排降碳工程、低碳省区试点示范工程和碳交易领域。单支子基金规模原则上不小于2亿元,存续期不超过10年。 

   四、子基金申报条件

   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或投资企业可以向引导基金申请设立子基金,申请时应当确定一家股权管理机构作为拟设立子基金的管理机构。子基金申请者的具体条件和要求参见附件1(鄂政办发[2015]47号)文的规定。

   五、申报内容及要求

   1.引导基金参股设立子基金为常年受理,分批实施,首批申请时间自本指南发布之日起到2016年3月10日止。

   2.申报方式为递交纸质材料。申请人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一致性负完全责任。

   3.子基金申请人应按要求填写《子基金申请书》(详见附件2),附上相关资料(详见附件3至附件5),全部资料准备齐全并加盖印章后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拾份送至湖北省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邮科院南望山西路6号

邮编:430074

联系人:余皓

办公电话:027-65026382

联系电话:13437132156

邮箱:[email protected]

传真:027-87440849

附件:1.《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设立与运作实施方案(试行)和湖北省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47号)

    2.子基金申请书

    3.子基金设立方案

    4.子基金申请人概况

    5.社会资金出资承诺函?

附件1、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设立与运作实施方案(试行)和湖北省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设立与运作实施方案(试行)》和《湖北省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6月23日

湖北省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设立与运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创新财政资金分配方式,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社会资本进入我省产业投资领域,推动重点产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设立湖北省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制定本方案。

  一、总则

  (一)引导基金是由省人民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通过政府财政性资金投入,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创新驱动产业、战略主导产业和政府鼓励发展的领域,推动重点产业跨越发展。引导基金不以营利为目的,不与社会资本争市场。

  (二)引导基金以母基金方式运作,与社会资本及地方政府性资金合作设立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按照“1+N”的模式,重点投资于我省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产业和领域。引导基金不独立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

  (三)引导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专业管理、防范风险、滚动发展”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

二、引导基金资金来源及规模

  (一)资金来源。

1省级预算安排用于面向市场的财政性竞争类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2地方政府性资金;

3引导基金投资退出返回的本金和收益,以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4个人、企业或者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等。

  (二)基金规模。统筹整合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将省级预算安排用于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竞争性领域的专项资金,全部纳入基金管理范围,并通过吸收社会捐赠和自身滚动发展等多元化筹资方式,不断增加引导基金规模,力争到2020年使引导基金总规模达到50亿元以上。

三、引导基金的投资领域及方式

  (一)投资领域。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以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引导基金主要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现代服务业发展等事关全省经济发展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进行投资运作。

  引导基金及其参股子基金不得从事贷款、股票、期货、房地产、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对不同投资领域的子基金,可在章程或协议中对此作出更明确具体的约定。

  (二)投资方式。引导基金以参股方式,与社会资本及其他政府性资金发起设立或增资方式参股子基金。可以采取省直接设立的方式,也可采取与地方共同设立的方式,优先采取与国家配套设立的方式。引导基金在子基金中参股不控股,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总股本的25%,且不为第一大股东。对社会效益较好、募资难度较大、投资风险较高的子基金,引导基金出资比例可适当放宽。子基金根据投资方向和重点,可设天使基金、创投基金、产业基金等。

  引导基金原则上以参股方式进行运作,对于省政府确定的需要重点扶持或鼓励的特定产业企业项目,可采用跟进投资等其他方式。

 四、引导基金的运作管理

  (一)组建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决策委员会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由省政府领导任主任,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确定引导基金的资金筹集、支持方向,对选定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参股设立子基金进行决策,协调解决引导基金管理中的重大事项。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适量的业内专家为成员。比照山东、重庆等省(市)的做法,决策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决策委员会日常事务。

  作为决策委员会成员单位的相关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熟悉产业政策、了解投资项目情况的优势,在决策委员会领导下,根据产业发展战略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提出引导基金支持重点和设立相关子基金的需求建议,监督子基金投向,并负责相关行业和产业的项目库建设,开展政策指导,为参股子基金提供项目备选清单、信息查询和对接服务,但不干预子基金具体投资业务和投资项目的确定,不参与子基金日常经营管理。

  (二)委托专业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运作。引导基金由专业管理机构负责经营管理。通过公开征集或招投标等方式选择确定受托管理机构,受托代行出资人职责和经营管理职责。

  受托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为:

1按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行业类别,根据决策委员会提出的支持重点、申报要求,对外公开征集或招标选择拟参股设立若干子基金;

2对拟参股子基金开展尽职调查、入股谈判、签订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

3根据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在其他出资人按期缴付出资资金后,将引导基金及时拨付托管银行账户;

