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学术探讨(四):针对政府在合作关系中偏占强势主导地位问题,建议实施PPP政企协同合作机制创新


来自:智合PPP     发表于:2017-05-27 00:27:52     浏览:344次

为实现PPP模式的长期发展、提高项目公司存活周期,达成长远的政企平等合作共识是基础,良好合作关系的构建及关系的长期维系是关键,PPP模式的发展进入成熟阶段是实现愿景的机制保障。就目前PPP市场环境来看,PPP项目主体关系的搭建更多是建立于多方利益诉求的平衡,利益平衡的破坏或尚未满足预期需求导致合作关系的快速破裂,这就是教条式的“以经济回报为投资导向”的现状。作为一个PPP观察家来看,“实现PPP模式的长期发展是建立在平衡预期利益诉求”的调论是片面的,举个例子,依照规范化的PPP操作流程来看,存在很多企业为了承揽项目与地方政府在开始采购阶段之前签署“合作备忘录”、“投资意向书”等不正规文件,这类不正规文件的内容较为详细,甚至出现“协议一旦签署,享受法律保护”的条款内容,政企双方一旦签署,就成为具备法律效力的形式文件,但是却忽视政企的这种法律行为或形式文件的法律效力都隐藏极大的法律风险,其中缘由个人归结于PPP专业化水平的薄弱才导致这类现象的频频发生。可以看出,利益虽达成共识,却游走于法律的边缘,风险意识的淡薄导致的不规范操作,必然制约PPP模式的长期发展。然而,就如何掌握规范化PPP运作机理、厘清PPP项目投资原则、营造PPP合作理念这三个论点,笔者提出如下意见


1整合政府、社会资本、专业咨询机构三方优势

政府、社会资本、专业咨询机构在参与PPP项目过程中,承担的角色和任务不同。专业咨询机构包括PPP咨询机构、法律咨询机构、可研等,保障项目规范化操作。政府提供项目信息,平衡公众、政府、企业的利益诉求,负责项目推进工作,统筹安排。社会资本负责工程设计、工程建设、运营管理、融资等事项。政府和社会资本双方合作,整合政府提供投资项目和社会资本的资金实力、运营管理能力和技术创新能力的资源优势实现社会资本投资领域的扩大和提高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供给效率和质量,整合专业咨询机构的介入政府PPP工作围绕合同条款、PPP项目操作流程、政府采购、项目概算保障PPP项目规范化。

2加强PPP人才队伍建设

PPP项目的健康稳定发展建立在政企合作双方关系稳定战略目标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合作伙伴的确立更是一种双向选择。市场机制的引入,一方面给予社会资本公平参与的机会,保证公开平等的获取项目信息,另一方面形成充分竞争,提高政府选择最优社会资本的概率。此外,值得提出的是,社会资本的投资人结构可以是单一数量的,但是多数情况下,投资人结构是多家投资组成的联合体。

PPP模式下,社会资本方负责项目的投资、设计、建设及运营维护,根据现实情况来看,单一的社会资本方极少数同时具备全面的建设资质及丰富的运营维护经验,项目最终确定的社会资本方一般是具备不同专业能力的投资人联合体。通常衡量社会资本方的综合实力是通过投融资能力、建设资质、建设管理能力、运营管理能力四个因素,政府指定的项目实施机构在选择社会资本方之时,既要进行上述四个因素的综合评价,又要结合项目特点,在评价过程中,对于上述四个因素应有所偏重,如表一所示:

    此外,值得提出的是,上述图表适用于采用BOT模式的PPP项目,依据项目投资规模、建设规模、盈利系数对社会资本的投融资能力、建设资质、建设管理能力、运营管理能力四个因素进行综合评价,在采用定量分析法下合理确定四个因素的权重系数,从而衡量社会资本方之间的能力高低。对于存量项目中采用TOT运作模式的PPP项目,则主要考量社会资本方的运营管理能力及承担社会责任的责任意识,依据社会资本方提供的运营管理方案、企业大事件、企业文化等方面做出评价。         

