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全流程涉税问题


来自:聚将财经     发表于:2017-03-17 18:47:43     浏览:342次

PPP2015年9月29日,财政部公布了第二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简称“PPP”)示范项目,项目总计206个,投资总额为6589亿元。第二批项目覆盖范围更广,包括交通、水务、市政、教育、养老、医疗、科技、文化、旅游等多个领域。从此次项目的行业分布上看,以水务、交通、市政等领域的项目为主,交通类PPP项目36个,水务类PPP项目50个,市政类PPP项目59个,分别占公布的示范项目总数的17.5%、24.3%、28.6%。随着PPP项目在国内的大力推广,带来了社会资本在税务处理上的一些困惑,目前没有统一的税收法律法规或文件对各种PPP项目运作方式中可能涉及的税务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有关税务的相关规定分布较为零散。

PPP本文将对PPP项目运作过程中涉及的税务问题进行简要剖析,以供参与PPP项目的相关企业参考,推动完善相关的税收规定,为PPP的推广创造更好的税收环境。


项目公司组建阶段


PPP项目公司一般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

PPP一般存量PPP项目,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涉及TOT模式的项目并不少见,此类PPP项目可能会存在国有资产的转让问题,关于此类国有资产的转让,国税总局2011年下发了13号文、51号文对相关的涉税问题进行了规范。

PPP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PPP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2011年第51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PPP由此可见,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的资产转让在一定条件下不属于营业税和增值税范围,不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当然,免税的前提条件是资产必须连同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因此,在TOT项目中,政府方如需采用存量资产作价出资且原有债权债务关系较清晰,建议采用净资产作价出资的形式,有效减轻税收负担。


项目建设运营阶段——流转税


      关于PPP项目建设运营阶段的流转税问题,行业区别较大。

PPP根据财税[2015]78号文及《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相关规定,涉及到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的PPP项目,可以享受以下增值税优惠政策:污水、垃圾及污泥处理劳务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70%政策;再生水实行增值税50%即征即退政策。

PPP由此可见,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于此类PPP项目涉及增值税的问题是有明确意见的,这为污水垃圾处理类PPP项目的实施落地奠定了基础。

PPP但是除此之外,财政部及国税总局对其他行业的PPP项目并没有出台相关的税收优惠或返还政策。以交通类PPP项目为例,虽然在建筑业“营改增”后,项目公司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获得了工程总包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增值税进项税留抵,但是对于投资规模较大的交通类PPP项目,如果运营收入和政府可行性缺口补贴收入均按照交通运输业11%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仍有可能出现在进项税额抵扣之后仍需缴纳大额增值税,这就意味着增加了项目公司的负担,对于当地政府来说,也变相增加了当地政府的财政支出。

PPP根据北京地铁四号线PPP项目的运作经验,特许经营公司从政府所收到的补贴和补偿免缴营业税,但是“营改增”之后,是否还能够如此操作,目前尚没有定论。南京卓远认为相关部门应研究出台相关的规范文件对此类PPP项目的运作进行指导规范,为此类PPP项目的实施落地创造条件。


项目建设运营阶段——所得税


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PPP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相关规定,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以及《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规定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PPP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PPP根据财税[2008]48号的相关规定,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适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经营期间项目公司股利分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PPP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的规定,经营期间项目公司股利分配享受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PPP(1)经营期间涉及股利分配,如果项目公司是境内居民企业间分配股利,免征企业所得税;境内居民企业分配股利给自然人股东,需代扣代缴20%个人所得税。

PPP(2)如果项目公司有境外股东,跨境分配股息给境外非居民企业,一般适用10%的预提所得税,如果境外非居民企业与中国间有签订双边税收协定,在符合一定条件下能够适用税收协定安排下的优惠预提所得税税率。


项目公司移交阶段


PPP由于PPP项目中的项目公司获得的是一定期限的政府特许经营权,在特许经营权期限到后,全部资产一般是无偿移交政府,实质上不拥有设施的所有权,由于其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已在特许经营期限内摊销完毕,建议不作税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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