4代表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向子基金派遣代表,监督子基金投向;

5按季度向决策委员会报告引导基金和子基金投资运行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三)委托金融机构实施资金监管。引导基金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进行托管。托管金融机构由省财政厅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确定,并由省财政厅、受托管理机构与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托管金融机构按照托管协议,负责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并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定期向省财政厅、受托管理机构提交监管情况报告。

  (四)明确子基金设立程序、要求及管理机构条件。

1子基金设立程序。

  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项目由受托管理机构根据省政府确定的投资方向和基金额度,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子基金设立方案,由决策委员会进行投资决策。对拟决定出资的子基金项目建立投资前公示制度。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及时办理确认子基金方案、批复出资额度、拨付资金等相关手续。

2子基金设立要求。

  引导基金对于不同的子基金,可研究制定不同的出资或扶持条件。为体现政府资金的政策性要求,引导基金可根据子基金投资领域、投资阶段、风险程度等,给予其他社会出资人适当让利,并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

  获得引导基金支持的子基金,必须在湖北省境内注册,有明确的主体投向,其投资额原则上不低于基金实际募资额的60%;主要投资于湖北境内的企业和项目,对省内企业的投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基金实际募资额的60%。子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30%,且不超过子基金总资产的20%。

3子基金管理机构条件。

  申请引导基金支持的子基金,必须具备完善的管理架构和法人治理机制。子基金的管理机构应当具有较高的专业性、专注性、独立性、稳定性,具备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具有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能力。

  五、引导基金的退出及收益分配

  (一)基金退出。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应当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依据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进行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子基金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确需超过5年的,经决策委员会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总存续期限不得超过10年。引导基金一般通过到期清算、社会股东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实现退出。

  存续期内,如果子基金出现违法违规或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引导基金应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退出。

  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基金债务承担责任。子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首先由子基金管理机构以其对子基金的出资额承担亏损,剩余部分由引导基金和其他出资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二)收益分配。引导基金的分红、退出等资金(含引导基金退出时应收回的原始投资及应取得的收益、子基金清算时引导基金应取得的剩余财产清偿收入等),应由受托管理机构及时缴入引导基金在托管银行开设的指定账户,由省财政厅统筹安排用于扩大引导基金规模。

  六、引导基金的监督管理

  受托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子基金的监管,密切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但不干预子基金的日常运作。

  决策委员会办公室、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对受托管理机构代行出资人职责情况进行监督,视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审计,定期对引导基金的目标、政策效果及子基金投资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向决策委员会报告。

  引导基金要接受审计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湖北省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创新财政资金分配方式,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进入我省产业投资领域,推动重点产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设立湖北省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湖北省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省人民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通过政府财政性资金投入,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创新驱动产业、战略主导产业和政府鼓励发展的领域,推动重点产业跨越发展。引导基金不以营利为目的,不与社会资本争市场。

  第三条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省级预算安排用于面向市场的财政性竞争类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地方政府性资金,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以及引导基金运行中产生的收益等。

  第四条引导基金以母基金方式运作,主要通过与社会资本及其他政府性资金合作设立或以增资方式参股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各类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

  第五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专业管理、防范风险、滚动发展”的原则运行,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六条设立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由省政府领导任主任,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确定引导基金的资金募集、支持方向,审定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参股子基金进行决策,协调解决引导基金管理中的重大事项。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适量的业内专家为成员。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负责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日常事务,具体包括:相关文件起草、协调相关单位落实决策委员会决定事项、组织对引导基金投资运作开展绩效评价、按季度发布引导基金及子基金运营信息,以及决策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决策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根据产业发展战略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提出引导基金支持重点和设立相关子基金的需求建议,监督子基金投向,并负责相关行业和产业的项目库建设,开展政策指导,为参股子基金提供项目备选清单、信息查询和对接服务,但不干预子基金具体投资业务和投资项目的确定,不参与子基金日常经营管理。

  第七条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通过公开征集或招投标等方式确定受托管理机构,受托管理机构根据委托负责引导基金管理,如未履行好委托管理协议约定的职责义务,按程序撤换。原则上受托管理机构不得发起设立、参股引导基金子基金。

  第八条受托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

  (二)从事股权投资管理业务5年以上,至少有5名从事3年以上股权投资相关经历的从业人员,且有作为出资人参与设立并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的成功经验。

  (三)有完善的股权投资管理制度。

  (四)有三个以上股权投资项目运作的成功经验。

  (五)最近三年以上持续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第九条受托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行业类别,根据决策委员会提出的支持重点与申报要求,对外公开征集或招标选择拟参股子基金。