总之,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的PPP项目选定的社会资本方或联合体,首先应当具备满足基本项目需求的投融资能力、建设资质、建设管理能力、运营管理能力。其次,投资人之间应具有统一的合作共识和相互满意的利益分配,确保长期的合作关系,保障项目长期健康发展。

3打造PPP公共管理机构机制创新

PPP项目较为复杂,专业领域涉及较广,对PPP项目规范化开展要求较高,政府缺乏独立规范化开展PPP项目的能力。首先,引导政府转变工作理念。一方面,引导政府各部门协调统一、权责明确、分工协作,提高办事效率。其二,深化政府的政企平等合作理念,由主导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由管制者向规则制定者和监管者转变,深化“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全程合作”的合作关系理念。另一方面,制定地方政府的PPP操作流程,有序、规范开展工作:其一,齐全PPP模式操作流程各阶段需要的批复性文件。其二,编制可用的PPP协议、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PPP合同是PPP模式的重要内容,PPP项目合同最终体现合作双方的权责义务,保障各方权益,明确出现违约状况时的责任划分,保证项目顺利运行。其三,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估两大报告。论证采用PPP模式是否相对于传统投资模式能够降低财政支出责任,以及是否能够提高公共服务产出效率和质量满足社会公众需求等多元化考量。其四,采购方式的合规选择,采购程序的合法开展。其五,法律咨询。目前围绕PPP模式的独立法律欠缺,基于现行颁布的政策性文件,结合《公司法》、《土地管理法》、《政府采购法》、《合同法》等现有法律体系,引入法律咨询机构,识别PPP项目中相关的与现行法律相冲突的问题,出具解决办法,规避法律风险保障政企合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打造PPP公共管理机构机制创新

PPP项目的有序开展基于政企双方的合作共识,PPP项目的有序开展基于法律法规的保障。在PPP模式下,政企双方签署PPP合同,明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加强法治化约束,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当事人的权利和当事人约定义务的履行。PPP合同作为项目正常开展的重要基础,双方对于合同争议事项的处理一般坚持私下协商的原则,获得双方满意的公平合理的处理结果。根据《合同法》第12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合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可以看出,对于合同争议的处理有四个方式,分别为和解、调节、仲裁、诉讼。广义上来说,前三种方式是通过双方当事人(政府方、社会资本方)自行、自愿的处理争议,诉讼则是通过请求人民法院对合同纠纷依法予以处理,具有强制性。然而,事实情况反映,政企双方出于对PPP合同责任主体的特殊性和PPP项目的复杂性的考虑,倾向于协商、仲裁的争议处理方式而不是诉讼。通过分析,协商、仲裁和诉讼各有优劣势,三者之间形成相互补充的状态。其一,调节、仲裁的处理效率相对较高。调节、仲裁的受理及开庭程序相对简单,时间较为灵活,实行一裁终决,而诉讼相对复杂,采用两审终审制,时间占用较长,另外由于法院法官的专业知识具有局限性,对于涵盖广泛专业知识领域及行业领域的PPP项目专业水平有限无法高效准确处理案件。其二,仲裁相对于诉讼更具有公平性。对于仲裁方式,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时间和地点及适用的实体法。而对于诉讼则基本确定了受理的法院为项目公司所在地,对于社会资本方来说相对不公平。其三,仲裁机构具有专业知识领域更广的优势,法院的法官一般只具有法律的专业知识,在事实认定上仲裁机构更具有权威性和说服力。其四,协商、仲裁与诉讼之间能够相互补充,仲裁是一裁终局,在快捷方便的同时,失去了二审的监督作用,没有了当事人进一步主张权利的回旋余地。然而,在法定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即便是发生了法律效力的判决,当事人还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其五,协商、仲裁的处理过程可以不公开进行,可以有效保护商业秘密。其六,采取协商、仲裁方式产生的成本相对于诉讼更低,避免额外的资金浪费且结果的处理更易被当事人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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