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PPP项目风险的一点思考


来自:融慧海川PPP     发表于:2017-06-14 16:59:34     浏览:338次



近年来,随着中央对城镇化的政策的指导,国内各地陆续涌现了较多的PPP项目,涉及到公共基础设施、轨道交通、养老医疗、特色小镇等各行各业。PPP在迅速发展的同时,国内相关的立法建设的滞后的,目前已经或者正在进行的PPP项目依据的直接有关PPP规范的文件,均是部门规章、规定、红头文件类政策,因此可知,国内PPP项目无论在前期立项、谈判、签约、建设、运营、移交等各个环节,并没有统一或一致的具体的法律依据,导致在各个环节都不可避免的存在各种风险。怎么在立法缺位的情况下,识别和防范风险,建议应考虑以下方面:

首先,务必高度重视项目前期调研、论证。在PPP模式下,前期调研应做好充分准备工作。由于PPP项目的专业性,建议在项目前期就聘请专业的中介咨询机构,做好投融资分析、项目运作模式、成本收益核算,评估或有的合作伙伴、考察项目可持续性,了解分析当地政府有关各项政策文件等。

第二,在投标、合同文件谈判阶段,应当借助专业咨询机构的资源和经验,对合同条款进行利弊分析,明确风险所在,以及风险防范措施等,以便于在合同谈判阶段协商。

第三,应维持与政府的良好关系。PPP项目前期调研谈判、中期运营、后期移交等周期长具有传统项目不可比拟的复杂性,社会资本方应勿试图利用政府部门缺乏专业知识的弱点签署相关合同,负责容易造成政府出现信用风险。更不可利用非法手段谋取不当利益,否则在政府相关负责人变动时,使得项目面临政治风险。

第四,重视合同的签署和履行。合同是项目的中心,PPP作为政府与社会资本方平等合作的项目,更应重视合同的签署、合同条款的完善,对合同期内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预估,并设计合理且操作可行的解决方案。

第五,建立合理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合理的风险分担是PPP项目成功的核心要素。由于PPP项目合同均是长期限合同,一般都在十到三十年,中间可能会有各种可预计或不可预计的情形,导致PPP项目失败,让企业、政府和公众蒙受损失。

建议应在合同谈判中坚持并强调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的原则,同时由更有能力承担风险的一方承担相应的风险。目前可行且合理的方式是应让相应风险控制的一方承担相应风险。例如,外币汇率由政府控制,那么相应的外币汇率风险即应由政府承担,同理通货膨胀也是如此;社会资本方属于市场主体,对市场的变化应有相应的评估和管理,因此市场的供需变化理应由社会资本方承担,但是如果市场的变化主要是由于政府导致,那么政府应当一起分担,且承担主要风险;而法律层面的不可抗力,政府和社会资本方都无法或者难以控制,因此不可抗力风险应有双方共同承担。

建议按风险回报平衡原则,如果社会资本方承担了较大的风险,那么在回报机制上也应当有权提出更多的要求。

建议在签订合同时,合理预估未来的风险,并建立相应的防范或者纠正机制。

  第六,中央或地方对PPP项目的政策一直在补充修订,涉及到各级各部门各领域,因此应不断保持学习的态度,跟进各项规定规范的政策和文件走向,把握大局。

针对当前多内蓬勃发展的PPP项目,建议立法机构尽快建立和完善相关立法,这是全社会的共同期盼。根据已有的PPP项目经验,我们建议立法中应明确规定PPP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机关;应当以项目是否有利于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改善公共服务质量为基本衡量标准;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评估论证,兼顾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确定政府补贴的方式、程序及时效;确定给予投资人的合理回报,确定相应的价格调整和补偿机制。

  最后,PPP项目通常都关系到广大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社会公众应对这些项目享有知情权和建议权。政府和社会资本方均应采取各种形式和措施对项目进行宣传,必要时可征求各利益相关方、社会公众、受项目直接或间接影响的特定人群的意见和建议,做到公开、透明,保障社会公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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