  (二)对拟参股子基金开展尽职调查与入股谈判,签订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

  (三)根据子基金章程(或协议,下同)约定,在其他出资人按期缴付出资资金后,将引导基金及时拨付子基金托管账户。

  (四)代表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向子基金派驻出资人代表,监督子基金投向,参与子基金重大决策等。

  (五)按季度向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报告引导基金和子基金投资运行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受托管理机构应将股权投资资金和运行费实行分账核算。运行费和绩效奖励参照同行业水平确定,由决策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报经决策委员会审定后从引导基金中列支。

第三章投资运作与收益分配

  第十一条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以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引导基金主要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现代服务业发展等事关全省经济发展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进行投资运作。

  第十二条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可以采取省直接设立的方式,也可采取与地方共同设立的方式,优先采取与国家配套设立的方式。引导基金在子基金中参股不控股,不独立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

  第十三条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或投资企业(以下简称投资机构)可以向引导基金申请设立子基金,申请时应当确定一家股权管理机构作为拟设立子基金的管理机构。子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且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

  (二)有健全的股权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三)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且至少有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四)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第十四条申请引导基金出资新设立的子基金,除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管理机构规定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子基金在湖北境内注册,且投资于湖北境内企业的资金比例一般不低于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60%。

  (二)主要发起人(或合伙人,下同)、子基金管理机构、托管金融机构已基本确定,并草签发起人协议、子基金章程、委托管理协议、资金托管协议;其他出资人(或合伙人,下同)已落实,并保证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

  (三)每支子基金募资总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其中:申请者为投资企业的,其注册资本或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政府出资人出资额一般不超过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40%,其中引导基金出资额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5%,且不为第一大股东,对社会效益好、募资难度较大、投资风险较高的子基金,引导基金出资比例可适当放宽;子基金管理机构对子基金认缴出资额不低于子基金规模的1%;除引导基金和子基金管理机构外,其他单个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四)子基金应该针对特定行业或产业明确投资主体方向,且相关投资原则上不得低于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60%。

  (五)子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原则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30%,不得为被投企业的第一大股东,且不超过子基金总资产的20%。

  第十五条申请引导基金对现有股权投资基金进行增资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子基金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开始投资运作,按规定在有关部门备案。

  (二)子基金全体出资人首期出资或首期认缴出资已经到位,且不低于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0%。

  (三)子基金全体出资人同意引导基金入股(或入伙),且增资价格在不高于基金评估值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受托管理机构根据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向和重点,向社会公开征集子基金设立方案,并对申请资料和设立方案开展尽职调查,提出引导基金投资方案,报决策委员会进行投资决策,对决策通过后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按规定办理确认子基金方案、批复出资额度、拨付资金等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子基金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依据章程约定进行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子基金投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确需超过5年的,经决策委员会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总存续期不得超过10年。引导基金一般通过到期清算、社会股东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实现退出。

  第十八条子基金管理机构在完成对子基金的70%资金投资之前,不得募集其他股权投资基金。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退出:

  (一)子基金方案确认超过1年,子基金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二)引导基金拨付子基金账户1年以上,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子基金未按章程约定投资的。

  (四)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变化的。

  第二十条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基金债务承担责任。子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首先由子基金管理机构以其对子基金的出资额承担亏损,剩余部分由引导基金和其他出资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二十一条为体现政府资金的政策要求,引导基金根据子基金投资领域、投资阶段、风险程度等,可给予其他社会出资人适当让利,并由受托管理机构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

  (一)子基金存续期内,鼓励子基金其他社会出资人或其他投资者购买引导基金所持子基金股权或份额。同等条件下,子基金的其他社会出资人优先购买。对于新发起设立的子基金,注册之日起3年内(含3年)购买的,以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转让;3年至5年内(含5年)购买的,以原始出资额及从第4年起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转让;5年以上仍未退出的,与其他出资人同股同权在存续期满后清算退出。对于增资设立的子基金,上述年限从子基金完成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计算。

  (二)子基金存续期结束时,子基金出资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相关协议约定获取投资收益。子基金的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子基金出资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引导基金可将其应享有子基金增值收益的20%奖励子基金管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引导基金的分红、退出等资金(含引导基金退出时应收回的原始投资及应取得的收益、子基金清算时引导基金应取得的剩余财产清偿收入等)应及时缴入引导基金托管专户,由省财政统筹安排用于引导基金滚动发展。

  第二十三条对于省政府确定的需要重点扶持或鼓励的特定产业企业项目,经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可采用跟进投资等其他方式。

第四章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决策委员会办公室公开招标一家金融机构作为引导基金托管金融机构,并由省财政厅、受托管理机构与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托管金融机构按照托管协议,负责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并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定期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受托管理机构提交监管情况报告。托管金融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成立时间在5年以上的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

  (二)具有股权投资基金托管经验,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

  (三)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

  (四)最近3年无重大过失及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二十五条引导基金及其参股子基金不得从事贷款、股票、期货、房地产、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不得投资其他投资基金或投资性企业。不同产业领域的子基金可在章程或协议中对此作出更明确的约定。

  第二十六条受托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子基金监管,密切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风险,并按季度向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相关成员单位报送引导基金及参股子基金运行情况,及时报告子基金法律文件变更、资本增减、管理机构变动、清算与解散等重大事项。当子基金的使用出现违法违规或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时,受托管理机构应及时向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相关成员单位报告,并按协议终止合作。

  第二十七条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对受托管理机构履责情况进行监督,定期对引导基金的政策目标、政策效果以及投资运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向决策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引导基金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引导基金运作中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引导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引导基金与中央财政资金共同参股发起设立子基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2、子基金申请书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单位

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是否进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勾选)

□是(请提供备案证明文件)      □否

联系人

姓名


职务


办公电话


手机


传真


电子邮箱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二)拟设立基金情况

新设基金名称(筹)


基金规模(亿元)


首期规模(亿元)






基金拟注册地


经营范围


托管银行(暂定)


主要投资领域


主要投资地域


基金设立方式(勾选)

公司制

合伙制

信托制

其他/备注





基金股权结构

意向出资人

出资额
(万元)

出资

占比(%)




基金续存期


基金预期设立时间


(三)拟增资基金情况

拟增资基金名称


基金规模(亿元)


实到资金(亿元)


基金注册地


是否进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勾选)

□是(请提供备案证明文件)      □否

经营范围


托管银行


主要投资领域


主要投资地域


基金设立方式(勾选)

公司制

合伙制

信托制

其他/备注





基金股权结构

意向出资人

出资额
(万元)

出资

占比(%)




基金续存期


(四)基金管理公司情况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管理公司注册地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是否进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勾选)

□是(请提供备案证明文件)      □否

经营范围


管理公司股权结构

意向合作方

出资额
(万元)

股权占比(%)




附件3、子基金设立方案

   该部分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说明:拟设立子基金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名称(暂定)、拟采用的组织架构、基金存续期(包括投资期、回收期)、经营范围、托管银行、主要股东或出资人简要背景。

  二、投资策略说明:

       1、子基金的投资领域(产业)及投资优势。

       2、子基金拟投资企业所处阶段,并注明不同投资阶段(早期、成长期、成熟期)的定义。

       3、子基金的投资规划,包括投资组合的原则和限制、投资集中度限制、计划投资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比例、预期全部完成投资的时间等。

       4、子基金的投资策略与管理团队以往管理其他基金的投资策略是否相同。若不同,请说明不同的原因以及选择新策略的原因。

       5、子基金备投项目清单。

   三、管理费用、收益分配及清算说明:

       1、存续期不同阶段管理费的计提方法。

       2、子基金的收益分配与亏损承担原则。

       3、清算原则及方法。

  四、利益冲突和解决方案说明:

       1、子基金管理机构其他在管基金的利益冲突和解决方案。

       2、子基金与管理团队个人投资的利益冲突和解决方案。

       3、近期是否在募集设立其他基金。

  五、资金募集计划说明:子基金募资计划,包括所有承诺出资人或意向出资人的名称、出资额及资金到位时间,出资人对引导基金投资要求和投资限制的了解情况,出资人如有特殊投资条款请予以说明,子基金管理机构承诺出资情况,申请引导基金金额。       

   六、子基金管理机构概况:

       1、子基金管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等工商资料。

       2、至少3个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介绍。

       3、投资企业列表。须包括项目名称、专项领域、投资时间、投资轮次、投资金额、占股比例、是否有董事席位、派出董事姓名、是否派出管理人员、退出方式、项目是否有后续增值融资、项目公司联系人及电话等。

      4、基金管理人的股权投资管理、风险控制、项目遴选机制、投资决策机制、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等制度文件。

      5、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履历材料。

附件4、子基金申请人概况

    该部分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等工商资料

  二、 申请人的历史沿革

  三、 申请人的股东构成情况

  四、 申请人的组织机构

  五、 申请人的主营业务状况、历史业绩及专业经验和能力

  六、其他资质荣誉

附件5、湖北省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社会资金出资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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